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业务、行政强制业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手册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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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A(资料性)行政处罚业务指导手册示例A.1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县(区)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现场检查、立案与调查、审核与告知、报批与决定、执行与结案等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活动。市场监管所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A.2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市场监
2、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2021年修订版)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文书格式范本注:县(区)局和基层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适用的文件。A.3工作流程与程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流程图见图A.1。将案件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区)局备案信息公开执行处罚结案图A.1行政处罚流程图(普通程序)示例A.4工作内容与要求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A.5工作文书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附录B(资料性)行政强制业务指导手册示例B.1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县(区)局办理行政处罚案
3、件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县(区)局所属执法机构和派出机构参照执行。B.2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注1:县(区)局和基层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适用的文件。注2: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B.3工作流程与程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强制程序流程图示例见图B.1。B.4一般要求B.4.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B.4.2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B.4.3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
4、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扳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对于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经负贡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采取拍卖或者等措施先行处理。B.4.4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B.4.5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B.4.6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己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
5、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1.1.1 4.7封条是行政执法部门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场所、物品等才去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并加盖公章,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应签名。B5工作内容与要求1.1.2 5.1实施查封、扣押的法定情形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1.1.3 查封、扣押批准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
6、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1.1.4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a)两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b)通知当事人到场;c)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d)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1.1.5 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必须在查封、扣押现场制作笔录,内容包括查封、扣押现场的状况、实施过程、当事人的异议等情况。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
7、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现场笔录应全面客观地反映查封、扣押现场的有关事实,保证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B.5.5制作决定书实施查封、扣押应制作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名称、数量等;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e)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B.5.6查封、扣押期限B.5.6,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8、(指自然日,下同);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5.6,2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B.5.6.3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8.5.7 查封、扣押财物处理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一般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务予以没收;法律、行政
9、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8.5.8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b)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d)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e)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B. 5.9移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B.6工作文书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附录C(资料性)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手册示例C.1
10、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县(区)局办理投诉处理和举报处理等案件。县(区)局所属执法机构和派出机构参照执行。C.2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样式注:县(区)局和基层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适用的文件。C.3定义C.3.1投诉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C.3.2举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C.
11、4一般要求C.4.1应接待公众按照公布的接受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的投诉、举报,对公众的投诉、举报要进行登记。C.4.2举报人不愿意透露姓名和表明身份的,应当尊重其意愿。C.5工作流程与程序C.5.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的处理程序流程图示例见图C.1。C.5.2市场监督管理举报的处理程序流程图示例见图C.2。图C1投诉处理流程图示例图C.2举报处理流程图示例C.6工作内容与要求(投诉处理)C.6.1受理C. 6.1.1受理权限C.6.1.1.1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区)局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
12、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区)局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区)局处理。C.6.1.1.2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C.6.1.1.3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C.6.1.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a)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b)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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