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许可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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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耀凯科技标准厂房一期工程危险作业许可证制度编制: 审核: 批准: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危险作业许可证制度规定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范围】项目区域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第三条【管理】 3.1安全生产部为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划分、存档、现场检查等。3.2各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性作业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措施落实,现场监护,作业许可证存档等。3.3各
2、与作业有关的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第四条【内容】 4.1在项目区域内进行以下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4.1.1在项目所有生产场所、公共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如:各种塔吊、施工电梯、槽车、地下池、沟道、烟道、排气道等。4.1.3动土作业及断路作业。4.1.4临时用电作业。4.1.5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4.1.6起重作业,起吊20吨以上重物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等情况下的起吊作业。4.1.7项目内所有岗位的临时用电作业。4.1.8
3、 设备检维修作业。4.1.9 高温作业。4.1.10抽堵盲板作业。 4.2作业申请4.2.1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必须认真仔细,列出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要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空缺,作业许可证上未列出的事项必须在补充栏内详细填写,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4.3.1作业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核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后,进行签字批准。4.3.2 审批权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起吊20吨以上作业由安全生产部审批,临时用
4、电作业由项目安全部审批,其余作业均由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4.3.3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安全生产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作业评审,共同会签,会签完毕交安全总监审批。 4.4作业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作业许可证须进行存档。施工单位保存、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安全生产部各持一份,存档待查。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第五条【动火许可规定】 5.1、动火作业5.1.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5.1.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
5、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5.1.3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5.1.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5.1.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5.1.3.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5.1.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2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2.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2.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
6、动火作业,还须按相关规定执行。5.2.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5.2.1.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5.2.1.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2.1.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
7、超过20%。5.2.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2.1.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2.1.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5.2.1.9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5.2.1.10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5.2.1.11动火作业
8、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2.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5.2.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5.2.2.1.1生产不稳定。5.2.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5.2.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项目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项目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安全总监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5.2.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5.2.2.4动火作业现场
9、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5.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5.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5.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5.3.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5.3.4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3.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5.3.5.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5.3.5.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
10、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5.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5.4.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二联。5.4.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5.4.3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负责人。5.4.4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5.4.5一份
11、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5.4.6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5.4.7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5.4.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5.5动火安全作业
12、证的审批5.5.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生产部派员(安全总监授权的)分析合格后,终审批准。5.5.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5.6职责要求5.6.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5.6.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
13、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部门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5.6.3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
14、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5.6.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5.6.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
15、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5.6.6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5.6.7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第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规定】6.1进入受限空间,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6.1.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
16、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6.1.2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6.1.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6.1.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如下:6.1.4.1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6.1.4.2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方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方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防坠器、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
17、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6.1.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6.1.4.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6.1.4.5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内充氧气
18、。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6.1.4.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6.1.4.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
19、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6.1.4.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6.1.4.9在特殊情况下(如油罐清罐、氮气状态下),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使用供风式面具时,供风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监护。6.1.4.10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6.1.4.11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6.1.4.12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
20、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验收。6.1.4.13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6.2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权限如下:6.2.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6.2.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6.2.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
21、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6.2.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6.2.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6.3作业人员职责包括:6.3.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6.3.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6.3.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安全防护措施须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6.3.4作业人员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
22、级报告。6.3.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6.3.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6.4许可证管理要求如下:6.4.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填写不下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6.4.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
23、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二联由作业人持有。6.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相符。6.4.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6.4.5本规定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双方相关合同中或通过对方承诺等形式书面明示。6.5术语和定义6.5.1“受限空间”是指在启元药业所属施工管理区域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风险,可能对进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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