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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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险局、各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车船税税额。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式样为了适应各保险公司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需要,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票样附后)。电脑票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业务联。
2、规格为241MM152MM。填开内容包括:开票日期、付款人、承保险种、保险单号、批单号、保险费金额(大写、小写)、代收车船税(小写)、滞纳金(小写)、合计(大写、小写)、附注、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公司签章、保险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复核、地址、经手人、电话,并标注手写无效字样。手工票联次、内容(除不标注“手写无效”字样外)与电脑票相同,规格为250MM152MM。没有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单位,不填写“代收车船税(小写)”、“滞纳金”内容。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纸张和颜色维持不变。二、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使用各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在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可以在开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时,在“附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额(小写);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注明滞纳金金额。附件:1.保险业专用发票(电脑票)票样2.保险业专用发票(手工票)票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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