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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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A1级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2012208209001001- A1-【 】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融-隆晟1号
2、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A1级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与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加以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担保权利实现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保管人风险、流动性风险、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损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严格遵
3、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委托人在本认购
4、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申明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并表示同意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A1级信托单位_份,认购金额为人民币_元。委托人特在此确认:(请委托人亲自抄录风险提示内容) (抄录内容如下: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委托人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1定义12信托事务管理人83信托目的94信托计划
5、的基本情况95信托单位种类和信托资金的交付146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287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338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409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4310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4411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4512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451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4614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4715信息披露4816受益人大会4917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5218风险揭示与承担5319违约责任5820保密义务5921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5922其他6023认购信息63附件一:信托受益权条款和条件65优先A1级资金信托合同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A1级资金
6、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 】年【 】月【 】日在哈尔滨市签署。委托人:见本合同第23条载明的委托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邮政编码:150090鉴于:1. 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资金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以获取良好的投资收益;2. 受托人为合格的信
7、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1 定义1.1 释义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本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012208209001001-A1-【 】的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A1级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合同”系指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及本信托计划项下其
8、他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署的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A1级资金信托合同、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A2、A3、A4、.Ai级资金信托合同(如有)、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B1、B2Bi级资金信托合同(如有)、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次级资金信托合同,及前述合同的附件(包括对前述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
9、。“信托计划”系指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系指优先A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优先于次级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权,包括优先A1级信托受益权、优先A2、A3、A4、.Ai级信托受益权(如有),具有本合同附件一第2条规定的特征。“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系指优先B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优先于次级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权,包括优先B1、B2Bi级信托受益权(如有),具有本合
10、同附件一第3条规定的特征。“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统指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和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次级信托受益权”系指次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劣后于优先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权,具有本合同附件一第4条规定的特征。 “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1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包括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优先A级信托单位、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优先B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次级信托单位。其中,优先A级信托单位包括优先A1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优先A1级信托单位、优先A2、A3、A4、.Ai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优
11、先A2、A3、A4、.Ai级信托单位(如有),优先B级信托单位包括优先B1、B2Bi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优先B1、B2Bi级信托单位(如有)。“委托人”系指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该等投资者于信托计划设立时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通过交付信托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而获得信托受益权。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中,购买并获得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优先A级委托人,购买并获得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优先B级委托人(如有),购买并获得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次级委托人。其中,优先A级委托人包括购买并获得优先A1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A1级委托人、购买并获得优先A2、A3、A4、.Ai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A2、A3、A4、.
12、Ai级委托人(如有),优先B级委托人(如有)包括购买并获得优先B1、B2Bi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B1、B2Bi级委托人(如有)。“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其中持有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A级受益人,持有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B级受益人(如有),持有优先A级、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合称优先级受益人,持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受益人大会”系指信托
13、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 “信托资金”或称“信托本金”,系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资金。“信托计划资金”系指委托人以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额。其中,全体优先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为“优先级信托资金”,全体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为“次级信托资金”。“信托财产”系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保管人”或称“保管银行”,系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信托专户”或称“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10000
14、00010120100144291;开户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信托募集账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100347027350010035;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系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本合同第4.4.3款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发生本合同第9.1款的情形
15、导致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期间。“推介期”系指为设立本信托计划,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并募集资金的期间。 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对推介期进行调整,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最低募集规模”系指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拟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的最低规模,为人民币壹亿元(¥100,000,000.00),但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调整该等拟募集的信托资金的最低规模,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年化预期收益率”系指优先级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每信托年度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年化预期收益率
16、仅系对优先级受益人预计可以取得的信托收益/利益的估算,不代表受托人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开放发行”系指受托人开放发行一类与已开放发行的信托单位不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开放发行计划”系指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决定开放发行优先A2、A3、A4Ai及优先B1、B2Bi级信托单位前公告的该类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类级信托单位是否可开放申购、是否可赎回、开放申购日、封闭期、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等,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披露。“开放申购”系指受托人在某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内接受投资者购买该类信托单位的行为。就优先A 1级信托单位而言,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
17、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就受托人发行的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受托人是否在开放发行该类信托单位后开放申购该类信托单位,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自行决定,以受托人与认购该类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并在该类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开放募集期”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开放发行一类与已开放发行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不同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并接受投资者认购的期限;其中,优先A2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募集期为优先A2级开放募集期,优先A3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募集期为优先A3级开放募集期,优先B1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募集期为优先B1级开放募集期,优先B2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募集期
18、为优先B2级开放募集期,以此类推。每一类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募集期由受托人在开放发行前予以确定并在该类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 “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 系指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的期限。其中,除非发生赎回(如可赎回),优先A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预计存续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受托人开放发行的各类优先B级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自该类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之日起个信托月度,的数值以受托人与认购该类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并应在该类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 “申购开放日” 系指受托人发行的可开放申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存续期内,投资者/已持有该
19、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可申购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之日。其中,优先A1级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每满十个工作日的次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管理情况,决定调整信托计划的申购开放日的设置方法,如果受托人决定调整申购开放日的设置,将在其网站()上发布调整申购开放日的公告。优先A2、A3、Ai级及优先B1、B2Bi级受益人的申购开放日以届时签订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并由受托人在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管理情况,决定在申购开放日是否暂停办理信托单位的申购,如果暂停办理的,将在其网站()上发布暂停办理申购的公
20、告。 “赎回开放日”系指优先A级信托受益人可申请赎回其持有之优先A级信托单位之日,其中优先A1级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为优先A1级赎回开放日,优先A2级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为优先A2级赎回开放日,以此类推。就每一优先A1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A1级信托单位而言,其优先A1级赎回开放日为自该等优先A1级信托单位之信托单位取得日起每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的次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信托单位取得日不同的优先A1级信托单位,其优先A1级赎回开放日按照各自的信托单位取得日分别确定。其他各类优先A级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以届时受托人与其他类优先A级信托单位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另行确定。“封闭期”指
21、优先A级信托受益人不得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亦不得参与期间预期收益(定义见后)的核算和分配的时间,为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起的个信托月度,的数值以各级受益人签订的信托文件为准。优先A1级信托单位的封闭期是12个信托月度(即=12),自该优先A1级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起算。优先A2、A3.Ai级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以届时签订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运行况对已发行且设置了封闭期的不同类型的优先Ai级信托单位的封闭期进行调整,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核算日”系指受托人核算封闭期(如有)届满且未申请赎回或经受托人确认不予赎回(如可申请
22、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一个核算期内的期间预期信托收益的日期,其中优先A1级信托单位的核算日为“优先A1级核算日”,优先A2、A3.Ai级信托单位的核算日为“优先A2、A3.Ai级核算日”,优先B1、B2Bi级信托单位的核算日(如有)为“优先B1、B2Bi级核算日”,以此类推。受托人开放发行的每一类优先级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内是否进行期间预期收益的核算以及其核算日的具体期限,以受托人与认购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并应在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其中,优先A1级信托单位的核算日为其信托单位取得日起每满一个信托年度的次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最近一个
23、工作日。 “核算期”系指在其预计存续期限内可核算其期间预期收益的某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两个相邻核算日(含前一核算日当日,不含后一核算日当日)之间的期间,但就任一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其第一个核算期的起始日为其持有的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 “期间预期收益”系指在其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内核算并分配信托收益的一类信托单位在一个核算期内预计可以取得的信托收益,其计算方式以认购该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为准。其中,优先A1级信托单位的期间预期收益为“优先A1级期间预期收益”,优先A2、A3.Ai级信托单位的期间预期收益为“优先A2、A3.Ai级期间预期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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