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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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目 录一、前言3二、释义5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0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12五、基金备案14六、基金份额的交易15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6八、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21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2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9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7十二、基金的托管40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1十四、基金的投资42十五、基金的财产49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50十七、基金的
2、费用与税收57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2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63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8二十二、违约责任70二十三、争议的处理72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73二十五、其他事项74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5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3、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4、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三)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5、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6、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9、证券法: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7、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中国银监会
8、: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
9、资者22、上交所业务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24、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2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26、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2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
10、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28、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29、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32、注册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33、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11、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9、日:指公历日40、月:指公历月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5、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
12、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增加46、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卖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49、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50、标的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
13、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51、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53、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
14、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55、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交易时间内,申购赎回清单中的组合证券(含预估现金部分)实时市值,简称IOPV57、元:指人民币元58、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59、基金利润: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0、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61、基金净值
15、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62、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16、金份额净值的过程6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五)
17、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八)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的所有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可导致其不能很好地代表市场整体,表
18、现为标的指数长期回报率落后于市场综合指数回报率,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如果有更合理、更能代表中国主板市场的成分股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标的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止发布;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19、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已经开始,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
20、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3、发售对象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二)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本基金以认购份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份额的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1)通过基金管理
21、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3)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
22、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及持有限额1、认购限额(1)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2)网下现金认购: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3)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
23、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2、持有限额本基金不设持有限额。五、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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