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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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文件甬节能办20112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管委会)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财政局,市级有关涉能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节能降耗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文件要求,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制订了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加大财政资金对节能工作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宁波市节能办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二一一年九月十
2、四日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强化节能管理,依据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和国家、省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全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第三条 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经
3、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第二章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第四条 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等方式。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节能改造项目;(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项目;(四)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节能诊断、绿色照明产品推广等节能专项工作;(六)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七)其他节能推进工作。第三章 节能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第六条 节能改造项目
4、节能改造项目以项目的年节能量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一)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县(市)区(管委会)属地管理企业(单位)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县属节能改造项目”),由各县(市)区(管委会) 先行补助,市级财政按转移支付方式按比例再进行补助。市财政对南三县(象山、宁海、奉化)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补助150元/吨标准煤,对其他地区按项目年节能量补助100元/吨标准煤(即市财政与南三县财政按1:1比例,市财政与其他地区财政按12比例)。对实施县属节能改造项目的单个企业(单位),市财政当年合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二)对列
5、入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市级重点涉能部门管理或市税务直属管理企业(单位)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市属节能改造项目”),市财政按项目年节能量补助200元/吨标准煤。对实施市属节能改造项目的单个企业(单位),市财政当年合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50万元。第七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由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列入国家奖励计划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奖励按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财政奖励标准60元/吨标准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
6、施企业(单位),按1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补助。(二)由宁波市级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未列入国家奖励计划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对节能服务公司补助200元/吨标准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补助100元/吨标准煤。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市节能专项资金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节能服务公司的市财政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市财政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第八条 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节
7、能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较为突出,经评审,分档次给予20万元以内的奖励。第九条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重点涉能部门,根据宁波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意见执行。对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以上节能先进单位或节能示范单位的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给予10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第十条清洁生产审核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列入年度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在通过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获得省级
8、及以上绿色企业荣誉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符合节能改造项目条件的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标准和要求予以奖励。其中:对列为2011年度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通过审核验收后,按每家10万元予以奖励。第十一条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企业自愿开展能源审计、能效检测、电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等技术专项的,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补助。具体实施方案和补助标准由市节能办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实施节能诊断国际合作项目。对完成节能诊断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诊断费用补助;对中小企业按节能诊断方案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标准和要求进行
9、奖励。本条政策执行至2012年底止。第十三条 列入市级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重点开发与应用的示范项目,按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第十四条 促进建筑渣土的资源化利用。对列入市级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的示范项目,按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的1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按50%50%的比例(其中南三县按市、县财政70%30%的比例)承担。本条政策执行至2013年底止。第十五条 促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对列入市级工业循环经济项目,按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市工业循环经济计划,被评为市
10、级以上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第十六条 其他项目(一)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文件,对绿色照明等节能产品推广工作给予补助。(二)推进节能公共平台建设,补助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 项目申报要求与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的基本条件:(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二)企业重视节能工作,能源计量、能耗统计和节能管理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企业完成上一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四)企业节能工作措施有力,投入力度大,实施的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五)企业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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