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文件doc-南京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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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简介 一、制度的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立于1981年。八十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社会需要大批专门人才,群众要求学习的愿望十分很强烈,己有的高等教育形式都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在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教育部着手组织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1980年10月北京市政府作出“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下发了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并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试行。以后参加试点的省逐年增加,到1985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点。1988年3月3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总
2、结了各地的经验,报国务院批准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以国家行政立法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自学考试己成为落实宪法关于“鼓励自学成才”、落实教育法关于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等条款的有力措施,成为终身教育的有效途径。20多
3、年来,累计有4300万人(不计重复)、1.7亿人次参加了自学考试,累计培养本、专科毕业生625万人,目前有在籍考生2700万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其严格的质量和良好的声誉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影响波及海外,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的高等教育形式,与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一起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二、任务和对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专科、本科)教育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4、,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三、组织管理1中央机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委员是由教育部、发改委、中组部、中宣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是教育部设立的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委
5、员会: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小组,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参与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各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小组由本专业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组成。全国教育考试暨自学考试研究委员会:由国内有关教育行政、教育学、教育测量学、教育统计学、考试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是自学考试政策、业务研究的咨询机构。2地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设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上一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管理自学考试日常工作。3主考学校由省考委
6、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评卷、助学活动,负责推荐专家参与自学考试工作,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北京大学等501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承担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的任务。4解放军自学考试1996年,经全国考委批准,解放军总政治部成立了全军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军队自学考试工作,开设了军需管理、军械管理、航空工程机务维修、军事高科技应用与管理等专科和本科专业。四、考试标准和开考专业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是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各本科、专科学历层次的要求在总
7、体上与普通高等教育同学历层次的水平相一致。 专业考试计划作为国家学历考试的“总体设计蓝图”由各专业委员会按照严格的组织程序论证,确定开考专业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基本要求、学历层次、规格、课程设置、课程学分数、实践环节考核要求,推荐教材和参考书目。专业考试计划是实施国家考试的标准性、法规性文件,是个人制定自学计划、助学单位制定辅导计划的主要依据。 五、自学和社会助学参加自学考试的自考生既可以自学的方式完成学业,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选择各种方式的面授、函授、广播、电视、音像等方式接受指导和帮助。 各类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举办的社会助学活动遍及全国各地,受到自考生的欢迎。助学活动对
8、于帮助自考生克服学习中的困难,完成教育过程,达到培养目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学和社会助学的基本内容是考试机构颁发的课程考试大纲,指定、推荐的教材和参考书。高等院校、出版机构、社会助学组织针对自学者的实际,还编写了习题、练习和用于实践环节训练的录像。 全国考办已制订数百门课程考试大纲,组织编写了数百种教材。助学机构还以网络方式为考生提供考试、自学辅导和就业等服务。一个用多种形式为自考生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体系正在形成中。六、考试、毕业证书自学考试每年两次在全国考委规定的同一时间进行考试。报考人员可在当地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专业报名参考。 自学考试采用施考分科、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按照专业考
9、试计划的要求,分课程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有:中专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二七年元月五日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教考试(199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全军自学考试委员会: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自学考试
10、的教育功能,加强对社会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特制定本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 意见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 广东省高教厅,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的积极介导和组织下,个人自学蔚然成风,社会助学工作的开展亦呈现出主体多类、形式多样、受助地区和人员广泛
11、的良好局面。为了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教育功能,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推动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发展社会助学 个人自学、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系统中的教育活动,是国家考试的基础和重要条件。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自学并参加国家考试者均是自学考试的对象,亦为社会助学的对象。 社会助学的基本功能是帮助自学者理解和掌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内容,解惑答疑,指导自学方法,提高其自学能力。凡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采用面授、函授等形式帮助自学应考者学习的活动,均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
12、范畴。 各种类型的高等院校是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同时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为自学应考者创造条件,提供学习帮助和服务。 各级教育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社会助学应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改善服务、加强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教育功能,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 二、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登记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可进行社会助学活动,举办助学活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发助学许可证。其他任何给织或个人不得面向社会举办助学班。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应定期将其开设专业、学习助学班。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应定期将其开设专业、学习时限、辅导方式、教师来
13、源等向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登记,以便于各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加强指导和监督。三、各类高等学校和社会助学组织的助学活动 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章、制度,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的指导下,按所登记的助学范围进行助学活动。 社会助学在解惑答疑,提高自学者文化素质的同时,要注意其政治思想、品德、意志力的培养和提高,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帮助自学者成为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必须端正助学方向,坚决纠正和杜绝猜题、押题、“助者”不助学等违反教育、教学规律的行为。 社会助学的招生宣传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查手续,内容真实,合法
14、,有明确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标记,不得使用含糊、欺骗和使考生产生误解的用语。 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自学考试名义颁发单科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及任何学习证明。四、加强对社会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在管理考试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社会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指导社会助学组织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培养目标、要求、规章、制度进行助学活动;罅各种违反自学考试规则和教育规律的错误行为,防止把助学变为“助考”。 对社会助学的指导和监督应采用政策批导、考核评估、宣传表彰、教学研讨、咨询服务等各种手段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要与教育行政有关部门紧密
15、配合,在以下方面加强工作:1、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有关规定和高等教育处大兴安岭考试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2、指导助学组织的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社会助学组织对自学考试教育规律、物点的认识,引导其遵循自学考试教育规律进行助学活动;3、对参与助学活动的教师进行管理和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任课教师条件、聘任办法、逐步实行教师任课证制度,以保证助学质量和助学秩序,切实保证例题与辅导分开原则的贯彻执行; 4、建立对社会助学活动的考核评估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定期对本地区社会助学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5、宣传和表彰优秀社会助学级组织和个人,
16、对违法、违纪、违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章的行为,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五、贯彻“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创造公正、有序的助学环境 “教考职责分离”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基本原则,“办考者不办学,办学者不办考,命题者不辅导。”1、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不得办助学组织,不得编写针对考试的资料,其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助学组织中兼职;2、命题教师和命题工作人员不得活动中担任该课程的辅导工作; 3、主考学校不得以主考学校名义进行主考专业的助学活动;4、社会助学组织不得参与监考、评卷、登分等与考试相关的考务活动,不得聘请命题人员辅导; 凡有违反上述条款的部门、组织和个人,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
17、通报、警告和取消命题工作人员、命题教师、主考学校、受助学生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六、加强对个人自学者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为使没有条件参加有组织的面授、函授等助学活动的自学应考者得到指导和帮助,各级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就认真研究落实李鹏总理1994年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关于加强自学辅导的讲话精神,在严格教考分离的前提下为自学应考者提供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要研究建立自学辅导咨询服务机构,完善基层服务网络;研究自学辅导的特点、规律,编写适合自学的教学参考资料;研究利用通讯、音像、多媒体等现代化技术和手段为个人自学者提供良好的学习 条件和环境,提高学习效率。七、健全组织机构 随着自学考试和助学活动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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