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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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省 长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统一监管,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维护测绘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地理信息应用开发、测绘监理)市场活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测绘市场活动,是指从事测绘项目的委托、承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行为。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应用开发,是指在测绘活动中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空间定位等技术对各种地理信息及其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向公众传播或者提供相关服
3、务的行为。第三条 从事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协商自愿的原则,不得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市场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测绘市场活动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和查处。第二章 市场主体第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
4、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当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禁止出借、转让、出卖测绘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材料。第八条 测绘单位在注册地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和税务登记手续,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到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分支机构应当在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具有与承揽测绘项目相当的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仪器设备条件。第九条 测绘单位承揽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使用测量标志的,应当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后方可
5、实施测绘。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项目承发包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制度。下列测绘项目,应当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一)投资超过五十万元的基础测绘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超过五十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中用于测绘的投资超过五十万元的测绘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经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列测绘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一)经国家安全部门或者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二)抢险救灾的测绘项目;(三)处置突
6、发事件急需的测绘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与测绘项目规模和技术要求相当的测绘资质等级条件,设定投标单位的最低测绘资质等级。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测绘项目招标时间、地点、方式、招标文件等报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评标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专家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评标委员会中的测绘专家应当从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
7、取确定。测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测绘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第十五条 测绘项目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单位,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单位。综合评估法的指标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条件;(二)投标单位完成的测绘项目业绩;(三)测绘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四)测绘项目质量保证措施;(五)投标单位的市场信用情况;(六)投标单位的测绘项目报价;(七)投标单位的服务承诺;(八)其他应当依法纳入评估的指标。第
8、十六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生产成本的价格承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中标价格低于测绘生产成本的,中标无效,应当依法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第十七条 测绘项目承发包应当以国务院财政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为定价依据。测绘项目有地区类别差异的,可以在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标准上下百分之十五范围内进行价格浮动。使用测量标志的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将测绘基础设施费纳入测绘生产成本。第十八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依法使用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测绘项目承发包
9、双方签订合同应当注明利用的已有测绘成果来源,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测绘项目承包单位根据招标投标文件,可以将测绘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测绘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测绘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四十,分包价格不得低于分包部分的测绘生产成本。接受分包的测绘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实行监理制度。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揽的测绘项目进行监理。第二十一条 测绘监理单位、测绘监理工程师不得与测绘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以及个人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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