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5月《企业税务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课后电子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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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税务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主讲人:王家本,第一部分:税务风险第二部分:税务风险防范第三部分:配合税务征管第四部分:税务争议解决,第一部分 税务风险,税务风险,是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因税收而发生的对企业权利义务产生不利结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危险。 风险的发生,首先是基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定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 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按时、如实申报; 按时缴纳税款; 接受依法检查; 及时提供信息、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等。,未履行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
2、任。 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一、经济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追缴纳税人不缴、少缴的税款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解缴的税款,同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行政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停售发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案例: 1、某宾馆发票处罚案; 2、郭某举报某公司收款未开具发票案; 3、赵某举报某商场代开发票案。,三、刑事法律责任 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3、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涉税犯罪种类: 逃避缴纳税款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骗取出口偷税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运输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回收发票) ;,虚开普通发票罪 ;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其他涉税犯罪还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税务风险一旦发生,除要承担经济、行政及刑事责任外,还会给企业造成不可弥补的声誉、信誉损失。,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税务风险还表现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适用税法错误导致多缴税款,或没有享
4、受到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对多缴税款的处理: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案例一: 2004年9月,S公司与H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共同投资成立SH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7年4月,H公司与S公司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H公司同意以270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在SH公司的股权给S公司。 同日,S公司又与H公司签订一份补偿协议书,鉴于H公司同意以270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在SH公司的股权给S公司,S公司同意在支付2700万元的同时,对H公司进行补偿,补偿款
5、25300万元。,转让完成后,S公司应向H公司支付的共计28000万元款项全部记在SH公司账目上,科目为项目开发成本。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SH公司支付的补偿款不是与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项目,不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决定: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6999万元,自2007年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该公司 “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处以1.5倍的罚款。,案例二: 某上市公司董事长自2003年起,从境外及香港地区取得数亿元的个人收入,至案发之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被举报至税务稽查机关,在税务机关立案调查期间,该董事长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 1、该董事长在境外
6、取得的收入应当如何纳税? 2、该董事长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案例三: 2008年6月,陈某于2006年与某公司签定协议书,约定陈某向该公司转让其在某房地产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权,股权转让价1500万元,该公司分两次向陈某支付股权转让款。陈某向该公司提出由其本人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出具了承诺书。但至被人举报之日,陈某仍未缴纳。 1、陈某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该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二部分 税务风险防范,知道、了解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能够有效的防范风险、维护权益。 纳税人的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换多缴税款权、
7、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违法检查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一、税务风险的预防和管理 1、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 2、建立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 3、建立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机制和措施; 4、建立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 5、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机制。,二、税务风险管理机构的主要履行职责 1、制订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 2、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3、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4
8、、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5、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 6、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7、承担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8、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责。,三、需要重点识别的税务风险因素 1、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 2、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3、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4、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5、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 6、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7、经济形势、产业
9、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8、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9、其他有关风险因素。,四、税收风险应对措施(仅举例说明) 风险1:由于税收规定较繁琐,政策变化更新速度快,企业财务人员往往无法很准确的把握其当期规定,造成信息滞后的风险。 应对措施:负责税务的人员应及时整理最新下发的政策,深入研究,发现对企业的影响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风险2:一些生产处理流程,导致的潜在的税务风险。业务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涉及到一些混合销售或销售时点的问题,企业往往不能很好的区分,这些知识是业务处理人员的盲点,会计人员的处理已经存在滞后性,不能挽救已经造成的税务错误。 应对措施:必须从业务处理流程上入手,才能从根本
10、上解决此类税务风险。,风险3:由于决策者在决策时未对税务进行研究,造成无意识的少缴或多缴税款。 应对措施:在企业做决策时,提前咨询一下相关人员。,第三部分 配合税务征管,一、配合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 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三、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 (一)税务稽查的目的 (二)税务稽查机构(主体)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独立的执法权。,(三)税务稽查的范围 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 对“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的理解。,(四)税务稽查的管辖
11、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述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五)税务稽查案件的案源信息 1、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2、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专案检查);3、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专项检查)。,4、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5、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举报案件); 6、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7、社会公共信息;8、其他相关信息。,(六)税务稽查的程序 税务稽查实施前,稽查人员要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
12、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税务稽查前,一般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税务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具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稽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七)税务稽查的重点 查税必查发票和资金、货物。,(八)税务稽查方式 1、检查账簿、记账凭证; 2、向被查对象有关人员调查询问; 3、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 4、通过银行及金融机构调查资金情况; 5、通过其他税务机关进行协查等。,(九)税务稽查机关的职权 1
13、、对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检查权; 2、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存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检查权; 3、对与纳税或者扣缴、收缴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的检查权 。,4、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扣缴情况的询问权; 对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检查权; 5、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的查询权。,6、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7、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税务稽查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十)被检查对象可以行使的权利 1、对违法多次、重复稽查提出异议的权
14、利;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2、正常情况下,事先获得告知检查的权利; 3、拒绝违法检查的权利。,4、对偷拍、偷录、窃听等违法取证手段,及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申诉、控告的权利; 5、要求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保密的权利; 6、要求在法定期限内退换账簿、记载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权利; 以前年度的资料应在三个月内退还,当年的资料在三十天内退还。,7、对违法税收保全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有关资料的权利; 9、依法要求核定应纳税额的权利; 10、稽查结束后,要求稽查局出具税务稽查结论
15、的权利。,(十一)对税务稽查的应对 1、自查:确认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主动纠错; 2、配合:接受检查,取得稽查人员理解与信任。,3、研究:准确解读税法-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发生多少纳税义务、如何履行纳税义务; 4、沟通:就涉税问题与稽查人员沟通,充分陈述与申辩; 5、维权:对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启动合法、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第四部分 税务争议的解决,一、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据其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的根本目的是解决税务争议
16、,是解决税务争议法定程序。,1、税务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为,不是“依职权行为”;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活动的前提和条件。 2、税务行政复议的对象和范围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
17、施,如: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银行从存款中扣缴税款,变卖、拍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5、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发票、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缴发票、停止出售发票等。,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行为
18、: 1、税务机关的举报答复行为。 举报答复是一种告知行为,不对举报人产生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后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2、税务机关对信访事项的答复。 信访答复也是一种告知行为,同时信访条例规定了明确的信访制度,规定了相应的信访及复核的程序。,申请人不能单独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情况下,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时,一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可以一并申请审查的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不能申请审查的文件,包括:法律、
19、法规、规章。,案例: 某人因车购税退税问题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请求确认税务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请求复议机关对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5号发布)的合法性进行“附带审查”。 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申请附带审查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5号发布)为规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附带审查范围。,(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
20、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 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
21、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具体的纳税争议主要是指: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据此,申请人因纳税争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以后,申请税务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是: 1、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
22、的处理决定后,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没有缴清税款及滞纳金,而是逾期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2、纳税人未能按照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但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在延期期限内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复议机关予以受理。,(五)涉及纳税争议的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
23、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因征收行为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税务行政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 其他税务争议,既可以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案例:某公司不服税务机关税务处理决定案 2011年11月22日,税务机关对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给该公司,决定该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告知该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按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
24、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XX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公司在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即2011年12月7日前)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也未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7日向XX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XX市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按照税务机关的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决定不予受理。,该公司不服,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税务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法院经审查后裁定:行政复议是原告对被告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告应对
25、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直接就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故驳回该公司的起诉。,(六)税务和解与调解 税务行政和解与调解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就某一涉税事项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 税务和解与调解,是解决税务争议的有效方式,可以化解矛盾,降低救济成本。,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主持税务争议调解的部门: 1、未进入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可以由纳税服务机构主持; 2、进入税务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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