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自定薪酬与薪酬激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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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公司高管在自定薪酬吗? 来自我国两职兼任公司的初步证据 【摘要】西方近年的研究表明,薪酬激励并不必然是解决代理问题的有效机制,管理层权力有可能使得薪酬决定机制也成为代理问题之一部分。根据本文的理论分析,我国的制度背景也给上市公司高管自定薪酬提供了温床。本文以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兼任的公司为研究对象,发现这类企业相对于其他上市公司具有以下显著特征:高管的底薪更大,薪酬业绩要么不相关要么敏感度更高,在职消费更多;而且盈余管理严重的公司相对于盈余管理较轻的公司,薪酬业绩相关性和敏感度都更高。这些都说明,两职兼任公司高管在利用其权力影响甚至决定自己的薪酬。虽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有待提高,但必
2、须依赖程序的完善,自我激励将是对公司治理的践踏,不利于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关键词】管理层权力 薪酬激励 公司治理 两职兼任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在西方,管理层的薪酬激励 在薪酬契约中,管理层激励的基本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薪酬(包括基薪和绩效奖金)、福利(含在职消费)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层持股、业绩股票和股票期权等)。由于福利多与职位相关,与业绩的相关性较弱,国外研究货币薪酬(cash pay)以及包含货币薪酬和股权激励在内的总薪酬(total pay)的激励效应的文献较多。在我国,正式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较少,在职消费的数据不易取得。因此,本文在分析薪酬结构时,以货币薪酬为主,适
3、当兼顾在职消费和管理层持股。向来被认为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会,董事会再选聘管理层进而确定其薪酬,被认为是现代企业管理层激励机制运行的基本模式。在这一模式下,董事会完全控制和决定高管的薪酬契约,由此可能制定出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最优薪酬契约(Jensen和Meckling,1976;Holmstrom,1979)。但是,近年来许多文献发现,公司高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自己的薪酬。高管影响甚至决定自己的薪酬,是近年内部人控制以及该领域研究的新进展。这种现象被一些学者披露以后,立即引起了财务、法学界的兴趣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近年国外管理层激励领域研究的
4、一个新的热点。正有越来越多的文献在分析这一现象,并探讨相应的治理完善措施。 较早发现这一现象的是Main(1993),他发现一些CEO牢牢掌握着董事的提名过程。Hallock(1997)进一步发现一些公司通过与其他公司互派董事结成关系网,造成高管报酬决定不独立、不公正。Conyon(1997)根据薪酬委员会的设置与高管报酬负相关的现象分析得出,公司薪酬委员会不起作用,而且40的公司薪酬委员会中端坐着CEO或其他执行董事,说明薪酬委员会并不独立,仍受高管的影响。Yermack(1997)发现CEO总是在公司的好消息公布之前不久获得股票期权,作者经过分析排除了内部交易和操控信息公布日期等解释,由此
5、得出公司经理能够影响自身薪酬条款的结论。 学者们由此开始关注管理层权力(managerial power)对管理层利益的影响。Core et al.(1999)发现当董事会规模较大且很多外部董事由CEO来任命时,CEO的薪酬往往很高。Shivadasani and Yermack(1999)发现了CEO参与新的董事会成员选举从而减少自身所受监管压力的证据。Bebchuk et al.(2002)和Bebchuk and Fried(2003)进一步提出了决定经理人员薪酬契约的两种理论:最优契约理论和管理层权力理论。前者认为股东能够控制董事会,并能够按照股东价值最大化原则设计管理层薪酬安排,这种
6、理论适合解释股权集中的公司;后者则强调董事会不能完全控制管理层薪酬契约的设计,管理层有能力影响自己的薪酬,并运用权力寻租(rent extraction),这种理论适合解释股权分散、存在内部人控制的公司由于董事会、外部市场以及股东权力本身的局限性,最优契约假说并不能解释现实中管理层激励的各种现象。Bebchuk et al.(2002)提出的“管理层权力假说”(managerial power approach)并不是以推翻“最优契约论”(optimal contracting approach)为目的,而是希望成为最优契约论的很好补充。其基本观点是,管理层可以利用其权力影响自身薪酬从而获取租
7、金。但是,管理层不可能无限制的侵害股东利益,否则必然会遭到替换。因此,只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不激怒(outrage)股东,通过一定的隐藏(camouflage),管理层还是可以实现内部控制、影响薪酬契约进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Bebchuk et al.的研究传递的信息是:管理层薪酬激励并不必然是解决代理问题的工具,它自身也可能成为代理问题的一部分。他们的文献成为该领域的经典文献,引发了对该问题的热烈讨论(Murphy,2002;Murphy and Zabojnik,2004),并促成该领域研究的进一步繁荣。Dorff(2005)采取实验模型证明了管理层权力理论的存在,即高管能够运用对于董事的权
8、力来获取超额报酬,并提出完善董事选举机制以降低高管的影响力。 近年研究管理层权力对薪酬契约影响的文献主要是围绕管理层利益壕沟(managerial entrenchment)问题展开。管理层利益壕沟的基本含义是指许多公司的高管能够通过其权力影响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获取有利的薪酬契约条款,从而即使是在业绩连年下滑甚至亏损的情况下仍能继续维持其职位或建立起一旦被迫取消职位将取得巨额利益补偿的薪酬条款。具体表现在,一些学者发现:高管能够影响薪酬委员会建立反收购条款,而且这些高管往往获得更高的薪金、更多的期权,更可能获得“金色降落伞”安排(Borokhovich et al., 1997);高管能够在
9、股价下滑且股票期权到期无法行权的情况下,要求董事会对期权重新确定行权价(option repricing)(Carter and Lynch, 2001; Chance et al.,2002; Chen, 2004);高管通过影响力能够建立起有利于自己的各种期权激励条款,比如,不过滤市场或行业等非管理层业绩因素的影响,直接根据股价上升给予高管激励;平价期权的大量采用 平价期权,即at-the-money option,是指期权的行权价被定为授予期权时的当时股票市价。一般来说,行权价应该按照高于授予期权时当时股价的一定百分比确定。平价期权显然有利于管理层。;对高管所持期权行权后的股票变现行为不
10、加任何限制 这种情况下,高管有可能利用私人信息,事先了解股价的涨跌动向,从而获取租金。;允许高管期权重装(reload option) 期权重装是指在高管行使股票期权后马上再按当时市价重新授予他新的期权。这种情况下,高管可能利用股价的波动而获利。等等(Benchuk,2002)。Cheng(2005)进一步分析了存在管理层利益壕沟的企业,发现这些公司的管理层薪酬对于盈利和亏损业绩存在更为明显的非对称性,即薪酬与盈利业绩的敏感度更高,而与亏损业绩敏感度更低。 可见,研究管理层权力对管理层薪酬契约及其相关问题的影响正成为近年来国外管理层激励领域实证会计研究的主流话题,管理层权力假说已成为西方学术界
11、对高管薪酬以及薪酬业绩相关性和敏感度的重要解释依据。这些研究对于我国开展高管激励的相关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具体而言,在我国,管理层权力是否影响管理层的薪酬水平、薪酬结构以及薪酬业绩相关性?管理层运用权力影响自身薪酬的途径和手段如何?如何改进?这些问题有待于国内学者开展相关研究。 (二)本文的研究目的和内容 本文试图研究我国高管权力对薪酬契约和薪酬业绩相关性的影响,并尝试对管理层影响自身薪酬的途径进行分析与检验,从而为我国企业激励机制的完善提供相关证据。为此,本文首先结合国内制度背景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状况以及高管自定薪酬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相关假设。并以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兼任
12、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对这类企业的薪酬特征进行了分析,实证结果基本证实了我们的假设。文章后面的结构安排具体如下:第二部分是对国内制度背景的分析和文献回顾;第三部分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第四部分是数据来源与实证检验;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和建议。 二、国内制度背景和文献回顾 (一)国内制度背景分析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以放权让利为核心的改革模式逐步强化了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程度,90年代以来管理层激励的方式日趋多样化,管理层的薪酬和企业的绩效都取得了显著的提高。但是,90年代后期以来,高管薪酬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如“59岁现象”、“穷庙富方丈”等。与此同时,许多学者发现,我国管理层薪酬与企
13、业绩效不相关或相关性很低(魏刚,1999;谌新民、刘善敏,2003等)。大多数学者认同的观点是管理层薪酬过低,管理层持股的比例过低。对于该问题,学术界至今仍处于热度讨论中。笔者认为,造成管理层薪酬业绩相关性低的可能原因有很多。首先,管理层薪酬本身受很多因素影响,行业、规模、所处地域等都会直接影响管理层薪酬的大小。因此,模型中不严格地纳入控制变量,必然会影响回归方程中薪酬业绩回归系数的显著性;其次,管理层薪酬不能完全代表管理层激励,比如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在职消费可能远大于货币薪酬,此外还有其他隐性收益等,对这些因素不加以考虑,势必影响结论的准确性;第三,会计业绩指标存在噪音,比如存在盈余管理,也会
14、或多或少影响薪酬业绩的相关性;第四,管理层激励制度本身的确存在不合理,比如国有企业的薪酬限制、一些企业业绩评价制度缺乏等,都会直接降低薪酬业绩的相关性。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舆论的压力、观念的提升以及企业与市场制度的完善,近年来逐渐增多的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管理层薪酬与绩效已经呈现出一定的相关性,如陈志广(2002)、吴淑琨(2002)、刘斌等(2003)、张俊瑞等(2003)、魏明海等(2004a、2004b)以及杜胜利等(2005)等。笔者认为,国外关于管理层运用权力影响甚至决定自己薪酬的研究给我们以巨大启示。深入分析管理层对自身薪酬契约的影响力问题,有助于我们从新的角度理解我国管理层薪酬以及薪
15、酬业绩相关性、敏感度等问题,也有助于进一步细致审视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现状,得出新的治理建议。 事实上,在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影响自身薪酬是完全有可能的。首先,我国上市公司最主要的所有权特征表现为“一股独大”。虽然按照Bebchuk et al.的研究,股权集中的公司易出现最优契约,即股东设计高管薪酬契约。但是,我国国有控股的主体地位,带来的是公司所有者缺位和控制权转移到内部人或管理层。具体来说,国家作为股东只能通过政府机构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代为行使其权力,而这些机构的官员、管理者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享有对企业的控制权,但并不承担经营风险,因为他们并不是实际的剩余索取者,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称导致控制权
16、成为一种“廉价投票权”,即拥有投票权的人并不对投票的后果承担责任(张维迎,1999)。“廉价投票权”的后果是,一些并不具有经营才能但偏好于“控制权”的人可以通过贿赂拥有投票权的人来取得经营者岗位。只要经理不过分贪婪,保持好自己与上级的关系,经理就成为事实上的企业控制权拥有者。大量研究表明,国有企业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青木昌彦、钱颖一,1995;张曙光,1996;杨瑞龙等,1998)。这种内部人控制极有可能发展到高管直接影响自身的薪酬契约。其次,目前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采取企业自报、国资委审核备案的方式,存在与经济效益脱节的情况。据中国企业家杂志获得的一项权威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中央企
17、业负责人的平均薪酬水平比员工高出10倍左右,地产行业央企负责人与员工的收入差距最大达到27.6倍。国资委的前任和现任领导多次强调央企负责人与员工的薪酬差距不能再扩大。2004年6月,国资委在继2003年底颁布中央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之后,又出台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构成,提出了对企业负责人薪酬规范管理和与业绩挂钩的具体措施。随后,全国许多省份的国资委相继出台各自的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出台的共同宗旨之一就是杜绝企业老总自定薪酬。 高管影响甚至决定自身薪酬并不是一个遥远的话题。例如,亚泰集团(60088
18、1)在2000年业绩较上年提高了41.41,董事会适时提出了针对包括董事、监事在内的高管人员的认股权激励方案,决定由国有股东、公司以及高管自身三方共同出资购入本公司流通股,然后按贡献奖励给相关高管人员。在当年中小股东对此方案是心悦诚服的。可是,到了2001年,公司业绩比2000年下滑35.82%,公司董事会再度提出提取认股权奖励基金,中小股东立即强烈反对。亚泰集团的股权激励变成了高管具有福利性质的自我奖励,这种股权激励方案显然已经走调。与亚泰集团的高管相比,曾经是“优秀企业家”的深南电(000037)的董事长劳德容就不那么幸运了,她因为在推行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被涉嫌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而于2
19、002年11月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继而被“双规” 具体资料可参考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中国企业家价值报告(2003),百家出版社,2003,6:240244。又比如,2005年广州沙东公司董事长杨锦兴自定并提取点子奖2000万元/年的消息公布以后,一时舆论哗然。再如,科龙电器股份公司(000921)2000年和2001年每股亏损为0.68元和1.48元,其管理层薪酬却连年位居我国上市公司榜首。2003年该公司本有利润2亿多,2004年一下又亏损6833万元,股东每股亏损0.065元,而董事长顾雏军依然领取高达600万元的年薪,仍位居上市公司榜首。朱奕锟(2005)认为上市公司经营者薪酬飓升的速
20、度和幅度与公司绩效增长相去甚远,甚至截然相反。并把这种经营者薪酬大大偏离其预定轨迹的现象称为“经营者薪酬之谜”。 (二)国内文献回顾 国内学者对于这一问题还未引起足够重视。根据魏明海、卢锐(2005)的统计,李增泉等(2005)是迄今国内唯一一篇直接研究薪酬契约是由股东控制还是经理人控制的文献。他认为,在股东控制论下,经理人员的货币薪酬与非货币薪酬应该负相关,而在经理控制论下,经理人员的货币薪酬与非货币薪酬应该正相关。并由此进行实证检验,样本数据结果最后支持股东控制论。但是,他们的研究存在缺陷。首先,他们提出的假说本身的合理性仍然有待证实,也就是说货币薪酬与非货币薪酬的相关性是否直接或完全受到
21、股东或经理控制的影响。其次,他们只是从总体上检验经理人员是否决定或控制自身的薪酬,而没有深入到结构内部分析管理层对自身薪酬的影响力。换言之,直接研究管理层是否在总体上决定自身薪酬未免操之过急,在目前中国学术界,管理层是否以及如何影响自身薪酬仍是一个未解或者有待证实之谜。此外,周建波、孙菊生(2003)在研究经营者股权激励效应时得出的部分结论是,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的公司,经营者因股权激励增加的持股数显著高于两职分离的公司,而且,内部治理机制弱化的公司,经营者存在利用股权激励机制为自己谋利掠夺股东利益的行为。还有一些学者(如杜胜利等,2005)在研究管理层薪酬决定因素时,发现了公司治理变量与薪酬的
22、相关性,但他们并没有从管理层权力角度对其加以剖析和引申。可见,寻找我国高管影响自身薪酬契约的具体证据进而分析其经济后果和治理途径,仍然是一片学术的处女地,有待开展更多研究。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影响管理层薪酬的基本因素 1、业绩 从薪酬的功能来看,它应该与业绩具有天然的相关性。如果管理层报酬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直接相关关系,那么报酬契约便能惩罚对委托人有害的行为而激励合意的行为。但是,最优报酬契约安排往往既要考虑管理层报酬与企业绩效的相关性,又要考虑企业所处环境、发展阶段和管理层愿意承受的风险水平。如果管理层是风险中性的,那么就需要让其报酬模式由代表保险因素的固定收入和代表激励功能的业
23、绩收入组成。事实上,大多数管理层都是风险中性的。因此,从国际上看,管理层的货币薪酬一般都由基薪和基于业绩的奖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固定基薪一般分为若干级,它是根据管理层和企业过去的业绩表现采取“计分制”来确定。不同企业间基薪的差别可能反映了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行业平均薪酬、地区收入水平以及管理层风险厌恶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关于业绩奖金部分,业绩衡量基础的确定是关键,常用的业绩衡量基础有两种:一是会计业绩基础,如净利润、权益净利率等,反映短期激励;而是市场业绩基础,如股价、股票回报率等,反映长期激励。目前,虽然关于固定收入与风险收入的比重以及关于会计业绩和市场业绩各自决定的报酬占总报酬的比重
24、的争论仍在继续(即关于相对奖励权数的讨论),但至少现代企业管理层薪酬计划的基本结构已经确定(Bushman & Indjejikan; Jim & Suh,1993)。然而,我国的具体情况较为特殊。由于股份并非“全流通”,导致大股东并不关心市场上的流通股价。比较少有企业直接以股票市场回报率来衡量高管的业绩,并进而确定其奖金。而且,我国股市由于各种体制性原因,股价的波动较大,庄家操控等非理性因素较多,股价并不能公正反映管理层的经营业绩,这就进一步降低了市场业绩在管理层薪酬中运用的理由。因此,国内外在衡量管理层业绩是主要是会计业绩,最常用的指标是ROE。 2、资产规模 实证研究结果大多发现公司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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