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济学新版课件第12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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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1,中国台湾地区土地制度,2,中国香港地区土地制度,3,中国澳门地区土地制度,目录1中国台湾地区土地制度2中国香港地区土地制度3中国澳门地,1,中国台湾地区土地制度,1中国台湾地区土地制度,12.1.1 台湾地区的土地基本制度,台湾地区包括台湾本岛和周围属岛以及澎湖列岛等岛屿,总面积约3 .6万平方千米, 其中台湾本岛面积35798平方千米,是中国最大的岛屿。 台湾地区现行土地制度比较特别,有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和法律规定。台湾当局宣 称,台湾现行土地制度是 “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这种制度既非单一的土地公有制,更 非纯粹的土地私有制,而是二者之综合发展。实行农地农有,市地市有,富源地国有
2、。所 谓农地农有,是指农地归农民所有、所耕,耕作所获的成果归农民所享,即 “耕者有其 田”。所谓市地市有,是指市地属于市民公有,而由 “公法人”之市政府管理。所谓富源 地国有,是指 “富源地属于全体国民所公有”,而由政府管理。,12.1.1 台湾地区的土地基本制度 台湾地区包括台湾本岛和,12.1.2 台湾地区的土地权利设定,台湾地区的土地权利分为物权和债权两类,以物权为主,并采取 “法定主义”。台 湾地区 “土地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以外设定他项权利之种类,依民法之规 定。 ”其 “民法”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物权除依法律或习惯外,不得创设。”目前,台 湾地区 “民法”规定的土地物权
3、有土地所有权、地上权、农育权、不动产役权、抵押权和 典权。 土地所有权,根据台湾地区 “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条,是土地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 围内,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土地,并排除他人干涉之权。该法第七百七十三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除法令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之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 干涉,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12.1.2 台湾地区的土地权利设定 台湾地区的土地权利分为,12.1.3 台湾地区的地权限制,私有土地面积的限制,矿产不得私有,私有农地所有权的移转,私有土地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土地细分的禁止,禁止私有的土地,公有土地的管理,12.1.3 台湾地区的地权限制
4、 私有土地面积的限制 矿产,12.1.4 台湾地区的土地使用管制,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台湾地区 “都市计划法”第六条规定:“直辖市及县 (市)(局)政府对于都市计划范 围内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为妨碍都市计划之使用。”都市计划对土地使用的管理,主 要是采用土地使用分区管制,即对都市土地依现有特性及未来期望发展的模式,划分为不 同的使用分区,再对分区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予以使用性质及使用强度的管制。对土地使用 性质的管制,主要是规定土地的用途,以排除妨碍主要用途的其他使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台湾地区对非都市土地,视当局的经济政策、地方需要及土地所能提供使用的性质, 划定为特定农业、一般农业、工业、乡
5、村、森林等使用分区,并依其使用分区的性质编定 为甲种建筑、乙种建筑、丙种建筑、丁种建筑、农牧、林业、养殖等使用地。台湾地区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第五条规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划定及使用地编定后,由 直辖市或县 (市)政府管制其使用,对违反土地使用管制者予以处理。,12.1.4 台湾地区的土地使用管制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台湾地,12.1.5 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的目的与范围 台湾地区 “土地征收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因公益需要,兴办下列各款事业,得征 收私有土地;征收之范围,应以其事业所必须者为限:( 1)国防事业;( 2)交通事业; ( 3)公用事业;( 4)水利事业;( 5)
6、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事业;( 6)政府机关、地方自治 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 7)教育、学术及文化事业;( 8)社会福利事业;( 9)国营事业; ( 10)其他依法得征收土地之事业。 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补偿费、征收导致营业停止或营业规模 缩小的损失以及迁移费。,12.1.5 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征收的目的与范围,12.1.6 台湾地区的土地税收制度,12.1.6 台湾地区的土地税收制度 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工,12.1.7 台湾地区的土地管理机构,“中央”地政机关,台湾地区现行“中央”地政机关是“内政部地政司”,为“内政部”下属机关。其下
7、设地籍科、地价科、地权科、地用科、测量科、方域科、土地登记科、不动产交易科。,县(市)地政机关,各县 (市)的地政机关是地政局或地政处,均为县 (市)政府所属的一级机关,办理 全县 (市)地政事宜;并分区设置地政事务所,办理区内地政事务。每一地政事务所管辖 25个乡镇。,“直辖市”地政机关,“直辖市”的地政机关是地政局,均为市政府所属的一级机关。例如,目前台北市的 地政机关是台北市政府地政局,下设 “五科一室”,即地籍及测量科、地价科、地权及不 动产交易科、地用科、土地开发科和资讯室;并下辖六个地政事务所,办理经常业务。另 外,设有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开发总队,办理区段征收、市地重划及测量业务
8、。,12.1.7 台湾地区的土地管理机构 “中央”地政机关台湾地,2,中国香港地区土地制度,2中国香港地区土地制度,12.2.1 香港地区的土地所有制,香港地区由香港岛、大屿山、九龙半岛以及新界 (包括262个离岛)组成,目前陆地 总面积1106平方千米。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2年通过不平等条约被割让给英国之前,是中国 南部边陲的一个海岛型渔农社会,土地制度沿袭中国传统,实行私有制。香港自1842年开始至1997年受英国殖民统治,在此期间仿照英国土地制度,把香港 土地视为英王所有,称为 “ Crown Land”,俗称 “官地”,只可批租而不准售卖。因此, 香港在1997年回归中
9、国之前,全部土地实际上归代表英王的港英当局所有。 1984年12月19日,中国和英国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国 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1997年7月1日香港如期回归,成为中国 首个特别行政区,按照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简称 “一国两制”)的方针,在 中华人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香港基本法)的框架下实行高度自治,不实行社 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在土地所有制上, 香港基本法第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 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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