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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招标文件以书面发售为准!)广东法院执行查控和廉政风险防控系统开发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GZSW13146FG2064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目 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1-1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2-1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3-1第四部分:合同书格式4-1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5-1第一部分 投 标 邀 请 函投标邀请函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广东法院执行查控和廉政风险防控系统开发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一、采购项目编号:GZSW13146FG2064二、采购项目名
2、称:广东法院执行查控和廉政风险防控系统开发项目三、采购预算:168万元四、项目内容及需求:1、采购内容: 广东法院执行查控和廉政风险防控系统开发2、采购项目技术及服务要求:详见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五、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经营范围须包括软件开发; 2、投标人须在广州有常设机构或者承诺中标后在广州建立长期稳定的维护服务机构;3、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六、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现场报名购买或邮购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 2013年5月31日09时00分起至 2013年6月19日17时0分止(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3、)到广州市环市中路203号恒生大厦A座1101室(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寄,请与工作人员联系。在任何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均不承担责任。)七、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6月20日14时30分(注2013年6月20日14时00分开始受理投标文件)八、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广州市环市中路203号恒生大厦A座1101室(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九、开标评标时间:2013年6月20日14时30分十、开标评标地点:广州市环市中路203号恒生大厦A座1101室(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十一、信息查询(在以下媒体中
4、发布公示及公告) 中国政府采购网(); 广州市政府采购网(); 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站()。十二、招标文件公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十三、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刘小姐 采购人联系人:-电 话:020-83592216 电话:-传 真:020-83595411 传真:-联系地址:广州市环市中路203号恒生大厦A座1101室地址:-邮编:510010邮编:-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3年 5月第二部分采 购 项 目 内 容(带“
5、”条款为必须响应条款,如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一、 项目说明(1)项目名称:广东法院执行查控和廉政风险防控系统开发项目(2)预算资金: 168万元(3)服务地点: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4)本项目是对现有广东法院综合业务系统的业务扩展,因此软件开发商必须遵循现有系统的架构和开发运行环境,不得予以改变。二、 系统现状广东全省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从2008年以来,在网络平台建设、应用系统建设和安全保障建设各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目前全省法院154家法院(高院1 个、中院21个、海事法院1个、铁路运输中院1 个,基层法院130个)已经全部完成网络互联,并已于2010年在全省法院正式上线运行统一的广东省法院综合
6、业务管理系统。目前各法院在用的系统基本涵盖了法院审判业务、司法行政、后勤保障、队伍管理等各个方面,并通过数据中心平台实现三级法院的数据互联,消除了法院间的数据孤岛。系统在全省使用后取得了很好的效率,使广东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广东法院综合业务系统采用B/S架构,开发运行环境为:websphere V6.1,DB2 V9.7,JDK 1.5,服务商必须遵循现有系统的技术架构和开发运行环境,在综合业务系统的基础上建设执行查控系统和廉政风险防控系统。(1)广东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
7、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高院与十八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5号),明确和细化了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有关单位参与联动、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执行难”的核心是“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三大难题,一直困扰法院执行工作,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广东各级法院通过向协助查控单位发送协助查询信息来为省内各级法院以及外省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身份和财产信息的查询。从近两年的查询情况看,每年约完成信息查询量为十二万多件次,低于北京、上海等地高院的信息查询量,尚不能完全满足下级法院的业务需求。另外现
8、有查询系统属初级开发的过渡系统,手工操作环节较多,且耗时费力、容易出错,影响查询效率,安全性不高,且目前只能进行网络查询不能进行网络控制财产,落后于国内先进地区法院。随着商业银行存款信息查询业务的大量增长,现有查询系统将无法满足查询、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工作需要。所以为满足现有信息查询业务量增长的需要,提高办公效率和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网络查询快速高效的功能,急需建设法院执行查控系统。(2)广东法院廉政风险防控系统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全省法院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和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广东法院工作实际,广东
9、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省高院)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法院推进廉政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随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工作,进行理清职权、排查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建立预警处理机制等规定动作。为完善法院廉政风险预警处理机制,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去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把风险防控项目列为重点工作。要求在原有法院综合业务系统技术架构的基础上开发法院风险防控系统,以制约和监督司法权运行为核心,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健全完善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推动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体系,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革创新、领潮争先,当好科学发展排头兵”提供保障。三、 建设
10、目标(1)执行查控系统建设目标a.通过信息化手段解决“执行难”问题,财产查询信息化。b.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财产查询、财产控制的一体化。c.替换手工操作,缩短办案周期,节省人力物力,大幅提高工作效率。d.为立案和审判阶段提供查控服务,防范财产转移。e. 达到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管理、审判管理等业务系统无缝衔接的目的。(2)廉政风险防控系统建设目标a.以制约和监督司法权运行为核心,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健全完善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b.推动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体系,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革创新、领潮争先,当好科学发展排头兵”提供保障。四、 建设内容建设内
11、容说明:在满足广东省法院现有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按照广东省法院的要求,在现有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设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廉政风险防控系统。 系统主要建设要求如下文所列,但在实施过程中和合同维保期内,如因用户业务需要而提出的修改、添加、删减部分具体功能或界面的要求,其目的是为完成本项目下执行查控系统或廉政风险防控系统建设要求的,均属于本项目的建设内容。 本项目下所列建设内容,如有涉及从相关系统中提取数据的,须充分配合用户做好接口开发工作。 本项目下系统所基于的用户系统环境如有变动导致本系统须做相应变动的,包含在本项目建设内容内。 对于因用户条件尚不具备暂时不能开发或不能完成全部开发内容的部分
12、均属于本项目不可分割的部分包括在本项目内,应在条件具备后按用户的需要在合理期间内完成。 本项目的预算资金包含了整个项目的开发费用以及实施和培训的全部费用。(一)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内容1.系统业务流程(1)省内业务各级法院执行局承办人在处理未结案的执行案件过程中需要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身份信息,通知协助查控单位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人身控制。承办人通过在办案件和执行查控功能进入广东省高院执行查控系统,向本省高院、向所属中院提交协助查询申请,向省内其他法院提交委托查询申请,查看查询结果、提交财产控制请求、人身控制请求,查看控制结果,来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查控业务处理。a向本省高院查询l 基层法院、
13、中级法院执行局承办人向省高院执行指挥中心提交被执行人在相关协查机构的财产及身份信息协助查询申请,由省高院执行指挥中心每日汇总全省各级法院报请查询的信息交协查单位,由协查单位系统自动批量查询后直接将查询结果反馈案件承办人。b向所属中院查询l 基层法院执行局承办人向所属中院执行局提交被执行人财产及身份信息查询申请并查看反馈结果。c委托省内其他法院查询l 各级法院可以相互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在广东省各地级市以及县(市、区)的财产和身份信息,受委托法院局内勤人员来接收委托协助查询书、分配并呈批,发送给协助查控单位查询,并按指定查询模板登记委托查询结果反馈给委托法院,同时也会保存在数据库里供省高院执行指挥中
14、心查看及统计分析。(2)省外业务a委托外省高院查询l 各级法院执行局承办人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向省高院执行指挥中心提交委托外省高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信息申请。省高院执行指挥中心经审核,制作委托查询书并电子签章后,仅返回案件承办人,由案件承办人寄送所委托的外省高院。b接受外省高院委托查询l 外省法院委托广东高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信息,需由所属高院制作委托查询书寄送广东高院执行指挥中心,广东高院执行指挥中心经审核,立“执他字”案办理并将查询结果反馈外省法院。2.财产查询(1)银行开户信息各级法院执行局承办人通过现有法院综合业务系统的执行管理系统的在办案件和财产查询功能,向人民银行发起协助信息查询请
15、求来获取被执行人的所有开户行名称信息。(2)银行存款信息各级法院执行局承办人通过现有法院综合业务系统的执行管理系统的在办案件和财产查询功能,向指定商业银行发起协助信息查询来获取被执行人的本外币存款情况信息。(3)车辆信息各级法院执行局承办人通过现有法院综合业务系统的执行管理系统的在办案件和财产查询功能,发起车辆信息协助查询请求来获取被执行人(自然人/单位)的车辆登记信息。(4)社保信息各级法院执行局承办人通过现有法院综合业务系统的执行管理系统的在办案件和财产查询功能,发起社保信息协助查询请求来获取被执行人的自然人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参保信息)。(5)工商信息各级法院执行局承办人通过现有法院
16、综合业务系统的执行管理系统的在办案件和财产查询功能,发起工商信息协助查询请求来获取被执行人(自然人/单位)的工商部门企业法人注册资料(工商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6)纳税信息各级法院执行局承办人通过现有法院综合业务系统的执行管理系统的在办案件和财产查询功能,发起纳税信息协助查询请求来获取被执行人(自然人/单位)的纳税信息。(7)证券信息各级法院执行局承办人通过现有法院综合业务系统的执行管理系统的在办案件和财产查询功能,发起证券信息协助查询请求来获取被执行人(自然人/单位)的证券登记信息。(8)房产信息各级法院执行局承办人通过现有法院综合业务系统的执行管理系统的在办案件和财产查询功能,发起房
17、产信息协助查询请求来获取被执行人(自然人/单位)的房屋所属信息。(9)土地信息各级法院执行局承办人通过现有法院综合业务系统的执行管理系统的在办案件和财产查询功能,发起土地信息协助查询请求来获取被执行人(自然人/单位)的土地信息。3.身份查询(1)婚姻信息各级法院执行局承办人通过现有法院综合业务系统的执行管理系统的在办案件和身份查询功能,发起婚姻信息协助查询请求来获取被执行人的婚姻信息。(2)计生信息各级法院执行局承办人通过现有法院综合业务系统的执行管理系统的在办案件和身份查询功能,发起计生信息协助查询请求来获取被执行人的计生信息。(3)出入境信息各级法院执行局承办人通过现有法院综合业务系统的执
18、行管理系统的在办案件和身份查询功能,发起出入境信息协助查询请求来获取被执行人的出入境信息。4.财产控制(1)存款冻结各级法院执行局承办人通过财产查询获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根据法院相关案件裁定结果向商业银行发起财产控制请求,商业银行接收到请求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控制,最后反馈被执行人财产控制结果给法院。(2)证券冻结各级法院执行局承办人通过财产查询获知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同时根据法院相关案件裁定结果发起证券冻结请求,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进行冻结,最后反馈控制结果给法院。(3)车辆查封(规划)各级法院执行局承办人通过车辆信息财产查询获知被执行人(自然人/单位)的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驾驶
19、证信息、机动车登记证信息),根据法院相关案件裁定结果对其进行车辆查封,协助单位(车管所)接收后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查封,最后反馈控制结果给法院。(4)房产查封(规划)各级法院执行局承办人通过财产查询获知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情况,同时根据法院相关案件裁定结果发起房产查封请求,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最后反馈控制结果给法院。(5)土地查封(规划)各级法院执行局承办人通过财产查询获知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情况,同时根据法院相关案件裁定结果发起土地查封请求,对被执行人的土地进行查封,最后反馈控制结果给法院。5.在库信息查询(1)相同被执行人财产及身份信息查询(2)民事执行案件财产保全信息查询6.统计分析执
20、行查控系统提供按指定周期(如年、季度、月、星期、日)、按信息类型(如存款、车辆等)、按对象类型(如向本省高院查询、向所属中院查询等)、按执行法院等不同维度的数据查询,并且对查控人次、银行存款和股权查控金额、房产和地产查控面积、车辆的查控数量和金额等多方面、多层次、可选择进行统计分析、生成符合要求的统计分析报表。查询、查控业务数据包括省内查控、委托外省查询和外省委托查询,已反馈和未反馈信息,提交查询书的日期和反馈结果的日期等方面内容,并通过对比柱形图进行考核排名。7.系统接口(1)与审判管理系统接口案件执行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要与审判系统有机结合,审判案件信息自动跟进至执行系统等。(2)
21、与执行管理系统接口实现执行查控系统与执行管理系统的有机结合和数据实时交互。(3)与电子签章系统接口实现执行查控系统与电子签章系统的有机结合和数据实时交互。(4)与银行系统接口实现执行查控系统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数据实时交互,系统间接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a被执行人开户行信息查询接口;b被执行人本外币存款情况查询接口;c被执行人开户行信息登记接口;d被执行人本外币存款情况登记接口;e. 被执行人本外币存款冻结接口。(5)与广东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接口实现执行查控系统与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数据实时交互,系统间接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车辆信息查询接口;b工商信息查询接口;c社保信息
22、查询接口;d婚姻信息查询接口;e. 纳税信息查询接口;f. 计生信息查询接口;g. 出入境信息查询接口。h. 房产信息查询接口。i. 土地信息查询接口。(6)与证券登记公司接口a.股权信息查询接口;b.股权冻结接口。(二)廉政风险防控系统建设内容1.总体要求法院风险防控系统主要是依据广东法院廉政风险防控要求,立足于广东法院廉政风险防控风险点定义,提取各业务系统相应风险数据存储到风险库,从多角度多维度全面分析风险数据,根据不同用户权限提供相应监管功能,达到迅速定位、重点关注的监管效果。省高院为加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障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得到贯彻落实。在“法院综合业务
23、系统”中增加绩效考核管理系统,将年底考核调整为日常考核。2.廉政风险防控分析描述(1)实时风险监控当前用户权限范围内对当前月份各风险主体的各类风险进行汇总分析,细化到允许查看各风险点具体情况,对比相应各风险主体各风险数量、情况。(2)风险主体分析当前用户权限范围内实现从风险主体分析及查看各风险主体的各类风险案件汇总情况,对比相应风险主体各风险案件数量、情况。(3)风险类别分析当前用户权限范围内实现从风险类别分析及查看各风险主体的各类风险汇总情况,对比相应各风险主体的各类风险数量、情况。(4)风险月度分析当前用户权限范围内比较历月对各风险主体的各类风险进行汇总分析,细化到允许查看各风险点具体情况
24、,对比相应各风险主体各风险数量、情况。(5)风险年度分析当前用户权限范围内比较历年各风险主体的各类风险进行汇总分析,细化到允许查看各风险点具体情况,对比相应各风险主体各风险数量、情况。(6)风险综合查询当前用户权限范围内根据查询条件,可以查看各风险主体的各类风险的详细情况。3.审判风险防控风险点(1)审判审限风险a.手动排期风险点定义:初次排期为手动排期的案件。b.超期审理案件 待立案超期风险点定义:收案后7天仍未立案的待立案申诉案件和行政案件案件。c.超期审理案件 超过法定审限的在办案件风险点定义:超过法定审限的在办案件,包括18个月以内在办案件;18个月以内无超期原因在办案件;18-30个
25、月以内在办案件;18-30个月以内无超期原因的在办案件;30个月以上在办案件;30个月以上无超期原因在办案件。d.延期审理风险点定义:申请相应延期审理事由的在办案件。e.不计入审理期限风险点定义:申请相应不计入审理期限事由的在办案件。f.中止审理/中止诉讼风险点定义:申请相应中止审理/中止诉讼事由的在办案件。g.延长审限风险点定义:申请相应延长审限事由的在办案件。(2)审判事务风险a.案件审理法官变更风险点定义:主审法官发生过变更的在办案件。b.诉讼保全 - 海事风险点定义:存在诉讼保全的在办海事案件。c.非监禁刑案件风险点定义:当事人主刑判决情况包括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有期徒刑缓刑、管制、拘役
26、缓刑、单处罚金的案件。d.强制措施变更案件风险点定义:存在强制措施变更的在办案件。e. 刑罚执行案件风险点定义:存在刑罚执行的在办案件。刑罚执行具体如下规定:1、判决生效后超过30日未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此点源于刑诉法第253条,原文规定必须十日内,我们考虑部分法院审判任务繁重,将时间放宽为30日)2、违反刑诉法或刑诉法解释关于刑罚执行规定的内容,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不同意监外执行,或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决定监外执行;3、疏于执行刑诉法或刑诉法解释关于刑罚执行的规定,对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罪犯,没有及时决定收监;4、相关法院在收到刑罚执行机关报
27、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未作出裁定;(此点来源 于刑诉法解释第499条)f.简易超期转普通风险点定义:简易程序案件审限届满,且未办理简易程序转普通手续的在办案件。g.公告送达案件风险点定义: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且未采用直接送交或邮寄、或留置等送达方式的判决案件。h.无送达记录案件风险点定义:无送达记录的判决案件。i.超期送达案件风险点定义:准结案之后超过2个月才送达的判决案件。j.诉讼费缓减免风险点定义:存在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案件。(3)审判质量风险a.申诉案件原审结案方式为调解风险点定义:原审结案方式为调解的申诉案件(最近一次原审)。b.裁定再审申诉案件风险点定
28、义:案件结案方式为“裁定:本院决定再审”、“裁定:提起再审”或“裁定:指令再审”的申诉类案件。c.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风险点定义:结案方式为改判/发回重审且改判/发回重审原因为实体瑕疵或程序瑕疵的上诉案件。4.执行风险防控风险点(1)执行期限风险a.超期执行风险点定义:超执行期限的执行案件,包括超执限6个月以内在办案件;超执限6个月以内无超期原因在办案件;超执限6-12个月以内在办案件;超执限6-12个月以内无超期原因在办案件;超执限12个月以上在办案件;超执限12个月以上无超期原因在办案件。b.申请扣除执行期限的法定事由风险点定义:申请相应法定事由的在办执行案件,具体法定事由包括1、执行中
29、止;2、专业机构进行审计;3、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协议履行时间;4、暂缓执行;5、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拍卖、变卖方式进行变价;6、专业机构进行评估;7、专业机构进行资产清理;8、公告送达法律文书;9、管辖争议处理;10、执行中就有关法律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11、与其他法院执行争议协调;12、正在评估、拍卖;13、准备开庭、听证调查期间;14、其他。c.执行期限延长风险点定义:有延长执限的在办执行案件,延长原因包括1、案情疑难、复杂;2、请示待决;3、征求有关部门意见;4、需要调查取证;5、工作疏忽;6、其他。d.暂缓执行案件风险点定义:填写暂缓执行信息的在办执行案件。e.中止执行案件风
30、险点定义:填写中止执行信息的在办执行案件(2)执行措施风险a.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情况风险点定义:填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信息但无效力消灭信息的且结案方式是执行完毕或和解并履行完毕的已结执行案件。b.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情况风险点定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期限届满且既无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信息,又无效力消灭的未结执行案件。c. 撤销拍卖情况风险点定义:司法委托管理系统中,委托拍卖后又撤消委托拍卖的执行案件。d.已结案件执行费减免风险点定义:填写减免执行费信息的已结执行案件。e.变更承办人案件风险点定义:更换案件承办人的在办执行案件。f.大标的案件风险点定义:申请执行标的额
31、在一千万以上的在办执行案件。g.更改被执行人进行集中查询案件风险点定义:执行承办人更改被执行人或者追加被执行人后通过集中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的执行案件(提示台中默认显示本年度的案件数)。(3)执行不力风险a.涉信访执行案件风险点定义:执行来信、来访的案件。b.涉督办执行案件风险点定义:督促执行的案件。c.裁定不予执行案件风险点定义:以裁定不予执行方式结案件的执行案件.5.综合风险防控风险点(1)款物管理风险a. 诉讼费统筹款管理风险点定义:针对上级法院划拨统筹款的使用情况。b.诉讼费已退费情况风险点定义:完成诉讼费退费的案件情况。c.执行代管款管理风险点定义:执行代管款划入与划出金
32、额信息。d.招投标管理风险点定义:招投标数量及金额情况。e.赃款赃物管理风险点定义:赃款金额、赃物数量情况。f.物资采购和经费支出风险点定义:物资采购类别、数量、金额,及经费支出金额。g.车辆管理风险点定义:后勤装备管理系统中车辆维护、保险、养路、用油信息。(2)队伍管理风险a.任职回避信息风险点定义:因配偶子女从事法律服务、评估拍卖行业的任职回避信息。b.配偶子女出国/境风险点定义:廉政档案系统中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就读、临时就业务工、境外工作情况。c.家庭财产申报风险点定义:廉政档案系统中名下或出售房屋、车辆、商铺情况、购车情况、干警及配偶其它投资置业情况。d.工作日志风险点定义:审判
33、、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工作日志。e.向上级法院投诉数和查处数风险点定义:向上级法院投诉涉及的案件数和查处数。6. 廉政风险防控一览表说明:本表是仅对省高院目前业务的部分风险控制点,各级法院可以按本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减或修改。序号防控平台风险类别风险点职能部门风险定义1审判风险防控审判期限风险1手动排期审管办、立案一庭初次排期为手动排期的案件22超期审理案件审管办、立案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1、所有案件待立案超期:收案后7天仍未立案的待立案案件审管办、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审监庭2、超审限期限:超过法定审限的
34、在办案件。包括:18个月以内在办案件;18个月以内无超期原因在办案件;18-30个月以内在办案件;18-30个月以内无超期原因的在办案件;30个月以上在办案件;30个月以上无超期原因在办案件33延期审理审管办、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审监庭申请相应延期审理事由的在办案件。延期审理事由具体如下:民事类: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以上3点来源于民诉法第146条)刑事类: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35、,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以上3点来源于刑诉法198条)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5、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6、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7、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8、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9、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
36、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10、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11、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以上8点来源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5条)44不计入审理期限审管办、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审监庭申请相应不计入审理期限事由的在办案件。不计入审理期限事由具体如下:民事、行政类:1、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行政案件的鉴定期间;(行诉法解释第64条,民诉法没有规定公告、鉴定不计入审限的条文,根据行诉法解释的精神,可作相同理解)2、
3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同上)3、中止诉讼或审理至恢复诉讼或审理的期间;(同上)4、民事、行政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审计、评估和资产清理等内容,考虑法律制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们将在审判实践中出现比较多的3类情形补充入风险点)5、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此类情形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根据审判实践得出)刑事类:1、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诉法解释第147条)2、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刑诉法解释第223条第一款)3、刑事
38、案件二审期间,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后的第二日起,阅卷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刑诉法解释第320条第一款)普遍适用:1、需要调取案卷的再审案件;2、向上级法院或单位请示、协调、报请复核期间;3、审委会排期讨论期间;4、社会影响大的维稳案件(此类情形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根据审判实践得出)55中止审理/中止诉讼审管办、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审监庭申请相应中止审理或中止诉讼事由的在办案件。中止审理或中止诉讼事由具体如下:刑事类: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或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
39、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以上3点源于刑诉法第200条、刑诉法解释第275条)民事、行政类: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以上6点源于民诉法第150条,行诉法解释第51条)66延长审限审管办、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
40、民四庭、行政庭、审监庭申请相应延长审限事由的在办案件。延长审限事由具体如下:刑事类: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上4点源于刑诉法第156条)民事、行政类: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民诉法第83条,行诉法第40条)2、疑难、复杂案件。7审判事务风险1案件审理法官变更审管办、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审监庭主审法官发生过变更的在办案件82诉讼保全海事审管办、民四庭存在诉讼保全的在办
41、海事案件93非监禁刑案件审管办、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当事人主刑判决情况包括: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有期徒刑缓刑、管制、拘役缓刑、单处罚金的案件104强制措施变更案件审管办、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存在强制措施变更的在办案件。强制措施具体如下规定: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出刑诉法或刑诉法解释关于强制措施规定的范围,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刑诉法或刑诉法解释关于强制措施规定的内容,对应当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或对应当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疏于执行刑诉法或刑诉法解释关于强制措施的
42、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规定的被告人,没有及时决定逮捕;4、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决定同时采取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5、对不符合使用保证人保证条件的被告人,同意使用保证人保证;6、对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告人,违法刑诉法规定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或不按规定将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直接收取被告人的保证金。115刑罚执行案件审管办、审监庭存在刑罚执行的在办案件。刑罚执行具体如下规定:1、判决生效后超过30日未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此点源于刑诉法第253条,原文规定必须十日内,我们考虑部分法院审判任务繁重,将时间放宽为30日)2、违反刑诉法或刑诉法解释关于刑罚执行
43、规定的内容,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不同意监外执行,或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决定监外执行;3、疏于执行刑诉法或刑诉法解释关于刑罚执行的规定,对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罪犯,没有及时决定收监;4、相关法院在收到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未作出裁定;(此点来源 于刑诉法解释第499条)126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管办、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出现下列情形时,审判长或承办人违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或没有正当理由超过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或应当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超过法定期限
44、没有申请转换的。1、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2、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3、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5、有重大社会影响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7、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8、被告人认罪但经过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以上8点源于刑诉法第209条,刑诉法解释第290条、第298条)9、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或争议较大的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57条)137公告送达案件审管办、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
45、、刑四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审监庭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且未采用直接送交或邮寄、或留置等送达方式的判决案件148无送达记录案件审管办、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审监庭无送达记录的判决案件159超期送达案件审管办、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审监庭准结案之后超过2个月才送达的判决案件1610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审管办、立案一庭存在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案件。符合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要求如下:1、超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范围,批准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2、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内容,批准应当缓交诉讼费用的案件为减交,或批准应当减交诉讼费用的案件为免交,或对应当批准为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为减交,或对应当批准为减交诉讼费用的案件为缓交。17审判质量风险1申诉案件原审结案方式为调解审管办、立案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原审结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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