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与保护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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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利用与保护管理,土地利用与保护管理,第十二章 土地利用与保护管理主要内容:14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2 耕地保护管理143 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 重点: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的关系,第十二章 土地利用与保护管理,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政策,所有的土地利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对耕地等还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因此,主要介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政策,所有的土地利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12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和体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规划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
2、、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它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和根据。目前,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是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组成的系统。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省、地(市)、县(市)、乡(镇)五级组成,形成了完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12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国、省级、市(州、地)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宏观控制性规划,主要的任务是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严格控制城市、集镇和村庄用地规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其安排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各类用地指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建设占用耕地数
3、量、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数量等)和宏观的生态布局来实现。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指标和规划分区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用地规划进行指导和控制。,全国、省级、市(州、地)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宏观控制性规划,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实施性规划,其主要任务是按照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各土地利用区的土地主要用途和区内土地使用条件,为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土地,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提供依据,为政府审批农地转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依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实施性规划,其主要任务是按照上级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其级与级之间,不同地区之间
4、,应该能够互相衔接,互相配合,互相呼应,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土地管理法第18条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其级与级之间,不同地区之,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简单地说就是在规划期内要实现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各类用地的布局。具体来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是在土地利用结构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土地资源的供
5、给状况,土地的人口承载潜力和土地利用战略的研究成果,提出规划区域所应实现的土地利用目标。,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内容,我国确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是: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战略思想;逐级落实三项指令指标(耕地保有量、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数量),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保证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严格控制城市用地外延扩展,优先安排农用地,因地制宜发展园、林地,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我国确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是: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1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和评价,然后
6、确定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或是战略思想和对策;2进行土地需求量预测和土地适宜性评价;3根据区域土地资源适宜情况、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部门、各地区的用地规模,协调用地关系;4提出各级土地利用结构的指导性规划指标和调整方向,确定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5进行土地利用分区,确定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规则,包括每块地的用途和利用方式;6确定规划范围内骨干工程与设施的市局;7制定实施规划有关的政策和措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土地管理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
7、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国家实行用途管制的基础,即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国家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管制。,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管制与管理不同,管制带有明显的强制性。总则中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它确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管制与管理不同,管制带有明显的强制性。总则中规定:“使用土地,一般来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里应包含城市规划的内容,但是这两种规划往往是分别进行的,有时城市规划甚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前,同时他们的法律依据又各不相同,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因此,如何处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关系,显得非常重要。,一般来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里应包含城市规划的内容,但是这两种,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没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根据这一规定,一般认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城市规划在用地规模上就应当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批准的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超过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的,应当及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的范围修订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规划
9、、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没用地规模不,也就是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具有溯及既往的时间效力。但是,如果实际土地利用情况与规划不符,并不一定马上就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规划代表的是一种发展方向,何时实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也就是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具有溯及既,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7、18条的规定,各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有4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为:,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一)宏
10、观控制与微观管理相结合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利用活动进行宏观控制的手段,应当着眼于各部门土地利用的需求与土地供给的平衡,以及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与社会发展要适应。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是要通过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活动来实现的,所以在宏观控制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微观基础管理以便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过程中,能够自我约束,自觉遵守和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宏观控制与微观管理相结合原则,(二)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进行编制,并认真听取各产业部门和各地区的意见,统筹安排农、林、牧、渔、建等各业用地,在各区
11、域间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粮食调出的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体现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单产,力争 能增加粮食调出量;粮食调入的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体现切实保护耕地,力争减少粮食的调入量。,(二)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三)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中,要认真分析城乡各类用地,特别是建设用地的潜力,在此基础上严格控制城镇、村庄的用地规模,促使土地的集约利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中,要通过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土地开发指标以及严格控制城镇、村庄用地规模来体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要求。,(三)提高土地利用率,(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
12、点是严格控制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目前,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偏大的原因,一是人口预测规模偏大;二是人均用地标准偏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的精神,按照非农业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扩大;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建设用地,到2000年应控制在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规定范围内,不得扩大;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下的中小城市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体现特别严格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认真审查和审核城镇用地的基础上,确定用地规模和用地指标,并通过土地利用区,体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13、,(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体现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保有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保证必要的耕地面积,这是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在确定耕地开发区时,要充分考虑开发活动带来的环境影响,要避免因耕地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不利影响。划定耕地开发区时,要经环保论证。,(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耕相平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特别是全国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中,要体现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平衡。这不仅是指标上的平衡,还应在
14、土地利用分区上得到反映,一是要划出足够面积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耕地区,二是要划出与耕地占用相匹配的耕地开发区和土地整理与复垦区,使占地者知道到哪里去补充耕地。,(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耕相平衡,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 1准备。准备工作包括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办公室,拟定和上报规划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落实规划经费和人员以及进行业务培训,广泛收集和整理、分析已有的现状规划资料等。2调查研究。在收集和调查有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专项研究。并进行必要的外业调查核实。对专题研究的内容一般包括区位背景与发展态势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城镇化水平分析,土地
15、需求量预测、土地利用问题,规划目标与战略确定等。,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3编制规划。编制规划要在资料的整理和分析,以及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土地供需预测等专题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上级规划控制指标,以及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方案;进行土地利用分区,提出各区的土地利用 方向和整治措施:编制各类用地规划平衡表;分解下达下一级规划的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编制规划送审稿、规划说明书和规划主要图件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3编制规划。编制规划要在资料的整理和分析,以及在土地
16、利用现,4规划审批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审批后,报送上一级地政部门备案,最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实施。,4规划审批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审批,六、土地利用分区土地利用分区是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依据土地的适宜性和利用现状,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规划指标及布局要求,划分出土地主要规划用途相对一致的区域。土地管理法第20条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也就是说,进行土地利用分区是
17、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定内容和法定程序。,六、土地利用分区,土地利用区通常可分为农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人文及自然景观保护区、土地整理区、暂不利用区等。这些土地利用区还可进一步细分为二级土地利用区,如农业用地可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区、耕地开发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等,建设用地区可分为城市建设用地区、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交通水利工程用地区、特种用地区等;人文和自然景观保护区可分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等。,土地利用区通常可分为农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人文及自然景观保,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区界线通过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细化,最终反映在
18、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经将各项宏观控制指标落实到了每一地块,非常具体和直观。因此,土地利用分区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常重要,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控制手段,也是土地用途管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区界线通过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七、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用途,实际上就是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资源在产业间和部门间进行配置,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使用权和建没用地使用权这两种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分配。,七、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无论是土地资源在产业间部门间的配置,还是土地使用
19、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都牵涉到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意见,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子以公告,让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知道,以便遵守和落实。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制度,在国外已普遍实行,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必要程序。,无论是土地资源在产业间部门间的配置,还是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完成以后,需要按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报请有关人民政府批准,才能付诸实
20、施。履行这一手续的目的,是为了使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得到上级人民政府的认可,提高它的权威性,同时也为了更好协调各种关系,便于实施。土地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地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院批准。,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省级行政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地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地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除此之外,其他土
21、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地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省级行政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地政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做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
22、6条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九、土地利用计划(一)土地利用计划的概念和种类土地利用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各类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通过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可以有效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为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以及土地整理和复垦审批提供依据。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编制土地利用计划的依据,是土地利用规划所制定的各级行政区土地利用宏观控制指标体系。,九、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计划按时间可分为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所谓中期计划,一般指五年计划,是土地利用规划的阶段性实施计划,尽量和国民经济五年计划相对应。这样,便于对其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
23、目标、任务做出较为详细的计算,制定具体的指标,为编制土地利用计划提供依据。该项工作可分三个阶段完成:计划编制阶段、计划审批下达阶段和执行阶段。,土地利用计划按时间可分为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所谓年度用地计划,是指以一年为期的计划,是中期用地计划的具体化,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某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进行的具体安排。它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所谓年度用地计划,是指以一年为期的计划,是中期用地计划的具体,(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 第
24、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控制指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下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政部门。,(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管理和地方地政部门管理两类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计划建议在报国土资源部的同时,应当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政部门。下一年度的
25、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第二,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在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分别列出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没兵团的各项计划指标。编制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于上年度12月10日前报国务院,经批准后下达。,第二,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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