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社团活动组织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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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社團活動組織實施細則民國96年08月28日行政會議通過壹、目的:為充實生活技能,提高自治精神發展群育加強服務能力,培養領導才能,特訂本細則。貳、實施對象:本校國、高中部一、二年級學生。參、實施時間:以教務處每週訂定社團時間實施之,如需於課餘時間實施,則需由社長向學務處提出申請,奉核準後始得實施之。肆、社團性質:1.學藝性社團:增加學術知能,提高學習效率。2.康樂性社團:增進身心健康,調劑休閒生活。3.體育性社團:鍛鍊體魄,學習運動技能。4.服務性社團:服務社會大眾,提高服務精神。伍、成立要件:1.須本校學生二十人以上填表參加,並推舉一位負責發起人。2.向學務處領取社團創設
2、申請登記表,據實詳填,報請學務處轉呈校長核准後,方得公開徵求社員,正式成立社團。3.申請成立各種社團,其目的及活動內容與現有社團相類似,以就該社團擴充組織或歸納合併原則,不得另行設立。4.社團人數不足二十人者,該社團得由學生事務處註銷。(社團性質特殊者除外)5.社團創設申請經提出非保證成立,須由學務處做整體考量,經公告為之。陸、一般規定:1.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者,學務處視情節之輕重簽請予以註銷登記,並處分社長。(1)違反政府有關法令。(2)違反本校校規。(3)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4)影響學校行政正常運作。2.學生組織社團得請訓育組協助,並經由簽請聘任具有專長之教師為社團指導老師。3.學生社團
3、經費由社員共同負擔,不得向校外募款。4.新生於入學後依個人意願選擇社團,除第一年因創校設施尚未完成所以得半年更換一次外,其餘皆以一年為限,未經學務處核準不得任意更換社團,更換社團以一次為限。5.每一學生只得擔任一個社團幹部職務,其操行成績未達甲等,學業成績未達乙等,曾受過小過以上處分者,不得擔任社長或社團幹部。6.社長因故受小過以上之處分者,不得繼續擔任,應另行改選。7.各社團社長在社團活動時間下課後,須立即將完成的社團活動紀錄簿及點名單送交訓育組備查,並在每學期期末時辦理社團成果發表(動、靜態)。8.社團活動須請指導老師列席參加,若需離校則須事先申請並經呈報核准,始得辦理。9.社團活動須使用
4、之公用場所,請由指導老師申請洽借,並不得與上課或學校集會時間重複,在使用完畢後,需負責場地復原及鑰匙歸還,如有破壞場地或未復原者依規定賠償或懲處。10.社團負責幹部認真負責表現優異或有特殊事宜者,可由指導老師推薦給予適當獎勵。柒、本計畫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班級聯合會組織章程民國96年09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壹、全名: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班級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貳、宗旨:建立校園民主精神,促進師生間和諧溝通,培養學生自治能力與民主、法治觀念。參、會址: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學生事務處。肆、任務:本會受學生事務處之輔導,協助推動全校
5、性各項學生活動,充實校園生活,增進班級間之聯繫,建立和諧的校園。伍、組織:一、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會主席、副主席、各會員代表、各行政組組長共同組成。二、本會置主席一人(高中生)、副主席二人(高、國中生各一名),任期一學年(備註:因創校第一年第一屆為一年半),不得連選連任。主席統轄本會各組,並主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主席代理之。三、本會視會務需要編組,各行政組由主席、副主席延攬具服務熱忱之國、高中一、二年級學生有意願志願參加者組成。各組設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名,推動各組工作之進行,任期一學年。陸、會員:本校全體學生為會員。一、權利:(一)參加
6、本校舉辦之各項活動。(二)享有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三)可透過班級代表對本會提出議案。三、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二)擔任本會委派之任務。(三)繳納會費。柒、會員代表:一、產生方式:各班推舉一名代表,該代表不克出席時由班長代理。二、權利:(一)在班聯會會員代表大會中對於本會之各項事務有表決權。(二)在班聯會會員代表大會中對本會之各幹部成員行使監察權及彈劾權。(三)依本會規章提出主席罷免案及章程修正案。(四)在大會之發言享有言論免責權,唯限於與本會事項有關之言論,且不得抵觸相關規則。三、義務:(一)代表該班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彙集該班經班會討論所反應之意見。(二)會員代
7、表應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若逾三次未出席者,記警告乙支,並累計之。(三)會員代表應向同學宣布各項事務,若傳達不周,視為班代過失,並予以警告處分。捌、主席、副主席一、 資格:主席、副主席候選資格如下,高中部每班推兩名候選人搭配競選;一位是主席候選人;另一位是副主席候選人。須觀念純正,具服務熱忱。高中候選人德育須達八十分,智育達七十五分以上,志工服務時數達十八小時以上,並曾任班級幹部者,且不得有小過以上之處分。;國中部各班推一名副主席候選人,國中副主席候選人生活表現為優等,智育達八十分以上,志工服務時數達十八小時以上,並曾任班級幹部者,且不得有小過以上之處分。二、產生方式:凡符合資格之高一、國一同學,
8、經班級推舉及導師推薦後,均可登記為主席、副主席候選人,參加全校普選。高中候選人得票最高者為主席,國中生候選人得票最高者為副主席。三、本會正副主席及各行政組正副組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二)因故提出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三)被罷免者。四、職掌: (一)負責統籌規劃本會所有事宜。(二)與副主席輪流主持本會之各項會議。(三)代表本會發言,或經學校同意後對外簽署有關全校性之契約。(四)各行政組長之任免。(五)為確保主席、副主席之成績因公務而退步,任期中主席之段考成績平均低於七十分以下時,由副主席代理其職務,直至期段考成績總平均回升至七十分以上,副主席之
9、段考成績須達平均八十分,若副主席也未達標準,則由各組幹部聯合主持會務。玖、選舉與罷免:一、於每年五月底由本校全體學生進行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高中候選人得票最高者為主席,國中生候選人得票最高者為副主席。二、候選人得以展開為期兩星期之競選活動(公辦政見發表會、各班拉票、海報張貼等),競選活動應於投票前一天放學結束。三、改選期限: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考前改選完成。四、任期:自交接日起,至下學年止,為期一年,不得連任。五、交接: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考前率各行政組長進行交接。六、當選條件:候選人所得票未達以下標準者,視為無效,應由取得較高票數之前三組候選人重新投票。(一)七組以上競選時,所得票
10、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二十。(二)六組競選時,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二十五。(三)五組競選時,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三十。(四)四組競選時,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三十五。(五)三組競選時,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四十。(六)二組競選時,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五十。(七)一組競選時,所得票數應達全校人數之百分之六十。七、廢票數多於最高得票數組之票數時應重新投票。八、本會主席、副主席怠忽職守時,得經全體班代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罷免草案,經學務處核可後於一週內進行表決。九、罷免案經出席之會員代表決議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時,罷免案成立。十、罷免案通過後應於兩週之內改選,原各組
11、織幹部亦應總辭,新任主席、副主席立即籌組幹部接任,於兩週之內完成。拾、行政組織(本會各組置組長一人,得設副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一、組長、副組長資格:德育達八十分,智育達七十分者,且不得有小過(含)以上處分者。產生方式:各行政組組長由主席、副主席任免(須於交接前產生);副組長、組員由各組組長任免;組長、副組長經指導單位審核後任命之。二、職掌:(一)文書組:1.負責發放開會通知,並邀請相關師長列席。2.負責各項會議紀錄之謄寫及存檔,並依會議結束,分別呈報各相關單位。3.申請公假等事宜4.負責針對全校性大問題進行問卷調查,並公佈統計結果。(二)活動組:1.負責申辦各項活動。2.負責規劃及執行各項活
12、動,並提出檢討報告。(三)總務組:1.負責帳目整理及收據保存,受班代大會直接監督定期於每次活動後公布各項支出,且於學期末公布總收支表。2.負責收取及提存各種款項。(四)公關組:1.負責各項活動之宜傳及接洽事宜。2.負責於每次改組後製作及寄發公關函至各校。3.負責收存各校公關函及邀請函,並有效傳達。4.負責聯絡與他校之意見交換及經驗諮詢之工作。(五)美編組:1.負責各項活動之票卷、海報設計及場地佈置。2.負責該屆紀念物之相關事宜。3.班聯會會訊之製作。三、若行政組長、副組長有怠忽職守及不適任情形發生,得經二分之一會員代表同意後移交班聯會主席副主席予以解職。拾壹、會議:本會各項會議,除有特殊規定外
13、,依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實施之。一、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一)法定人數:應出席會員代表人數四分之三。(二)出席人員各班會員代表及主席、副主席;本會各行政組組長、副組長列席參加。(三)開會時間:原則上每月固定召開乙次,若遇段考前一週則延至段考後一週召開。二、臨時會議:如遇特殊需要或重大專案時得以下列方式向學務處提出申請。(一)由主席向學務處提出申請。(二)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通過。三、幹部會議:會中提出各組工作報告並負責策劃一切事宜,供大會討論。(一)人員:主席、副主席、本會行政各組組長、副組長。(二)次數與時間:1.固定時間:每二週乙次(考前一週暫停)。2.臨時會議:主席視
14、情況而定 。拾貳、經費:一、會費:於每學期開學前,擬定學期活動預算表,由預算決定會員應繳費用,並由學務處核准後收款。二、上學年盈餘。三、學校(包括家長會)補助。四、舉辦各項活動之盈餘。五、經學校核可後向外募款。拾參、附則:一、修改章程:(一)若會員對現行章程有不妥之處,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向大會提出修改提議,並提具體之修改內容。(二)由大會提出討論,並交付大會表決,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以修改章程。(三)各組行政人員執行中若有任何不妥之處,經內部開會討論之,並交付班代大會表決,得以修改章程。二、本會所做之決定僅供學校行政之參考,不得與校規、學校之行政及規定事項相抵觸。拾肆、本組
15、織章程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學生班會組織計劃民國96年08月28日行政會議通過一、為培養學生互動、自治、互助、合作之精神,了解會議進行程序,培養民主政治理念,砥礪學行,聯絡感情以促進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訂定本計劃。二、凡屬本班學生均應參加班會。三、班會成員享有選舉、罷免幹部,履行班會決議繳納班費。四、班會設正副班長各一人,下設學藝、風紀、康樂、服務、事務、衛生、環保、輔導、圖書、視聽十股,各股置股長一人。五、正副班長及各股股長皆由班會選任之,經班會通過充任之,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六、正副班長及各股長須具備下列條件:上學期學業成績優異,操行八十分以上且未曾受
16、記過處分者。思想純正,信仰堅定,愛護團體,熱心服務者。七、正副班長及各股股長職掌如下:(一)班長:承導師指導中綜理本班一切事務及向有關處室或執行交辦事項並負責輔導各股推展班務,代表本班參與各項集會。(二)副班長:承導師指導協助班長綜理本班一切事務填寫點名簿,掌握學生人數。(三)學藝股:掌理壁報刊物出版、學術、研討、通信、宣傳、班務設計、收發作業、會議記錄及填寫教室 日誌等事項。(四)風紀股:掌理秩序及禮節儀容、紀律的整飭與糾察事項。(五)康樂股:掌理體育活動及康樂活動等事項。(六)服務股:掌理班級服務、週報、公差、值日生編排等事項。(七)事務股:掌理班級公務保管、出納、會計、採購等項。(八)衛
17、生股:掌理衛生整潔、勞動、社會服務、值日生編排等事項。(九)環保股:掌理環保回收等事項。(十)輔導股:掌理輔導室各項活動及紀錄。(十一)圖書股:掌理班級圖書事項。八、班會實施時間由班長依規定日間召集開會時會員應全體出席,並應有導師列席指導。九、班會不得作干涉學校行政之決議,如有建議事項,可請導師陳轉列入班會記錄。十、班會議案須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成立。十一、幹部任職期間表現優異者由導師於學期末簽請獎勵。十二、正副班長,各股股長如有曠、廢職守或破壞本班聲譽者,得有全班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予以罷免,另改選(或由導師遴選接任)。十三、正副班長,各股股長如有違背校規受小過兩次以上之處分者視同解職另行
18、改選(或由導師遴選接充)。十四、班級經費之收支應於每學期結束時向全體同學提出報告,並編制收支明細表公佈之以資徵信。十五、班會記錄應於當日會後送學生事務處訓育組審閱。十六、本計劃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定時亦同。附件:班會程序表1.班會開始2.主席就位3.主席報告4.工作報告5.討論及檢討6.導師指導7.散會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民國96年08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律依據 台南市慈濟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慈濟高中附設國中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19、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列之各名詞定義如下: 一 教師:指本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 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 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三 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四條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 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五 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
20、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第三條 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 本校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第四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
21、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五條 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六條 比例原則 教師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七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
22、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第八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 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 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 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
23、、 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 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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