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江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区打包PPP模式建设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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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曲江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区打包 PPP 模式建设项目合同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 韶关市曲江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区打包 PPP 模式建设项目 PPP 项目合同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韶关市曲江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区打包 PPP 模式建设项目合同 II 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章 PPP 项目合同概述 . 1 一、项目概述 . 1 二、合同主体 . 1 三、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 . 2 四、风险分配 . 2 第二章 引言、定义和解释 . 3 第 1 条 术语定义 . 3 1.1 术语定义 . 3 1.2 其它 . 6 第三章 项目范围和期限 . 7 第 2 条 项目范围、合作期
2、和已建污水资产的移交 . 7 2.1 项目定义与范围 . 7 2.2 项目合作期 . 8 2.3 已建污水资产的移交 . 8 第四章 前提条件 . 11 第 3 条声明和条件 . 11 3.1 环保曲江分局的声明 . 11 3.2 项目公司的声明 . 11 3.3 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的权利和义务 . 11 3.4 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 12 第五章 项目的融资 . 15 第 4 条 融资义务和融资完成 . 15 4.1 融资义务 . 15 4.2 融资完成和融资文件 . 15 第六章 项目土地 . 16 第 5 条 土地使用 . 16 5.1 使用土地的权利 . 16 5.2 对使用土地的
3、限制 . 16 第七章 项目的建设 . 17 第 6 条 设计 . 17 6.1 设计要求 . 17 6.2 审阅设计标准规范和提出设计方案 . 17 6.3 施工图设计 . 17 第 7 条 建设 . 18 7.1 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 . 18 7.2 环保曲江分局的主要义务 . 19 7.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 19 7.4 项目进度计划 . 19 7.5 进度报告 . 20 7.6 环保曲江分局的监督和检查 . 20 7.7 不可免除 . 21 7.8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 21 7.9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 21 7.10 地下管线等障碍物保护措施 . 21 韶关市曲
4、江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区打包 PPP 模式建设项目合同 II 第 8 条 完工和验收 . 21 8.1 项目设施完工验收 . 22 8.2 环保验收和开始商业运营 . 22 第八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 24 第 9 条 运营与维护 . 24 9.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 24 9.2 污水处理范围 . 24 9.3 环保曲江分局的主要责任 . 24 9.4 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 . 24 9.5 运营与维护手册 . 25 9.6 水样采集和储存及水质检测 . 25 9.7 水量的计量 . 26 9.8 暂停服务 . 27 9.9 环境保护 . 27 9.10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 27
5、 9.11 项目设计处理水量 . 28 9.12 配套管网收集系统的维护 . 28 9.13 运营协调委员会 . 29 9.14 污水进水水量的超额量和期间 . 29 9.15 污水出水水质/量的超标值/不足量和期间 . 29 9.16 污水进水 COD 浓度不达标后果 . 30 9.17 污水出水水质超标后果 . 30 9.18 污水进水水量超额后果 . 30 9.19 污水处理出水水量不足后果 . 31 第九章 股权变更限制 . 32 第 10 条 股权转让的限制 . 32 10.1 项目公司 . 32 第十章 付费机制 . 33 第 11 条 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 33 11.1 项
6、目服务费的计算 . 33 11.2 单价和费用的调整 . 33 11.3 项目建设总投资的调整和确定 . 33 11.4 项目公司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 . 34 11.5 投资计价原则 . 34 11.6 项目服务费的支付 . 34 11.7 上级政府补助 . 35 11.8 提前支付及提前回购 . 35 第十一章 履约担保 . 36 第 12 条 履约保证金和维护保函 . 36 12.1 履约保证金 . 36 12.2 维护保函 . 36 12.3 维护保函的解除 . 37 第十二章 政府承诺 . 38 第 13 条 政府承诺履行的义务及提供的配套和支持 . 38 第十三章 保险 . 39 第
7、 14 条 保险 . 39 第十四章 法律变更 . 40 第 15 条 法律变更 . 40 韶关市曲江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区打包 PPP 模式建设项目合同 I 15.1 项目公司的法律变更 . 40 15.2 环保曲江分局的法律变更 . 40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 41 第 16 条 不可抗力 . 41 16.1 不可抗力的定义 . 41 16.2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 41 16.3 时间表的修改 . 41 16.4 费用 . 41 16.5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 41 第十六章 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 . 43 第 17 条 政府方的监督 . 43 17.1 环保曲江分局的监管、
8、考核和评估 . 43 17.2 财务报表 . 45 第 18 条 介入或临时接管 . 45 18.1 介入或临时接管 . 46 第十七章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的处理机制 . 47 第 19 条 违约赔偿 . 47 19.1 赔偿 . 47 19.2 减轻损失的措施 . 47 19.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 47 19.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 47 第 20 条 提前终止 . 47 20.1 环保曲江分局的终止 . 47 20.2 项目公司的终止 . 48 20.3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 48 20.4 终止的一般后果 . 49 20.5 终止后的补偿 . 49 20.6
9、终止后的移交 . 49 20.7 提前终止移交的特殊约定 . 50 20.8 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 50 第十八章 项目的移交 . 51 第 21 条 项目合作期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 51 21.1 移交委员会 . 51 21.2 移交范围 . 51 21.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 52 21.4 备品备件 . 52 21.5 保证期 . 52 21.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 52 21.7 移交效力 . 53 21.8 风险转移 . 53 21.9 合同的取消、转让 . 53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 54 第 22 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 54 22.1 适用法律
10、 . 54 22.2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 54 22.3 运营协调委员会友好解决 . 54 22.4 诉讼 . 54 22.5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 54 韶关市曲江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区打包 PPP 模式建设项目合同 V 22.6 继续有效 . 54 第二十章 合同附件 . 55 第 23 条 合同附件目录 . 55 第二十一章 其他 . 56 第 24 条 环保曲江分局和项目公司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 56 24.1 保密 . 56 24.2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 56 第 25 条 环保曲江分局的一般义务 . 56 25.1 不干预 . 56 25.2 不当兑取保证金 .
11、 56 第 26 条 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 56 26.1 遵守适用法律 . 57 26.2 劳动安全标准 . 57 26.3 项目文件的协调 . 57 26.4 税金、关税及收费 . 57 26.5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 57 26.6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 57 第 27 条 变更和资产权益的处置 . 57 27.1 环保曲江分局的变更 . 57 27.2 资产权益的处置 . 57 第 28 条 解释规则 . 58 28.1 修改 . 58 28.2 可分割性 . 58 第 29 条 其他条款 . 58 29.1 通知 . 58 29.2 不弃权 . 59 29.3 合同
12、文字 . 59 29.4 款项的支付 . 59 29.5 签署和生效 . 59 附件 1 本项目各镇政府和村委会承诺保证函 . 61 附件 2 污水处理项目出水水质指标 . 62 附件 3 项目地理位置(或区域图示) . 63 附件 4 技术规范和要求 . 64 附件 5 政府提供的服务和设施及前期费用支付 . 72 附件 6 技术方案 . 73 附件 7 项目公司初始股东名单 . 76 附件 8 保险 . 77 附件 9 项目公司需获得的批准、登记和验证 . 80 附件 10 履约保证金格式 . 82 附件 11 维护保函格式 . 84 附件 12 终止补偿金额 . 86 附件 13 污泥处
13、理与安全处置方案 . 88 附件 14 项目财务和融资方案 . 89 附件 15 项目公司财务报表格式 . 90 附件 16 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 . 91 韶关市曲江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区打包 PPP 模式建设项目合同 V 附件 17 绩效考核办法和标准 . 92 附件 18 项目服务费调价公式和程序 . 102 附件 19 应急预案 . 105 韶关市曲江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区打包 PPP 模式建设项目合同 1 第一章 PPP 项目合同概述 一、项目概述 广东省委省政府提出在 2018 年提前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实现我国第一个“百年目标”,而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
14、标的需求,当前粤北地区由于经济基础相对薄弱,水污染治理投入不足,造成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水污染治理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 为切实改善粤北地区城乡人居环境,省委省政府制定了粤北地区新一轮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提出了到 2018 年底,实现粤北地区各市市区、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 95%、85%以上,乡镇一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80%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的总体要求。 由于本项目中各污水子项目多为规模较小、较为分散的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如采用单一项目单独招标的模式实施,不仅招标成本较高,建成后运营成本也较大,不仅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对社会投资人
15、的吸引力也十分不足。因此,本项目由区政府统筹,将全区、镇、 村三级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运营服务捆绑打包统一招商, 充分发挥规模效应,提高项目吸引力,实现厂网一体化建设运营。本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准经营性项目,其付费模式为由政府向用户征收污水处理服务费, 不足部分由政府进行可行性缺口补贴。 为促进绩效管理,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风险由投资人承担。综合上述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
16、 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42 号) 、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 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本项目融资需求明确、前期工作尚需完善,故本项目将采用设计-建设-融资-经营-移交(DBFO)模式。此模式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就引入社会资本,由其完成项目的勘察设计(含立项)、施工建设、运营及移交等工作,可弥补项目前期工作不足的问题,并充分发挥社
17、会资本技术先进和运营经验丰富等优势,实现项目全周期成本控制。 二、合同主体 甲方: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韶关市曲江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区打包 PPP 模式建设项目合同 2 乙方:社会资本方联合体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授权,本合同由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下 称 “环保曲江分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地址:韶关市曲江区府前路,授权代表: ,职务: ; 与本项目社会资本方联合体两位成员联合体成员 A, ,注 册 地 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社会资本方联合体两位成员联合体成员 B, ,注 册 地 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 于20
18、16 年 月 日在中国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签署。 三、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 本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包括引言、定义和解释;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项目的融资;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运营;项目的维护;股权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政府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 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项目的移交;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合同附件; 环境保护;声明与保证;通知;合同可分割;合同修订等。 四、风险分配 本合同的目的是在环保曲江分局、 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之间合理分配风险, 明确本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和实现物有所值。 本项
19、目的核心风险按以下原则分配: (1) 环评、可研、勘察设计(含立项)、融资、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环境责任等风险主要由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承担; (2) 政策、法律等风险主要由政府承担; (3) 政治、 宏观经济、 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 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合理共担。 韶关市曲江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区打包 PPP 模式建设项目合同 3 第二章 引言、定义和解释 鉴于: (1)曲江区人民政府决定以 DBFOT的方式实施曲江区污水处理设施整区打包 PPP项目 (下称“项目”或“本项目”) , 并授权环保曲江分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2)在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基础
20、上, 环保曲江分局于 2016年 月 日至 2016 年 月 日,经过竞争性磋商,确定由 ,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作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与环保曲江分局签署本 PPP 项目合同,以确认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和环保曲江分局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固化项目公司与环保曲江分局将签署的 PPP项目合同。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第 1 条 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项目”或“本项目” 指曲江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区打包 PPP 模式建设项目。 “各污水子项目”或各子项 指第 2.1 条定义的本项目中 11 个区域的相关内容。 “项目
21、设施” 指本项目范围内的各镇区和农村污水处理厂设施、配套管网收集系统、污水出水管道及排放口设施的合称。 “政府行为” 指在本项目中相关政府部门为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实现其政治、经济、 社会职能的具体运作, 包括相关法律政策的制订、 社会资本方的确定、合同的签订、项目的监管、纠纷的解决等。 “本合同” 指环保曲江分局、社会资本方之间签订的本 PPP 项目合同,包括附件 1 至附件 19, 以及日后双方签订的承继合同及任何本 PPP 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承继合同)。 韶关市曲江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区打包 PPP 模式建设项目合同 4 “项目公司”
22、指本项目经过竞争性磋商确定的社会资本方签订本合同确定出资组建的公司。 “特许经营权” 指本项目中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授权项目公司,栽项目合作期内,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负责本项目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并获得服务费; 本项目合作期结束时将本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曲江区人民政府的权利。 “固定资产” 指本项目中项目公司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无形资产” 指本项目中项目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
23、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 “出水水质超标” 指在出水采样点检测到的任何一项指标超过附件2规定的出水水质质量指标。 “出水采样点” 指经双方认可的为检测本项目出水质量的采样之处。 “法律变更” 指: (1)在本合同生效之后,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在本合同生效之后,任何政府部门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i)适用于项目公司或由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关税或(外汇兑换率)发生任何变化; (ii)或对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24、 “化学品” 指附件 6 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药品、药剂。 “建设期” 指各子项目分别从工程建设开工日期(下称“建设期起始日”)开始,至开始商业运营日(不含)。 “谨慎运行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 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b) 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c) 由有
25、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进水水质未达标” 指在进水采样点检测到的污水进水的任何一项指标低于附件2规定的进水水质设计指标。 “进水采样点” 指经双方认可的为检测本项目污水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 “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的具体地点,见附件 3。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排放点,见附件 3。 “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详见附件 6,以监理单位所发开工令为准。 韶关市曲江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区打包 PPP 模式建设项目合同 5 “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满足第 8.2 条的规定,各子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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