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DOC6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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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防范施工现场人员工资拖欠,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实名制管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建筑工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项目现场配备的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监督管理是指通过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用工管理,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对施工现场人员身份信息、用工情况、劳动考勤、工资结算支付等动态监管。 第四条 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数据应用于本省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管,作为施工现场人员工资发放、建筑工伤保险参保、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劳资纠纷处理、分包企业业绩认定、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在岗履职及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
3、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名制实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实名制管理实施的具体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对实名制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监管系统),免费提供各方根据权限使用,应用信息化方式开展实名制监管。 实名制监管系统作为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子系统应逐步与其他有关信息系统进行关联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第七条 建设
4、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开展实名制管理,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要求实施实名制管理,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检查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施工企业负责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配备身份证阅读器、虹膜考勤设备等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软硬件,并配备劳资管理员,做好实名制管理所需数据的采集、管理、申报等工作。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分包企业须服从配合总承包企业开展实名制管理。 监理单位将实施实名制管理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范畴,及时检查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第八条 施工现场人员在我省建设领域从事工程建设前应完成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采集在本省实行
5、一次采集,全省共享。第九条 施工企业负责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通过读取二代身份证,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对首次进行个人信息采集的施工现场人员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并将建筑工人实名信息传送至银行制作工资卡。建筑工人实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虹膜、电子照片、联系电话、文化程度、技能培训情况等。 关键岗位人员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虹膜、电子照片、联系电话等。施工现场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更新。 第十条 施工现场人员办理个人信息采集应提交二代身份证原件、手机号码等材料,并对提供的信息、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6、。施工企业应及时、准确采集施工现场人员提供的实名信息。信息采集完成后,施工现场人员的有关证件等原件应当场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凡在我省建设领域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注册账号,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为本项目注册分配一个本企业的项目部账号。项目各参建单位使用项目部账号按照承发包逻辑顺序依次关联工程项目、分配本单位聘用的施工现场人员。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人员进场后3日内,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使用项目部账号,从实名制监管系统上下载施工现场人员信息分配到项目,登记施工现场人员所在工地、用人单位、所属劳务队长、从事工种岗位、工资标准、进场日期、劳动合同等进场信息。 第十
7、三条 建筑工人进场登记前应当经过施工企业或有关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必须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签订劳动合同。 鼓励有条件的施工企业在进场登记前要求建筑工人提供身体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和用工评价。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人员考勤制度,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安装符合要求的考勤设备,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劳动考勤。考勤设备与实名制监管系统联通,实时传输数据。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人员每日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考勤设备进行劳动考勤。考勤采用虹膜识别方式。第十七条 本省推行建筑工人工资由银行直接代发方式。施工企业应按我省有关规定在银行
8、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建筑工人应使用工资卡领取工资。第十八条 银行负责工资卡制作发放。施工企业或建筑工人可在完成个人信息采集5个工作日后到银行有关网点领取工资卡。 已有银行卡的建筑工人,可在施工现场信息采集点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不再办理新的工资卡。 工资卡初次办理不收取费用,补办需要按银行规定交纳工本费。工资卡由建筑工人本人保管,激活后使用。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薪酬规定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编制建筑工人工资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企业按照承发包关系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传送汇总到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企业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按照相关规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直
9、接将工资划入建筑工人的工资卡。第二十条 银行应将工资卡制作发放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回传至实名制监管系统,通过短信向建筑工人免费反馈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人有权要求复印或拍照留存本人签字的工资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施工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保存2年以上备查。施工现场人员可凭身份证查阅、留存个人基本信息、进退场记录、考勤记录、工资结算支付记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银行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自行选用符合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来完成本办法规定的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和工资表编制工作。选用的有关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向实名制监管系统
10、及时传输交换数据,传输交换频率至少每日1次。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做好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保障维护。在建项目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出现故障的,施工企业应及时联系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处置,并报告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核实。 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故障维修期间,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用备份设备正常工作。无备份设备的,由建设、施工及监理三方共同确认施工现场人员工作情况,并做好有关记录,报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系统恢复后及时补录相关数据。在此期间,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该项目检查的频率。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实名
11、制管理实施情况列入日常重要工作内容,做好实名制管理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人员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考勤、工资支付等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的检查。未按本办法设立信息采集点,配备身份证阅读器、虹膜考勤设备等实名制管理所需软硬件的项目,视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不到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对于关键岗位人员劳动考勤不符合要求的,认定为该人员未在岗履职,按有关规定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各种奖惩措施,推动实名制管理的实施。 按本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参
12、建单位及项目,在日常监管中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检查。对实名制管理工作到位、工作表现好的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给予诚信加分,在评奖评优中给予优先。 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对实名制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信用扣分,责令项目停工整改,有关部门取消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及相关负责人2年内参加我省各类评奖评优资格;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2年内项目参建单位新开工项目不得享受本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减免政策,降低项目参建单位一级诚信评价等级,并按照有关规定限制项目参建单位的市场准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13、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附件2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工程款中人工费专管专用,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14、,下同)在工程所在地的委托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委托银行为该项目的农民工发放工资。 第四条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须于每月15日前按工程进度款的25%作为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五条 专用帐户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将上月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于当月15日前送委托银行,由所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没有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施工或开工许可证。 第八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
15、企业应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记内容,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凭证、专户资金缴存信息、资金支付和公示信息、实名制管理台账等材料。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资金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项目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用账户、未按时报送或虚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的,建设单位
16、未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的,工程监理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记内容、未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视其情况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将对其实施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招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不予发放房屋预售证;不予评优评先、停办资质审核等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进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待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方可复工。第十四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无克扣和拖欠农民工
17、工资情况后,银行按规定撤销工资专用账户。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2-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2-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2-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兹有 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行开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代码为 ,账户为 。 特此证明。 开户银行: 年 月 日附件2-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发包人): 乙方(总承包人): 丙方(银 行): 甲、乙、丙三方对 工程项目,根据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
18、用账户资金监管人。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 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委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乙方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 托管期限。 丙方对专户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专用账户开户之日至撤销之日为止。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
19、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海南省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和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予以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责令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丙方应免费为农民工办工资卡。在工资发放后,应将工资支付信息免费
20、传送至实名制管理系统和农民工本人。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十条 甲方未按规定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工资专款资金,给农民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提供虚假工资清单,给甲方和农民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而给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
21、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附件2-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甲方:(总承包人)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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