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与反歧视调查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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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形成与矫正 基于十个城市访谈的分析报告北京益仁平中心2009年11月目 录摘 要2第一章 研究背景5一、项目研究方法5二、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由来6三、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法律矫正8第二章 乙肝携带者的经历与维权障碍9一、遭遇就业歧视的经历9二、对就业歧视的反应11三、自我维权的障碍14第三章 从误解到歧视:一条因果关系链的形成16一、非携带者对携带者的态度16二、雇主对拒绝录用携带者的解释22第四章 对就业歧视成因与反歧视措施的讨论25一、对携带者就业歧视的成因分析25二、对消除就业歧视的建议28第五章 对法律矫正效果与司法救济变化的分析31一、对现行法律和行政规章的
2、看法31二、禁止体检规章的实施效果35三、对乙肝两对半检查的看法37四、司法救济的变化40第六章 研究发现与政策建议43一、本项研究的主要发现43二、反就业歧视的政策建议46摘 要中国约有乙肝携带者近一亿人,近十多年来,这一庞大人群面临着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为了探讨导致就业歧视的社会性原因,分析反就业歧视机制的核心本质,探讨这一机制的系统框架,研究者以访谈形式对北京、武汉、杭州、广州、南宁、成都等十个城市共64名受访者进行了深入调查,形成了近35万字的访谈文字资料。为了将反乙肝就业歧视问题置于良性社会治理的宏观背景之中,本次调查涉及乙肝携带者、非携带者,以及雇主、法官、体检机构医等与乙肝就业歧
3、视相关的社会人群,以年轻人为主体,年龄在20 30岁之间者占82%,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者占80%。由于目前就业歧视主要发生在这个年龄层次和文化层次的人群中,被访谈人提供的观点、认识、意见和建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说服意义。报告还研究了13个乙肝就业歧视诉讼个案,透过这些个案的分析,透视出法律变化对司法救济途径的影响、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影响以及对法院审判过程的影响。一、通过对乙肝携带者人群的访谈,研究者有三个发现:发现一、大部分乙肝携带者完成了高中课程或者大学本科课程走入社会之后,感受到了社会对携带者在就业方面的歧视。发现二、在遇到就业歧视时,多数乙肝携带者会转求无需体检的雇主、疏通关系、“体检
4、作弊”,只有少数乙肝携带者会直接讲明自己是携带者。发现三、遭遇就业歧视时,取证困难、维权意识薄弱以及对个人隐私的担忧阻碍了乙肝携带者依法维权。二、通过对非乙肝携带者人群的访谈,研究者有四个发现:发现一、大部分非乙肝携带者缺乏乙肝基本知识,仅有六分之一的非乙肝携带者可以准确说出乙肝的传播途径,唾液、共用餐具、毛巾、一起吃饭仍是常见的乙肝传播途径误区,2/3的非乙肝携带者无法区别“乙肝携带者和乙肝患者”。发现二、非乙肝携带者缺少权威性的乙肝科普信息来源,大部分人对乙肝的了解主要来自于媒体广告的灌输和在亲朋同事处的道听途说。发现三、大部分的非乙肝携带者对携带者持同情但是回避的态度,多数被访谈者表示可
5、以与乙肝同事继续保持原有关系,但也要保持一定距离,特此是吃饭的时候会注意防范。发现四、所有的被访谈雇主均表示,自己所在企业确实不会录用携带者,但他们均否认是出于歧视的动机,“法律规定”、“政府要求”、“顾客需要”、“劳动强度”等为常见的拒录理由。三、通过对比乙肝携带者和非乙肝携带者对现有相关法律知识的熟悉度,研究者发现他们之间有如下分歧:分歧一、绝大部分的乙肝携带者表示部分了解或者完全了解有关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一部分人对这些法律政策表示了支持和赞赏;但非乙肝携带者被访问者中,仅有不到两成人知道有这些法律政策而且了解其基本内容,超过2/3的非携带者不知道有法律规定。分歧二、几乎所有的乙肝携带者访
6、谈对象都认为,应该在入职体检中取消“乙肝两对半”的检测;而非乙肝携带者当中,仅有1/4的人支持取消“乙肝两对半”的检测。四、研究者发现,对于一些问题,乙肝携带者和非携带者也可能存在一致的意见:一致意见一、乙肝携带者和非携带者均认为,在招工体检中,大部分企业仍然要进行乙肝两对半的检查,对法律和行政规章执行效果一致存在质疑。一致意见二、乙肝携带者和非携带者均认为,我国现有的反就业歧视的民间组织数量较少、影响较为有限,在乙肝携带者和非携带者中的认知度不高。五、结合访谈和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者发现,要消除乙肝就业歧视问题,存在如下障碍:障碍一、在劳资关系方面。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现况和缺少代
7、表劳动者权益的工会组织,劳资力量对比悬殊,雇主具有强势的力量和绝对的权威。雇主可以主观地让劳动者接受他们的一切价值判断,包括歧视乙肝携带者。障碍二、在社会层面。由于缺少足够的、可以信赖的、权威性的信息渠道,社会民众对乙肝的科学认知能力极其有限,大部分非携带者的认知都是错误的。这种误解通过非正常的渠道被循环放大,导致过分自我防范和形成社会偏见,在雇佣过程中表现为就业歧视。障碍三、在立法与司法矫正方面。在就业促进法和禁止对携带者就业歧视的行政规章发布后,雇主强制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测和拒绝录用携带者的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然而,在对就业歧视的矫正方面,我国仍然缺少系统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
8、障碍四、在政府行为方面。在促进就业法出台之后,中央及地方及时发布有关行政规章,禁止雇主对携带者的就业歧视行为,这些行动获得了广大携带者和社会民众的赞赏与好评。然而,政府在组织和动员社会民众,开展广泛的反就业歧视行动方面依然乏善可陈。非乙肝携带者、雇主和体检医生等群体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度并不高。六、研究者根据本次调查研究提出的建议本次调查发现,造成对携带者就业歧视的根源是多方面的,因此,消除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根本途径在于,将消除这种歧视的措施置于一个多元的、持续的社会治理工程之中,这个系统工程包括了立法规制、宣传普及、合力监管和社会抵制等四个部分,工程的进展与完成需要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社
9、会组织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合作。研究者提出以下六个方面的建议:建议一、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完善反歧视法律体系;建议二、政府主导宣传普及相关乙肝知识与反歧视法律;建议三、参考世界各地的“就业平等委员会”,建立政府与民间合力监管的制度;建议四、促进民间反歧视行动,发展社会反就业歧视的环境;建议五、提倡针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减少个人反歧视成本;建议六、取消入职体检制度,根除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第一章 研究背景 我国是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高发区,根据中华医学会2005年3月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认知现状研究报告,当时约有1.2亿人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其中有乙肝患者3000万。 中华医学会:“中
10、国乙肝患者认知现状研究报告”,转自“人民网”( 在医学临床上,将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而无任何症状体征、肝功能检测正常半年以上者称之为乙肝病毒无症状携带者(以下简称“携带者”)。 北京益仁平中心自2006年12月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推进反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行动,并就携带者的就业状况、生活状况和受教育状况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已经发布“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年度报告”(2007年、2008年、2009年)、 “中国乙肝人群员生活状况调查报告”(2008年3月)、“公民健康状况与就业权年度报告”(2008年6月)、“中国高等教育乙肝歧视调查报告”(2008年10月)、“2008外企乙肝歧
11、视调查报告”(2009年2月)等调查研究报告。这些研究成果揭示,我国社会对携带者存在严重的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就业资格准入方面,用人单位(即,雇主,以下简称“雇主”)设置一定的录用标准,要求应聘者进行“乙肝五项”的检测,在应聘者符合聘用条件的前提下,拒绝录用携带者;二是在就业关系存续过程中,雇主一旦发现有携带者,将以各种理由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 在我国用人单位要求的一般入职体检中,对肝脏器官的检查通常包括肝功能测试和“乙肝五项”检查,前者主要是检查肝脏的功能是否正常,后者是检查乙肝病毒的携带状态。在“乙肝五项”检查中,作为乙型肝炎病毒免疫学的标记一共有3对:(1)表面抗原(H
12、BsAg)与(2)表面抗体(抗HBs或HBsAb)、(3)e抗原(HBeAg)与(4)e抗体(抗HBe或HBeAb)、(5)核心抗体(抗HBc或HBcAb)与(6)核心抗原(HBcAg)。由于(6)核心抗原在血液中不易测到,所以称为“乙肝五项”检查或者“乙肝两对半”检查。在检查结果中,有(1)、(3)、(5)项呈阳性,即为“大三阳”;有(1)、(4)、(5)项呈阳性,即为“小三阳”。 这些研究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对携带者就业权利层面的分析,揭示了携带者们对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方面的基本诉求。在本项研究中,我们将对携带者就业歧视问题的研究从就业权利层面提升到社会层面和制度层面,以我国近年颁布的一批反乙
13、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作为研究背景,将非携带者与携带者作为共同的研究对象,在对携带者与非携带者之间的关系与互动中,探讨导致就业歧视的社会性原因,分析反就业歧视机制的核心本质,探讨这一机制的系统框架。一、项目研究方法本项研究在第一手资料获得方面采取了非结构式访谈方式,由访谈员按照访谈提纲设计的数个主题,与被访谈人进行较为自由和随意的交谈。访谈由北京益仁平中心主持,由中心在各城市的志愿者担任访谈员。访谈启动于2009年3月,主要工作包括设计访谈提纲、培训访谈员。针对被访谈人的不同类别,共设计访谈提纲5份(携带者、非携带者、雇主、法院法官、体检机构医生),每份提纲包含10余个开放式问题,以
14、鼓励被访谈人描述他们的经历,发表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并提出对一些事物的意见。正式访谈在4、5月间完成,主要工作包括访谈和访谈记录的整理。在访谈中,由访谈员在征得被访谈人同意后,进行了现场录音,然后将录音记录转制成35万字的访谈笔录。此次访谈共访问携带者21人、非携带者35人、雇主5人、医生2人、法官1人。被访谈人来自北京、天津、郑州(河南)、武汉(湖北)、成都(四川)、南京(江苏)、杭州(浙江)、广州(广东)、南宁(广西)和佳木斯(黑龙江)等10个城市。由于寻找样本的局限性,携带者主要为益仁平中心在各城市的活动小组成员,非携带者大部分是携带者自行寻找的朋友或者同事,他们与携带者之间有良好的个人关系
15、,对就业歧视持反对态度。被访谈人中的携带者与非携带者中以年轻人为主体,年龄在20 30岁之间者占82%,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者占80%。两类被访谈人的样本来源、年龄结构和文化程度结构会使本次访谈样本的代表性出现一定的偏差,但是考虑到目前就业歧视主要发生在这个年龄层次和文化层次的人群中,被访谈人提供的观点、认识、意见和建议应当仍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说服意义。我们在本报告引用被访谈人的谈话记录时,对个别字词做了修订,以使整个句子在保留被访谈人原意的同时,不致引起读者的歧义;在引用时,也对个别访谈记录作了结构上的调整,使其具有合理的表述逻辑。 本报告访谈笔录的代码为:访谈地点(汉语拼音)被访谈人身份
16、被访谈人代号访谈时间被访谈人性别,其中,被访谈人身份以代表“乙肝病毒携带者”、代表“雇主”、代表“非携带者”、代表“法官”、代表“医生”;被访谈人的性别以M代表男性,F代表女性,例如:Nangjing_A_liao_0422_M。另外,本项研究在征得了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收集整理了13个个案,这些个案均为北京益仁平中心受理的乙肝就业歧视诉讼案,中心为个案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提供了法律援助。我们希望通过对这些个案司法文件的分析,透视法律变化对司法救济途径的影响、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影响以及对法院审判过程的影响。二、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由来 在我们的访谈中,不少被访谈人使用“谈肝色变”一词来描述当今中
17、国社会民众对乙肝的恐惧,这种恐惧其实是对肝炎的普遍恐惧,并可追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在我国上海地区爆发的一场甲型肝炎疫情。甲型肝炎病毒(HAV)感染引起的甲肝在我国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肠道传染病,1988年1至3月间,上海地区因市民食用受到甲肝病毒污染的毛蚶,爆发疫情,发现甲肝病例近30万人,造成数十人死亡。 “医生回忆1988年上海甲肝大流行”,转自“新浪网”( 借助纸面传媒和当时已经普及的电视媒体,这场疫情使全国民众认识到甲肝惊人的传播速度与在短期内爆发的力度,此后也因缺少基本医学常识,笼统地将其他各种病毒性肝炎的传染性与传染途径视同于甲型肝炎,由此造成了对肝炎的普遍恐惧。民众对肝炎的恐惧形成了
18、对肝炎患者的偏见,而真正将这种偏见孕育成对携带者的就业歧视则是政府发布的有关劳动力招聘政策。上个世纪80年代初,政府对企业招工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延续了二十余年的“统包统配”招工制度改为招工考核择优录用,并要求用人单位对应招者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参照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在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1981年4月14日发布)中规定的标准。在这个行政规章中规定,确诊为慢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者不能录取。这一行政规章打开了对携带者就业歧视之门。尽管医学界早已确认各种肝炎病毒具有不同的传播途径,乙肝病毒只能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等三种途径传播,但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颁布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中,并未就不
19、同类型的肝炎病毒及其携带者予以明确的区分和定义,这样就使本来传播途径完全不同于甲肝的乙型肝炎被曲解为消化道传染病,从而否定了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例如,在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在公共场所服务行业从业,这一规定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服务行业的就业权利;在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也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二十六条),这些法律的相关条款使几乎一切
20、与食品加工业有关的雇主都有理由和依据拒绝录用携带者;还有一些法律和行政规章禁止携带者在药品生产行业、卫生用品生产行业,供水行业和教育行业就业。这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剥夺了携带者就业权利的同时,也给社会民众造成了“乙肝病毒会通过日常接触传播”的错觉。上个世纪90年代,为实行公务员招聘制度改革,中央政府推行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这也使对携带者的就业歧视延伸到了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过程。1994年6月7日,人事部发布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要求对报考国家公务员者进行体检;同月,人事部发布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体检项目与标准,要求在中央直属、国务院直属的公务员招聘中,进行乙肝病毒携带的检测,尽管
21、在这个文件中有“急性肝炎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治愈二年,乙肝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的规定,但各地政府在根据这一文件制定的区域性体检标准中,却往往因缺少科学常识而无一例外地把乙肝病毒标志物列为必查项目。 翟明磊:“1亿2千万人承受的荒唐歧视”,转自“39健康网”( 例如,在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浙人干199695号印发试行,2001年2月修订)中,将“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乙肝三系检查大三阳者、小三阳者”定义为体检不合格者。有报道称,在上个世纪90年代,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订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均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 林珊珊:“中国式乙肝战争”,南方人
22、物周刊,2008年第30期(总135期),第24-25页。 政府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了不良的示范效应和错误导向,对此后几年乙肝就业歧视现象的加剧具有巨大的负面影响,致使在就业方面的歧视逐渐蔓延到对携带者的入学歧视、就业期间的歧视甚至子女入托的歧视。进入本世纪后,市场经济的无序发展也对携带者的就业歧视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商家们抓住了乙肝患者和携带者急于求治的心理,大作特作广告,这些广告至少具有四类不实甚至虚假的内容:第一是夸大乙肝病毒的传染性,用模糊的语言提示受众,以引起对其广告药物的重视;第二是夸大乙肝病毒所引起的身体后果,声称有较大比例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将转为肝癌患者或者引起肝硬化;第三是夸大感
23、染乙肝病毒之后的社会后果,诸如就业升学婚姻等障碍;第四是借用“名人”、“医学权威”的形象,夸大广告药物的有效性。这些虚假的信息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及互联网媒体中不断地被重复传播,对社会受众进行着持续的误导。在历史事件和大众传媒等的交互作用下,民众对携带者形成了深度的误解与偏见,而那些带有歧视性质的法律政策又使民众的偏见具有了“合法性”的基础,从而使携带者们身处于一个偏见与歧视构成的“怪圈”之中,成为受社会排斥的一个群体。尽管这个群体具有占全国人口将近十分之一的比例,他们当中不乏事业成功者,然而在涉及到就业、婚姻、家庭与社会交往等诸多领域的时候,他们的确又是社会的一个“弱势群体”。三、对乙肝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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