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说明关于行政审批的办事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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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公开指南一、行政许可项目(一)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1、项目名称: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2、审批对象:水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3、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及组织专家审查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水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评估论证报告(2)流域综合规划批复等文件。8、许可条件:(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2)新建总库容等于或大于1000万m3、小于1亿m3的水库枢纽工程(3)新建单机容量2000K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4
2、000KW及以上且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以下(不含50MW)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m3及以上且小于1亿m3(不含1亿m3)的小型水电站工程(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中型电站或水库总库容1亿m3及以上的工程由流域机构或水利部许可);(4)在江河、湖泊修建水工程的大中型灌区工程;(5)5m3/s及以上的输水工程项目。9、审批程序:(见流程图)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项目审批流程时限图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1天)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全自治区水利厅科技处补正材料通知(限时5天)是否需专家审查是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否组织专家审查
3、材料退回申请人许可文书印发(限时1天)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20天)机构负责人:分管厅领导(限时3天)科技处(限时15天)厅办公室(限时1天)机构负责人:分管主任(限时0.5天)岗位负责人:办公室秘书(限时0.5天)机构负责人:分管处长(限时3天)岗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限时12天)(二)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1、项目名称: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2、审批对象:水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3、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及组织专家审查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
4、的材料:(1)工程是否符合防洪规划要求评估论证报告(2)有关防洪规划批复等文件。8、许可条件:(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2)新建总库容等于或大于1000万m3、小于1亿m3的水库枢纽工程(3)新建单机容量2000K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4000KW及以上且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以下(不含50MW)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m3及以上且小于1亿m3(不含1亿m3)的小型水电站工程(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中型电站或水库总库容1亿m3及以上的工程由流域机构或水利部许可);(5)在江河、湖泊修建水工程,设计日供水能力2000吨及以上的乡(镇)供水工程;(5)在江河、湖泊修建水工程的大中型灌区工程;(6
5、)5m3/s及以上并在江河、湖泊修建水工程的输水工程;9、审批程序:(见流程图)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项目审批流程时限图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1天)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全自治区水利厅科技处补正材料通知(限时5天)是否需专家审查是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否组织专家审查材料退回申请人许可文书印发(限时1天)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20天)机构负责人:分管厅领导(限时3天)科技处(限时15天)厅办公室(限时1天)机构负责人:分管主任(限时0.5天)岗位负责人:办公室秘书(限时0.5天)机构负责人:分管处长(限时3天)岗位负责人:具
6、体承办人员(限时12天)(三)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项目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审批对象:水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3、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及组织专家审查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涉及到取水的需提供取水许可文件;建设用地预审有关
7、批复文件;涉及到移民问题的需提供移民安置规划及实物指标确认成果。林业、压矿、地质灾害评估等手续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2)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8、许可条件:(1)总库容等于或大于1000万m3、小于1亿m3的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总库容1亿m3及以上的工程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或水利部许可);(2)新建总装机容量10000KW及以上且小于50MW以下(不含50MW)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m3及以上且小于1亿m3的小型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中型电站或水库总库容1亿m3及以上的工程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或水利部许可);(3)县(市)及以
8、上的城镇和重点开发区供水、由大中型水库取水的供水工程;(4)地级市及桂平、平南、苍梧、藤县的三、四级堤防(含排涝泵站)工程初步设计;(5)防洪非工程设施及水利信息自动化系统初步设计;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项目审批流程时限图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1天)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全自治区水利厅科技处补正材料通知(限时5天)是否需专家审查是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否组织专家审查材料退回申请人许可文书印发(限时1天)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20天)机构负责人:分管厅领导(限时3天)科技处(限时15天)厅办公室(限时1天)机构负责人:分管主
9、任(限时0.5天)岗位负责人:办公室秘书(限时0.5天)机构负责人:分管处长(限时3天)岗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限时12天)(四)取水许可1、项目名称:取水许可2、审批对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3、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16号)(4)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每本取水许可证收取工本费10元。6
10、、审批时限:45个工作日(不含申报材料修改补充完善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申请取水许可审批的文件(一式1份);(2)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5份);(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一式1份);(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一式1份);(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一式1份);(6)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8、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通过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2)不属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的以下不予批准情形: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
11、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9、审批流程图:取水许可审批流程时限图厅水政水资源处(电话:0771-2185294)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通知补正材料(限时5天)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45天)材料不全许可文书印发(限时2天)分管副厅长(限时5天)分管主任(限时1天)办公室秘书(限时1天)厅办公室(限时2天)处领导审核(限时2天)具体承办人办 理(限时33天)处领导签
12、办(限时0.5天)厅水政水资源处(限时36天)文件登记管理(限时0.5天)取水许可审批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受理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申请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办理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1天)(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审批对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3、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
13、申报材料修改补充完善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申请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文件(1份);(2)具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20 份);(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1份);(4)自治区有关部门立项建议书批文(1份)。8、许可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4)符合国家流域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政策;(5)符合流域、区域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6)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组织的专家评审。9、审批流程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14、书审批流程时限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办理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通知补正材料(限时5天)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20天)厅水政水资源处(电话0771-2185294)具体承办人办理 (限时12天)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受理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填写限时办结重点项目申请信息情况表,录入信息分管厅领导(限时3天)厅办公室(限时1天)厅水政水资源处(限时15天)许可文书印发(限时1天)分管主任(限时0.5天)文件登记管理(限时0.5天)处领导签办(限时0.5天)处领导审核(限时2天)办公室秘书(限时0.5天)材料不全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1天)(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15、机构资质认定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2、审批对象:需要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单位。3、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9项;(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集中受理,自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
16、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申请,具体事宜详见公告;集中审批,自每年7月的第一个工作日算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含申请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向水利部申请印制资质证书、依法组织听证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 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表(一式4份);(2)法人资格证明;(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4)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5)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6)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7)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8、许可条件:
17、(1)资历和信誉:A、正式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专门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B、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设计、水环境评价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是行业的骨干单位;C、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享有良好的信誉。(2)技术力量:A、专业配置齐全,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人员;B、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8名,其中至少有6名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上述人员必须符合
18、水利部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C、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3)技术装备:A、配备有与水资源论证专业活动相适应的专项仪器设备和经国家认定的实验设施;B、配备计算机绘图设备;C、配备有与水资源有关的数据库及必要的软件设施。(4)业务成果:A、近10年内承接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设计和水环境评价等专业工作5项以上,获得过不少于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B、参加过3项以上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咨询。9、审
19、批流程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流程时限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认定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接受申请(限时1天)厅水政水资源处(0771-2185295)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全通知补正材料(限时5天)不予受理(当场作出决定)自治区水利厅受理(承诺时限20天)许可文书印发(限时2天)分管副厅长(限时5天)厅办公室(限时2天)厅水政水资源处(限时11天)办公室秘书(限时1天)处领导审核(限时2天)具体承办人办理(限时8天)分管主任(限时1天)处领导签办(限时0.5天)文件登记管理(限时0.5天)(七)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1、项目名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
20、质认定2、审批对象:在广西境内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3、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4项;(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并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4、审批数量:无限定。5、审批费用:不收费。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集中受理,自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申请,具体事宜详见公告;集中审批,自每年7月的第一个工作日算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含申请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向水利部申请印制资
21、质证书、依法组织听证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7、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申请表(一式4份);(2)法人资格证明;(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4)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5)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6)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7)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8、许可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2)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3)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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