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琉球国中招标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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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琉球國中招標作業SOP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招標(100萬以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午餐招標(一)招標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22-1-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二)決標方式依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7-2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前項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準用最有利標: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開標、評選優勝廠商。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縱僅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如欲採行協商措施,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如由廠商自行報列價格者,應將價格
2、納為評選範圍,不可因為評選後有議價程序而認為不必將價格列為評選範圍。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評審):二項活動、建築師、勞務採購、財物採購(一)招標方式政府採購法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二)決標方式1.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3、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第三條: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恭請 鈞長核示,是否在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改採限制性招標?是否(恭請 鈞長核示勾選)2.依據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按優勝
4、廠商順序當場依序議價,以符合本校需求者為決標對象。3.成立評審小組:恭請 鈞長核示召集人和委員共517人三、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最低標):同質性、較簡單的採購(一)招標方式政府採購法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二)決標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52-1-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一、招決標方式評估作業1.1招決標方式評估1.1.1招決標方式評估流程圖2.3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決標採購作業2.3.1流程圖2.3.1.1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決
5、標採購作業流程圖2.3.1.2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招標前置作業流程圖2.3.1.3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決標開標審標作業流程圖2.3.1.4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決標-評選作業流程圖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3.2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採購作業3.2.1流程圖3.2.1.1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採購作業流程圖3.2.1.2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招標前置作業流程圖3.2.1.3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開標審
6、標作業流程圖3.2.1.4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評選作業流程圖5.5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5.5.1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採購作業流程圖5.6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及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之採購)5.6.1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及企劃書採購作業流程圖2.1.1.5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開標審標作業流程圖2.1.1.6公開招標標價處理作業流程圖附錄A、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A.1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採購作業 自我檢核表標的名稱: 標案案號: 招標前之檢核項目: 檢核日期: 檢核人員: 複核人員: 招標階段之檢核項目:檢核日期: 檢核人員:複核人員: 開決標階段之檢核項目:檢核日期: 檢核人員:複核人
7、員: (本表須附於招標文件稿陳報,並列為政府採購法第107條所稱採購之文件;檢核人員係該採購階段最基層承辦人員,複核人員係檢核人員之直屬主管) 註:1.機關辦理採購前,應依序檢核本表各項目。2.屬公告金額以上採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應另檢核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採購案-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3.屬公告金額以上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應另檢核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異質採購最低標採購案-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4.屬未達公告金額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採購,應另檢核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 5.屬查核金額以上之財物採購,於辦理採購
8、作業前應先檢核機關辦理財務採購前自我檢核表階段作業檢核項目檢核結果依據及說明一、招標前及招標階段(一)採購標的類別、採購金額界定及預算來源。1、採購標的分類:工程採購,財物採購,勞務採購符合不符合1.政府採購法第4、5、7條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 3.採購金額:(1) 小額採購: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2) 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勞務:100萬元。(3) 查核金額:工程、財物:5,000萬元;勞務:1,000萬元。(4) 巨額:工程:2億元以上;財物:1億元以上;勞務:2,000萬元以上。2、採購金額界定:未達公告金額且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公告金額以上未達
9、查核金額;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巨額;特殊。符合不符合3、預算來源: 符合不符合4、補助機關: (補助 %)符合不符合(二)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辦理分批採購。1、非分批採購,其它 。分批採購【有 無 報上級機關核准、法定預算書有標示】,核准文號: 符合不符合1.政府採購法第14條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4.工程會88.7.22 工程企字第8810509號函: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理者,就該採購案分批辦理乙節,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至其招標程序,仍應依其總預算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適用查核金額或巨額金額以上之規
10、定辦理(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三)採用(或準用)最有利標之核准情形(含未達公告金額)1、適用及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者:依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案 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辦理符合不符合1.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案 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2.以統包(最有利標)辦理者,先期檢討作業: 除依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案 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辦理自我檢核外,另應檢核下列事項:(1)是 否 先行評估確認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符合不符合1.統包實施
11、辦法第2、5、7、8條2.統包實施辦法第9條第1項3.工程會95年5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186800號函統包作業須知、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2)評估結果工期 是 否 充裕,如工期充裕,則不得以縮短工期為採行統包招標之理由。符合不符合(3)是 否 屬下列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A.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不宜採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1)土地開挖工程(2)農路、步道施築工程(3)道路鋪面、照明工程(4)排水溝養護、改善工程(5)景觀綠美化、植栽工程(6)垃圾清除工程(7)既有設施修繕、更新工程(8)防漏工程(9)圍牆、圍籬工程(10)油漆工程(11)其他設計內容簡單
12、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B.廠商投標所需資訊不足。C.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D.採購案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技術工法者。符合不符合(4)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前 是 否 完成綜合規劃及基本設計,據以撰寫機關需求書。符合不符合(5)需求書 是 否 納入招標文件;是 否 載明下列事項:A.統包工作之範圍。B.統包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C.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營運等所應遵循或符合之規定、設計準則及時程。D.主要材料或設備之特殊規範。E.甄選廠商之評審標準。F.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須提出之設計、圖說、主要工
13、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或計畫內容等。G.細部設計審查事項、權責與所需時程。H.統包案之設計,包含未來維護管理計畫。符合不符合(6)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是 否規定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並納入為評選項目。符合不符合(7)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 是 否 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設計與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符合不符合(8)招標文件 是 否 規定下列事項:A.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B.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C.設計結果不符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
14、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D.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符合不符合3.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依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異質採購未達公告金額擇符合需要者 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辦理。符合不符合1.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2.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三(六):通知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後決標。(四)採用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之情形依台北市
15、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異質採購最低標採購案 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辦理。符合不符合工程會 95.8.14工程企字第09500306690號函: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五)招標方式、依據法條、電子領/投標情形。1、招標方式:公開招標、公開招標(統包)、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限制性招標(公開徵求)、限制性招標(未經公告:契約變更、其他(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符合不符合1.政府採購法第18、19、20、21、22、23、24、25條2.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一第1項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0、21、22、23、23之1條2、依據法條:本法第 條第 項第 款。符合不符合3、
16、是否合於依據法條 符合、不符 ,理由或原因 。符合不符合4、是否依規定辦理公告 是 否 ,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5、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程序是 否 符合規定,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6、是 否 提供電子領標;是 否 提供電子投標。(本法93條之1)符合不符合(六)訂定廠商資格是否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1、是,否符合規定。廠商資格摘要: 符合不符合1.政府採購法第36、37條2.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七)訂定技術規範是否符合本法第26條及其執行注意事項1、是 否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R是者,可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17、辦理。)符合不符合1.政府採購法第26條2.工程會91.11.09(90)工程企字第90043793號令訂定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3.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8點: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1)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2)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3)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
18、合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辦理。4.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點: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1)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2)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3)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前項技術規格,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2、招標文件 是 否 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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