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汇算清缴政策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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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ompany Logo,内容安排,上级部门2013年度汇缴新政策速递,专题政策讲解,Company Logowww.themegallery.c,上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数52份(不完全统计)分类情况如下:1.税收优惠 24份2.税前扣除 5份3.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 6份(200份?)4.特殊业务 3份(政策性搬迁、混合投资、汇总纳税)5.非居民 2份6.个案批复 9份7.征管类 3份(后续管理、汇算清缴、非居民劳务派遣),上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数52份(不完全统计),税收扣除类法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2、013年第6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5.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号 ),税收扣除类法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类法规,个案类或试点类: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继续执行有关企业所得
3、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5号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税收优惠类法规个案类或试点类:,税收优惠类法规,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号
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税收优惠类法规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
5、工业园区技术,税收优惠类法规,11.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12.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号13.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税收优惠类法规,税收优惠类法规,其它类: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15. 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
6、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税收优惠类法规其它类:,税收优惠类法规,20.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7、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8号 22.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23.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2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税收优惠类法规20.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特殊业务类法规,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
8、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特殊业务类法规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
9、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扩大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与财税201313号文规定的中关村、东湖等试点范围的研发费用范围一致。至此,全国范围内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将执行新的归集口径。比较范围: 1.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2.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3.财税201370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补充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引申:财政拔款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加计扣除,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
11、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中的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36行“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是37行“加计扣除额”的减项。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研发支出,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引申:财政拔款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研究,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 (一)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原则,该类项目应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二)对节能效
12、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减免税优惠期的处理问题,按照孰低原则,规定对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减免税优惠。,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三)财税201011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应税收入与税前扣除匹配的原则,避免这部分资产因税法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大于合同约定管理年限而未折旧期满或摊销结束,公告规定这部分资产的折
13、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 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引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问题,基本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引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14、问题 基本规定:,引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问题,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引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问题 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引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问题,特殊规定(1):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15、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引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问题特殊规定(1):,引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问题,特殊规定(2): 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确认?答:对于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适当证据(包括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确定折旧程度,再乘以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确定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最低折旧年限。如A企业2008年1月1日购入B 企业已使用年的固定资产小汽车(不考虑残
16、值),该汽车原价100万元,B 企业已提取折旧60万,A 企业以40万购入,那么A企业提取折旧的最低年限不是目前新法规定的4年,而是四成新乘上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4年来确定。,引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问题特殊规定(2):,引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问题,特殊规定(3): 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额超过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在汇算清缴时可否按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计算的折旧额作纳税调减?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
17、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额超过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不存在纳税调减。,引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问题 特殊规定(3):,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四)对于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公告确定了合理分摊的具体办法。即,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二因素的权重各为50% 。(引申:项目减免的费用分摊问题)(五)根据项目类优惠的管理实践及当前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公
18、告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要求企业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并对备案时限及办理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做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六)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对管理中有关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税务部门设立节能服务企业项目管理台账和统计制度,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七)为妥善处理简化行政审批与强化专业性前置审核确认的关系,真正以市场化手段解决市场问题,探索和建立税收优惠管理的有效机制,公告中
19、引入了第三方审核机构确认把关机制。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确认,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
20、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例子: 在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后所提供的咨询、服务
21、和培训,则不应是该转让技术投入使用所必须的咨询、服务和培训。 而升级型的更新维护,则应是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备案,与原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并无必要关系。核心:即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而提供的必要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二、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
22、,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四、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公告明确了实行核定征收的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二)公告对财税201227号文件关于获利
23、年度的概念进一步加以明确,即,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的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并 提出了对有关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期应当连续计算的要求,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属于按年度计算的优惠方式,在涉及到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情形时,本着合理性原则,公告允许年度中间开业的软件企业做出选择。,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公告明确了,引申:收入总额(总收入),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4、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较),引申:收入总额(总收入)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引申: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存在亏损问题,某企业2011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2012年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改为查账征收的方式,2012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弥补2011年的亏损额吗?答: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按照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肯定大于等于零,不会产生亏损,因此贵单位不存在弥补2011年度亏损的问题。反过来讲?,引申: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存在亏损问题 某企业2011年,引申:核定征收企业是否
25、存在亏损问题,解读: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因此无论是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肯定大于等于零,税务上确认的亏损为零,对于企业账面确认的亏损,是无法进行弥补的。,引申: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存在亏损问题解读: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就电网企业的新增电网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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