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的通知.docx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的通知.docx(12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481号)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食品相关处室、稽查局:为落实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夯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能力,提升常态化防范化解食品生产安全风险工作水平,省局组织制定了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2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体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3 .各类别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
2、022年11月18日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总体要求1 .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1.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1.2 处罚依据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条款。1. 3法律责任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
3、回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条款。(二)许可资质管理的责任1 .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1.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1.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1.3 法律责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4、2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2.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卜五条第一款。2.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2.3 法律责任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3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
5、评估许可。3.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I七条。3.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有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3.3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4 .生产的食品应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4.1 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4.2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4.3 法律责任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5 .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1.1 1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1.2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
7、二款。1.3 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6 .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6.1 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6.2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6.3 法律责任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7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7.1 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四
8、款。7.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款第十一项。7.3 法律责任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8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8.1 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8.2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8.3 法律责任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9、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9 .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9.1 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9.2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9.3 法律责任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10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
10、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0.1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10.2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10.3法律责任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企业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IL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11.1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11、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11.2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11.3法律责任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企业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2.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时,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12.1 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12.2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12.3 法律责任许可申请人隐瞒
12、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13.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13.1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13.2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13.3法律责任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三)禁止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任1 .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
13、为原料生产食品。1.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1.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3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2 .禁止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2.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
14、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2.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2.3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3 .禁止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3.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I刊条第七项。3.2 处罚
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3.3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4 .禁止生产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4.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4.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6、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4.3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5 .禁止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5.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5.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5.3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17、,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6 .禁止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6.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6.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6.3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
18、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7 .禁止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7.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Hk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7.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7.3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19、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8 .禁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8.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8.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8.3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
20、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9 .禁止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9.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上十四条第四项。9.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9.3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21、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0 .禁止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0.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10.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10.3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
22、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1 .禁止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1.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11.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1.3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2 .禁止生产利用未通
23、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12.1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12.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12.3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3 .禁止生产不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 陕西省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关于 印发 食品 生产 企业 食品安全 责任 清单 风险 措施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6972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