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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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12021)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一、参保缴费(一)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大病保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可单独参加大病保险。(二)大病保险基本保费征缴主体为各县(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机构。选缴保费由各县(市、区)地税部门征缴。(三)大病保险基本保费个人缴纳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每年11T2月征缴下一年度保费。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时按大病保险年度缴费标准同步征收大病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四)选缴保费与基本保费征缴期一致,选缴保费份数由个人在征缴期内自
2、愿选定,可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缴纳,也可通过银行窗口、电子税务局、税务窗口及支付宝、微信等手机APP进行缴纳。未在征缴期内缴纳选缴保费的,在大病保险年度内的,允许补缴,本年度选缴保费相应待遇不享受,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跨年度的,视为中断,再次选择缴纳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五)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相应职能部门认定,具体人员类别,由各县(市)自行确定。保费缴纳划转:各认定职能部门应将认定名单在每年12月底前,报送同级医保经办机构确认,财政补助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困难人员相应的职能部门在次年1月
3、底前缴纳。金华市区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持证重度残疾人和持证精神病患者,选缴保费份数确定为1份。(六)建立大病保险保费筹资调整机制。根据医疗费用增长情况、GDP增长水平、大病保险上年度支出情况等因素,由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适时调整确定大病保险保费水平。二、保障待遇(七)下列选缴保费情形视同连续三年缴纳,按连续满三年缴纳人员的待遇享受:1.新生儿在出生后90日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费时缴纳选缴保费的。2.由各县(市、区)补助缴纳选缴保费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A)大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生效时间一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终
4、止的,大病保险待遇同时中断、终止。(九)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等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是指乙类先行自付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超限阶部分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用、外出住院个人先自付费用、异地登记(居住、安置、外派)住院个人先自付费用、等待期间个人先自负费用、住院起付线费用、规定(特殊)病种起付线费用。(十)合理治疗的医保目录内医用材料是指浙江省医保目录内医用材料超适应症和超限额费用。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是指目录外国药准字、国药进字药品费用。(十一)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合规医疗费用,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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