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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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公交巡规(2022)3号)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交巡警支(大)队,铁路交巡警支队、水警总队交巡警支队、机场分局交巡警支队,总队各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2年11月22日重庆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机动轮椅
2、车的登记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疾人设计,全部由驾驶人上肢操纵,有动力装置驱动专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正三轮轮椅车,其属性是非机动车。第四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车辆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五条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是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业务。第六条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有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需要
3、提交的材料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及互联网上公示。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市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第九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制定式样并统一监制。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十条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二)年满16周岁;(三)持有有效的残疾人证,且下肢确有残疾、上肢功能能够正常操纵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无其他妨碍正常驾驶的
4、疾病。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申请表,同时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车辆:(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残疾人证;(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置发票等来历证明;(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号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提供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提交的合格证明
5、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符的;(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有关数据不符合相关技术参数的;(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六)非法改装、拼装、组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已经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车身颜色的;(二)所有人变更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的;(三)变更其他登记内容的。第十五条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变更车身颜色的,应当交验车辆。第十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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