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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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府(2022)91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相关修订事项已经十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8日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2、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按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网约车行业管理。各区(含功能区)、发展改革
3、、工业和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道路资源、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适时调整网约车发展方式。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
4、务平台数据库须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在本市经营网约车的,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
5、许可决定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以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6、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告知从事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的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第十三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驾驶员的,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国
7、家规定的材料。第十五条符合规定要求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相同的,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可以互认。第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等。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第十七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550毫米;(二)安装
8、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四)行驶证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2年。第十八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具体按以下程序核发:(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本规定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交验车辆后,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通过市交通运
9、输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九条网约车权属发生变化的,车辆所有人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变更。符合规定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予以变更。第二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第二十一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0、:(一)依法纳税;(二)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确保车辆具有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购买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先行赔付,不得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风险;(三)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测,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报备;(四)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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