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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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7号)河北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0月25日省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正谱2022年11月3日河北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政务数据安全有序共享,促进政务数据高效应用,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部门之间非涉密政务数据的共享应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务数据以共享为
2、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按需共享、依法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相关工作的必需经费,统筹本部门预算资金予以安排。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是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推进、指导、协调、规范、监督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负责规划、推进、指导、协调、规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制度,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采
3、集、归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加强政务数据标准体系的统筹建设和管理,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第六条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在政务数据共享应用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政务数据标准统一,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第二章目录管理第七条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政务数据目录应当明确数据内容、提供单位、共享属性、更新频率、安全等级、使用范围等基本信息。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统筹全省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和发布工作。第八条政务部门应当将履行
4、法定职责过程中通过数字化方式和非数字化方式采集、产生的政务数据纳入政务数据目录管理,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本部门的政务数据目录,并报同级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政务数据目录进行汇集,编制形成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目录,统一发布。第九条政务数据目录应当动态更新,因法律法规调整或者职责变化等原因导致目录发生变化的,政务部门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并报送同级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更新期限的,经同级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同级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更新后的政务数据目录之日起十个
5、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相应调整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目录并发布。第十条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务数据目录,确定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采集内容和范围,分解形成政务数据采集责任清单。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采集责任清单,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政务数据,非数字化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数字化改造。对于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政务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第三章共享应用第十一条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二)有条件共享类,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有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不予共享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
6、享使用。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政务数据进行分类,将政务数据确定为不予共享类的,应当向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务数据共享负面清单。第十二条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部门,按照应归尽归的原则,将本部门无条件共享类和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归集到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供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政务数据归集包括物理汇聚和逻辑接入。通过物理汇聚方式归集的,应当将政务数据全量实时汇聚到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通过逻辑接入方式归集的,应当将政务数据以服务接口形式接入到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第十三条人口、法人、自然资源
7、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社会信用、电子证照等基础政务数据的政务数据目录分别由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统计、政务服务管理等政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和维护,并汇总形成基础数据库,通过物理汇聚或者逻辑接入方式归集到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政务数据的政务数据目录由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应急管理等政务部门按照职责编制和维护,并汇总本行业有关政务数据形成主题数据库,通过物理汇聚或者逻辑接入方式归集到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第十四条政务部门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可以申请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
8、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不得拒绝共享需求。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的应用场景使用获取的共享数据,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用途、变更使用方式。第十五条政务部门申请共享政务数据,应当通过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向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并在申请时明确政务数据的应用场景。申请共享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直接提供数据。申请共享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至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作出回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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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政务 数据 共享 应用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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