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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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办规(2022)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税务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税务局: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原省物价局、原省国家税务局、原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应税物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冀价认字(2007)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河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发展和改
2、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10月15日河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和涉税财物虽在本省外但该当事人受本省税务机关管辖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
3、指经税务机关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复议、纳税担保办理或其他税务征收管理过程中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税务机关需要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协助。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提供技术服务。第七条税务机关提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时,应当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
4、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目的;(二)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范围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三)价格内涵;(四)价格认定基准日;(五)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六)提出协助的日期;(七)税务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A)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价格认定协助书后,应当对协助书内容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告知税务机关补充相关材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二)提出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标的已灭失或者其状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税务机关未确定其在价格认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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