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临时救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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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流程,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性保障作用,有效解决我区城乡困难群体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等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第三条临时救助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保障到位;(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措施和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第二章救助对象第四条凡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或非我区户籍但在我区居住一年以上、办理居住证且有相对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于以下原因生活陷入困境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一)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及其他专项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二)因遭遇车祸
3、、溺水、矿难、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实际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S)困难家庭中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四)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第五条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对申请临时救助对象财产状况的要求、收入和财产的核定与计算,参照申请低保家庭的财产状况、收入和财产核定的
4、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不予临时救助的情形:(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三)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五)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收藏品,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六)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而导致被赡(抚、抚)养人生活困难的;(七)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困难的;(A)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
5、救助情形。第八条救助对象情况紧急时,可简化救助程序,实行先行救助,待急难情况缓解后,补齐相关手续。第三章救助方式和标准第九条临时救助采取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为辅的方式。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实物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紧急救治等;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脱离困境的,按照实际情况提供转介服务。第十条临时救助标准为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根据意外事件对申请对象基本生活的影
6、响程度以及申请对象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一)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车祸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按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5倍予以救助;情形较重的按不超过8倍予以救助,最高的不超过10倍予以救助。(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因意外事件受伤治疗,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及其他专项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照以下标准分类救助。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自负医疗费用在12万元,视情分档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6倍予以救助,自负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视情分档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
7、的610倍予以救助。2、其他困难对象年度自负医疗费用在2-4万元,视情分档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6倍予以救助,自负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视情分档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10倍予以救助。3、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子女就读中小学、中高职、高等教育情况,结合教育费用按类别给予比例或是定额一次性救助,标准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S)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临时救助。第十一条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事由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予重复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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