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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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
2、资产。(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运、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方面的资产。(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发放到户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等。第二章确权登记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准确界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所有权,做好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纳入相关管理体系。第六条对以资金或实物直
3、接发放(包括以奖代补)形成的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第七条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监管部门、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因素原则上确权到村集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一)对扶贫项目所有权明确规定到具体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项目实施所在地村集体。(二)对在本乡镇范围内跨村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乡镇,由乡镇代持管理,并根据资金比例将收益资金分配到相关村集体和农户。(S)对在全县范围内跨乡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县农投公司,由县农投公司代持管理,县农业农村、发改、财政、乡村振兴、水务等相关主管部门通过原有渠道,根据资金比例向相关村集体和农户进
4、行收益分配。(四)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权属界定,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管理。第八条对公益性资产根据所属行业部门和所在区域进行确权和管理。第九条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健全完善乡村级明细台账、行业部门建立分台账、县乡村振兴局建立全县总台账的分级台账登记管理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小型水利、高标准农田、种养殖项目等资产管理台账,县发改局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及配套设施、产业基地、后续产业扶持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县人社局建立扶贫车间资产(入股资金所形成的资产)管理台账,县交运局建立道路交运类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县水务局建立人饮、泵站、灌溉防
5、洪等水利工程资产管理台账,其他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部门实施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建立管理台账。对部分直接由乡镇、村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按行业监管责任列入对应行业部门管理台账。第十条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第十一条扶贫项目资产价值原则上按实际决算结果作为入账依据。资产收益扶贫类项目按评估结果进行入账。已作出审计结论并形成处理意见的各类扶贫资产损失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对同一地点不同时期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将最终形成的资产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
6、第十二条扶贫项目资产按照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的程序确权登记。确权登记结束后,资产管理部门对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开展资产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第三章运营管护第十三条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根据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和所属行业,明确管护主体和直接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第十四条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主管理经营,乡镇及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管,确保到户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第十五条经营性资产由产权主体通过自主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
7、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进行运营管护。产权明确到村集体的,直接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按其有关规定进行管护;产权归乡镇所有的,原则上由乡镇确定经营主体统一管护运营;产权归县农投公司所有的,可通过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确定运营主体,落实运管责任,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第十六条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管护工作参照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相关规定,由交运、农业农村、水务、住建、教育、卫健、文旅、发改
8、等主管部门和产权主体共同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建立以经营收入、镇村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镇村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县水务、人社、自然资源、交运等行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部门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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