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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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级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细则。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三条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第四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力求客观、公正
2、,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合肥城市学院全日制在册本科学生。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审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七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八条各学院成立以党政领导为组长,专兼职辅导员等成员参加的资助工作小组,指导和管理本学院资助工作。认定工作小组对学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认定工作小组组长是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
3、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实行回避原则,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o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低于三个工作日。第九条各级认定必须明确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确定重点受助学生,保证精准资助。第三章认定原则与标准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精准扶贫的原则,以一定标准和比例,按照个人申请、班级(专业)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核管理、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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