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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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促进我市科技创业孵化平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创业孵化体系构建新格局、发挥新效能、实现新提升,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要求,结合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
2、间管理办法大连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2月4日附件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企业成
3、长的支撑平台。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孵化器和专业类孵化器。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了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重点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牵头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引领示范作用大、服务绩效突出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于获得省级、国家级资格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第五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职责:(一)
4、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二)负责引育优质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三)按照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数据和报表。第六条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先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后由运营单位自愿申请认定(备案)的工作机制。第二章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第七条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孵化器运营单位应是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以首个团队
5、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二)孵化器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在孵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企业的退出机制等,与服务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并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三)孵化场地集中,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其中用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使用,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四)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五)孵化器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
6、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和1名市级及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备案或认定的创业导师;(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不含商标)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不含商标)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第八条认定综合类市级孵化器应同时满足(一)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二)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三)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第九条认定专业类市级孵化器应同时满足(一)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
7、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二)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三)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四)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不少于1家。第十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三)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第十一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
8、一项:(一)经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三)申报前上一年度实现赢利且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四)申报前两个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五)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三章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第十二条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基本条件:(一)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是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且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时间满1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二)众创空间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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