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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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以下称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
2、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对城镇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的运行管理单位。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镇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工程质量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
3、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区)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水质检测监督及人员培训工作。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城镇二次供水的治安防范工作。市、县(区)发改部门负责城镇二次供水价格的制定。市、县(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房产、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供水企业负责服务区域内用水报装的管理工作,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技术设计方案、维护清洗及消毒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第六条鼓励应用高效、环保、安全的二次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二次供水服务水平。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
4、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统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建设,依法确定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服务水压、水量标准的,应当配套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鼓励新建和改造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建设单位可以出资委托供水企业建设和改造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参加。第十一条二次供水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5、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技术审验。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满足“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要求,鼓励采用具备数据远传采集技术的水表;(二)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空间合理,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治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具体要求;(三)储水设施符合内壁光洁、不渗漏、加盖加锁,防冻保暖、防潮防涝等要求,与消防储水设施相分离;(四)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
6、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五)所用设备、材料及配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六)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具备供电和用电计量、消毒、水质在线监测、故障报警、安防预警和远程控制系统,满足信息化管理要求;二次供水控制设备应采用自动化控制,并提供标准的通讯协议接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后,按照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予变更用水性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
7、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冲洗、试压、消毒,并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采样数量和检测项目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辖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十五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对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设施管理委托给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委托给供水企业。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给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的,业主或管理单位应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
8、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没有实际管理单位的,其所在街道(镇)要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可将辖区内失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委托给供水企业。第十六条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二次供水设施因设备老化、二次加压方式或分区不合理、设备选型问题等影响供水水质、水压或造成其他供水问题和安全隐患,影响用户正常用水的,应当予以改造。改造后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的,产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第十七条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建筑物所有权人筹集。第十八条居住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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