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保障中心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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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勤服务保障中心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采购工作,加强管理,理顺关系,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和中心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批准并下达施工任务单及中心自筹经费的单项造价预算在io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包括校园内的所有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改变、装饰装修等项目。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中心各部门的采购
2、项目,有采购预算并通过论证审批方可实施。第四条财务部通过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第五条凡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额度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上报学校集中采购。具体为:(一)单项造价预算在IoOooO元以上的专项维修工程;(二)单价IoooO元以上的货物;(三)一次采购金额达到50000元以上的货物;(四)一次采购金额未达到50000元但全年连续发生同类业务累计金额达到50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五)50000元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
3、采购。第七条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第八条中心统一领导采购工作。中心成立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领导中心采购工作;讨论决定中心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审查中心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审定中心采购评审员库成员。第九条中心设立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由党委纪检委员担任组长,成员由学校“两代会”代表组成。监督小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采购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第十条财务部负责中心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第十一条中心各部门为相关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是其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采购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根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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