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七章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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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1,第七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1,主要内容,第一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 买方和卖方的义务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2,主要内容第一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2,第一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3,第一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3,一、货物买卖,货物买卖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货物买卖合同有偿的双务合同标的物是财产价金由双方当事人约定,4,一、货物买卖货物买卖4,二、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渊源,1、各国国内立法2、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3、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5,二、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渊源1、各国国内立法5,1、各国国内立法,
2、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普通法和成文法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再修订 1906年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6,1、各国国内立法大陆法系国家 6,2、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7,2、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7,公约的制定背景,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
3、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机。只有比利时、冈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8,公约的制定背景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公约的结构,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78年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1月1日起生效。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1、适用范围和总则
4、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9,公约的结构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公约的内容,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内容公约的适用效力我国与公约我国986年加入公约两项保留: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公约第11条);2、 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认为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10,公约的内容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内容10,3、关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1、E组 2、F组 3、C组 4、D组 华沙牛津规则(针对CIF合同制定)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某些贸易术语进行特别规定193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7托收统一规则,11,
5、3、关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11,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12,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12,一、概述概念作用提高交易效率、有利于成本核算二、分类,一、概述,E组:发货术语 EXW Ex Works (named place)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 :主运费未付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交货(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装运港) FCA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14
6、,E组:发货术语14,C组:主运费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15,C组:主运费已付 15,D组 :货物到达 DAF Deli
7、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已完税交货,16,D组 :货物到达16,三、常用术语的含义FOB/CIF/CFR四、常用新术语FCA/CPT/CIP两种术语的含义比较,17,三、常用术语的含义17,案例1:CIF合同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案,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部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
8、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问题: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18,案例1:CIF合同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案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参考评析,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但是,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的责任,但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该规定,没有投保,使得买方不能取得保险单据,进而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
9、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应由卖方韩国国内公司承担。,19,参考评析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案例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0,案例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参考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
10、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21,参考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案例3:CFR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19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
11、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22,案例3:CFR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参考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4月即已经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就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5月10日才发出装船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即造成买方投保的延误,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
12、。在CIF、FOB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同样的责任。,23,参考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24,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24,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凡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皆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标的物是超越国境运输的有形动产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对等,25,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合同。25,二、我国合同法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规定,关于缔结形式问题:要约、承诺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书面函
13、电成交时合同的成立时间问题合同确认书,26,二、我国合同法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规定关于缔结形式,三、公约的相关规定,(一)发价(offer) 1、发价的含义 2、发价的撤回与撤销 3、发价的拒绝和失效 (二)接受(Acceptance) 1.接受的含义 2.接受生效的时间 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4.逾期的接受 5.接受的撤回,27,三、公约的相关规定(一)发价(offer) 27,(一)发价(offer),1、发价的含义 公约14条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14、。 具体要求: (1)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2)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3)发价人须有当其发价被接受时受其约束的意思。,28,(一)发价(offer)1、发价的含义 28,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公约认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发价必须包含以下三项内容才符合十分确定的要求:A.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B.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C.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货物的价格,29,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公约认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发价必须包含以下三,2、(1)发价的撤回 公约15条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发价到达受发价人之前或与
15、其同时送达受发价人。,30,2、(1)发价的撤回30,2、(2)发价的撤销公约第16条第1款:在合同成立之前,发价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公约第16条第2款: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 A、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他是不可撤销的。如“不可撤销”、“实盘” B、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31,2、(2)发价的撤销31,3、发价的终止和失效(1)发价因拒绝而终止明确表示拒绝对发价人的条件讨价还价(2)发价因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3)发价由其所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止(4)发价因“合理期限”
16、已过而终止,32,3、发价的终止和失效32,(二)接受(Acceptance),1、接受的含义 公约18条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 2、接受生效的时间 公约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有例外: (1) 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须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生效 (2) 受发价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作出该项行为时即生效,33,(二)接受(Acceptance) 1、接受的含义33,3、对发价进行变更的后果实质条件变更,视为拒绝公约19条第1款:对发价表示接受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发价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非实质条件变更,可视为
17、接受公约19条第2款:对发价表示接受,单载有添加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接受,合同仍可有效成立。,34,3、对发价进行变更的后果34,4、逾期的接受接受通知到达发价人的时间超过了发价规定的有效期,或在发价没规定有效期时,超过了合理时间公约认为逾期的接受原则上无效,只能是一项反发价。但有例外:(1)公约第21条第1款: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只要发价人豪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接受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发价人即可. (2)公约21条第2款:如果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
18、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当是能够及时送达发价人的,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豪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发价人,表示他的发价因接受逾期而失效.,35,4、逾期的接受35,5、接受的撤回是接受人阻止其接受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英美法系:不能撤回(投邮生效)德国法:可以撤回(到达生效)公约规定:接受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该项接受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价人即可.,36,5、接受的撤回36,案例分析,自编案例,37,案例分析自编案例37,第三节 买方和卖方的义务,38,第三节 买方和卖方的义务38,一、卖方的义务(公约的规定),(一)按合同或法律
19、规定交货1、交货的方式实际交货与象征性交货(移交货物单据)2、交货的地点合同规定的地点合同没有规定地点的,卖方营业地(英美法系德国)买方营业地(日本规定)如果是特定物,在特定物所在地 公约对交货地点的规定,39,一、卖方的义务(公约的规定)(一)按合同或法律规定交货39,公约对交货地点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同没有规定的,分三种情况:(1)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即视为交货 。货物从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2)如果不涉及运输,卖方应在该物所在地把该物交给买方。(3)除上述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40,公
20、约对交货地点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40,3、交货的时间在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如果规定交货期间的,卖方可以在期间内任一天交货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41,3、交货的时间41,(二)移交与货物有关的一切单据公约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移交这些单据。这些单据主要有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42,(二)移交与货物有关的一切单据42,(三)品质担保和包装义务指卖方应保证所交付的货物没有瑕疵,符合合同、法律或贸易惯例的规定。可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公约的规定责任范围责
21、任期限免责情形,43,(三)品质担保和包装义务43,责任范围,公约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货物应符合通常使用的用途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44,责任范围公约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除双,责任期限,卖方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卖方对上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
22、,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某项义务所致。,45,责任期限卖方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免责情形,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未在合理时间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对方,则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力(一般是实际收货后两年内),46,免责情形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与合同不符。4,(四)权利担保义务(默示担保)指卖方应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享有合法权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
23、物权或其他负担没有侵犯他人权利(知识产权等)公约的规定:1、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2、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47,(四)权利担保义务(默示担保)47,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1)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主张他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或对货物享有 某种权利,结果胜诉,则卖方应对买方承担责任。(2)即使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某种请求后,由于法律上的依据不足而败诉了,但卖方仍将被认为是违反公约41条,因为按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任何请求。所以尽管第三方败诉,但毕竟是提出了请求,使买方受到了干扰,所以卖方仍须
24、对买方负责。,48,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案例分析,教材P328案例,案例分析教材P328案例,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卖方承担此项义务,受下列条件限制:(1)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2)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于第三人依据该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3)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请
25、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下列情况下,卖方不承担此项义务(1)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卖方不承担责任(2)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提出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方对此负责。此外,公约还规定,买方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对货物的权利或请求后,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买方就会丧失此项权利,除非买方对未及时通知卖方能提出合理的理由。,50,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案例分析与讨论1:,2000年,我某机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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