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站监督工程质量安全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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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册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目录第一章 行为检查1第二章 地基基础工程21第一节 质量检查要点21一、质量行为21二、桩基分项含支护结构21三、土方分项21四、深基坑(5M以上)检查重点21第二节 质量检查内容21一、地基处理22二、桩基工程26三、土方工程29四、基坑工程31第三节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36第三节 常见问题表述38第三章 钢筋混凝土工程48第四章 蒸压加气混凝土59第一节 检查内容59第二节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59第三节 常见问题表述60第五章 钢结构61第一节 检查要点61第二节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61第六章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65第一章
2、 主要检查内容65第二章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66第七章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点68第一节 门窗68第二节 栏杆69第三节 各类管道的安装:69第八章 建筑节能工程72第一节 监督检查要点72第二节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75第三节 建筑节能常见问题76第九章 通病防治78第一节 目录78第二节 通病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78一、 墙体裂缝78二、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80三、 楼地面渗漏水82四、 外墙渗漏水83五、 门窗渗漏水85六、 屋面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85七、 变形缝88八、 室内标高90九、 安全防护90十、 给排水工程91十一、 电气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95十二、 通风工程
3、97附1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99附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100附3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101第十章 综合检查102第一节 检查内容102第二节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103第三节 常见问题表述104第十一章 竣工验收105第一节 检查内容105第二节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105第三节 常见问题表述108第十二章 施工安全109第一节 起重机械设备109第二节 建筑施工用电113第三节 文明创建119附录表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要点1表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行为监督要点15表 3各种垫层的压实标准22表 4常用浆液类型23表 5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24
4、表 6先张法预应力管桩质量检验标准27表 7先张法预应力管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28表 8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mm)29表 9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29表 10临时性挖方边坡值30表 11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30表 12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31表 13填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31表 14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32表 15降水类型及适用条件33表 16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33表 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45表 18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46表 19检测内容、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及常见问题表述48表 20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
5、求58表 21光圆钢筋的直径允许偏差和不圆度58表 22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58表 23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104表 24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间的最小安全距离114表 25机动车道与架空线间的最小安全距离114表 26起重设备与架空线间的最小安全距离114表 27外电防护设施与架空线间的最小安全距离114表 28架空线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116图 1变形缝防水施工图89图 2变形缝防水详细施工图89127第一章 行为检查表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要点责任主体序号检 查 内 容相 关 规 范 文 件 要 求常 见 问 题建设单位1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包括直
6、接发包的单项工程)设计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十八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条例第七、七十八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7、;(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1少数建设方有肢解发包的现象2极个别建设方存在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现象3存在在装修过程中有随意修改图纸,擅自变动降低节能标准。4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重新报审的情况2有无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3
8、是否有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4工程是否擅自开工质量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5是否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质量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6施工图是否经审查合格设计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 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 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 单位对修改的勘
9、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 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质量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7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质
10、量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建设部86号令第二至八条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1、;(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
12、,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8是否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
13、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9是否有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条例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10在装修过程中是否有随意修改图纸,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降低节能标准。设计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 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 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
14、专家委 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质量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11工程是否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是否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质量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勘察单位1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有无转包所承揽的工程的行为,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质量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1少数勘察单位有转包工程
15、的行为。2存在签字滞后的现象以及签字人员不具备资格的现象3人员配备存在不足的现象2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质量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3签字手续是否齐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至十一条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 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16、、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 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 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 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4出具报告的人员是否有资格5提供的勘察成果是否真实勘察报告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情况是否准确质量条例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1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有无转包所承揽工程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设计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
17、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 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 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 勘察、设计活动。
18、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 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质量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1极少数设计图纸有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当地新出台的规范导则等现象2一些设计人员不具备设计资格3某些设计单位设计选用的建筑材料等不符合新的政策规定(如墙体材料粘土砖)4个别未对审查合格的设计图作
19、出详细说明5有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不能及时跟进的现象2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设计条例第九、十、十一、二十五、二十七条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 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 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 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 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
20、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 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 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质量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3设计图纸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签字手续是否齐全4设计人员是否有资质5设
21、计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设计条例第二十七、二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 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 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 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 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 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质量条例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
22、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6除特殊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有无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行为7审查合格的设计图是否作出详细说明设计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 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 勘察、设计问题。质量条例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8是否参与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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