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技术规范及评价标准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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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技术规范及评价标准,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刘喜利,常见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技术规范及评价标准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一、常见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过敏性休克,严重过敏样反应,严重皮肤粘膜损害,1,2,3,4,肝损害,5,肾损害,一、常见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过敏性休克严重过敏样反应严重皮肤粘膜,(一)过敏性休克,定义 外界某些抗原性物质进入机体后,主要通过免疫机制在短时间内发生的强烈全身变态反应综合征,由于抗体与抗原结合使机体释放一些生物活性物质如组胺、缓激肽、5-羟色胺和血小板激活因子等,导致全身毛细血管扩张和通透性增加,心排血量急剧下 降,血压下降达休克水平。,(一)过敏性休克 定
2、义,(一)过敏性休克,临床特点 1、皮肤粘膜表现: 往往是过敏性休克最早且最常出现的征兆,包括 有一过性皮肤潮红、周围皮痒、口唇、舌部及四肢 末梢麻木感,继之出现各种皮疹,重者可发生血管 神经性水肿;还可出现鼻、眼、咽喉粘膜充血、水 肿等。 2、呼吸系统表现: 胸闷、气短、呼吸困难、窒息感、发绀等。,(一)过敏性休克临床特点,(一)过敏性休克,3、心血管系统表现 常可见血压迅速下降,收缩压降至90mmHg以下或 比基础血压降低20%或脉压差小于20mmHg。病人 还出现心悸、出汗、面色苍白,然后发展为四肢厥 冷、发绀、脉搏细弱、心动过速及晕厥等。4、神经系统表现: 头晕、乏力、眼花、神志淡漠或
3、烦躁不安、大小便 失禁、抽搐、昏迷等。5、消化系统表现: 恶心、呕吐、腹痛、腹胀、腹泻,严重的可出现 血性腹泻。,(一)过敏性休克3、心血管系统表现,(一)过敏性休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中判定标准 1、血压下降为必需指标,再伴有呼吸系统、心血管系 统、神经系统表现的1-2个指标即可判定; 2、报告情况符合血压诊断标准,同时临床过程描述中 有抗过敏治疗经历,如“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治 疗后好转的,不良反应名称可归纳为“过敏性休克”; 3、报告人认为是过敏性休克,而现有病例报告信息无明确证据反驳的,不良反应名称可归纳为“过敏性休克”,如不良反应过程描述欠缺多,请报告人追踪原始病例,补充报
4、告情况。,(一)过敏性休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中判定标准,(一)过敏性休克,关联性评价 按照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及无法评价的6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1.用药与过敏性休克的出现有合理的时间关系:本病大都在用药过程中发生,多数患者在首次使用30分钟内发生症状,也有少数患者在连续用药数天后发生。2.过敏性休克符合该药已知的不良反应类型:药品说明书中已有的、文献中已记载的、WHO数据库或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中已有的。3.停药后,经过对症治疗反应消失或减轻。,(一)过敏性休克关联性评价,(一)过敏性休克,4.再次使用可疑药品后再次出现同样反应。5.过敏性休克无法用并
5、用药物的相关作用、患者病情的进展、其他治疗的影响来解释。肯定:符合1-5条;很可能:符合1、2、3、5条;可能:符合1-3条;可能无关:不符合1-5条;待评价:报表内容填写不齐,等待补充,或因果关系难以定论,缺乏文献资料佐证;无法评价:报表缺项太多,因果关系难以定论,资料又无法补充。,(一)过敏性休克4.再次使用可疑药品后再次出现同样反应。,(二)严重过敏样反应,定义 依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中现有数据信息,由过敏性或非过敏性机制引起的,累及多个系统、引发患者诸多症状,而其临床表现类似于过敏反应的药品不良反应,为过敏样反应。,(二)严重过敏样反应 定义,(二)严重过敏样反应,
6、临床特点 1、皮肤粘膜表现: 有一过性皮肤潮红、周围皮痒、口唇、舌部及四肢末梢麻木感,继之出现各种皮疹,重者可发生血管神经性水肿;还可出现鼻、眼、咽喉粘膜充血、水肿等。 2、呼吸系统表现: 胸闷、气短、呼吸困难、窒息感、发绀等。 3、心血管系统表现 病人先有心悸、出汗、面色苍白,然后发展为四肢厥冷、发绀、脉搏细弱、心动过速及晕厥等。,(二)严重过敏样反应 临床特点,(二)严重过敏样反应,4、神经系统表现: 头晕、乏力、眼花、神志淡漠或烦躁不安、大小便失禁、抽搐、昏迷等。5、消化系统表现: 恶心、呕吐、腹痛、腹胀、腹泻,严重的可出现血性腹泻。,(二)严重过敏样反应,(二)严重过敏样反应,药品不良
7、反应/事件病例报告中判定标准1、患者表现类似于过敏性休克,但药品不良反应过程 描述里无或达不到休克血压指标的严重不良反应;2、患者出现累及三个(含)以上系统、且必须含呼吸 系统或心血管系统或神经系统损害的严重不良反应;3、患者出现累及三个(含)以上系统损害的不良反应,且需要抢救或者住院治疗才可恢复的严重不良反应。注:如不属于严重过敏样反应,不良反应名称按具体 症状填写。,(二)严重过敏样反应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中判定标准,(二)严重过敏样反应,关联性评价 按照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及无法评价的6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1.合理的时间关系:过敏样反应的时间发生在用药过程中或用药后
8、数小时或数日内;2.怀疑的药品类型:已知可以发生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的药物,包括药品说明书、文献资料或数据库资料等。3.停药或减量后,经抗过敏治疗反应消失或减轻。4.再次使用后再次激发过敏样反应甚或过敏性休克。,(二)严重过敏样反应 关联性评价,(二)严重过敏样反应,5.过敏样反应无法用并用药物的相关作用、患者病情的进展、其他治疗的影响来解释。肯定:符合1-5条;很可能:符合1、2、3、5条;可能:符合1-3条;可能无关:不符合1-5条;待评价:报表内容填写不齐,等待补充,或因果关系难以定论,缺乏文献资料佐证;无法评价:报表缺项太多,因果关系难以定论,资料又无法补充。,(二)严重过敏样反应5.过敏
9、样反应无法用并用药物的相关作用、,(三)严重皮肤粘膜损害,皮肤粘膜损害涵盖的内容 包括:潮红、瘙痒、风团、红斑、水疱、丘疹、 荨麻疹、多形性红斑型药疹、重症多形红斑型药疹、 大疱表皮松解型药疹,剥脱性皮炎(红皮病)型药 疹、其他重症药疹、脱发等。,(三)严重皮肤粘膜损害 皮肤粘膜损害涵盖的内容,(三)严重皮肤粘膜损害,重症药疹的临床特点和诊断标准 主要包括:大疱表皮松解型药疹,剥脱性皮炎型药疹、 重症多形红斑型药疹等。1、大疱性表皮松解型药疹临床特点:起病急,皮疹多于1-4d发病,皮疹累及全身;皮疹开始为弥漫性鲜红色或紫红色斑片,迅速出现松弛性大疱,尼氏征阳性;均伴发热,体温常在3940,肝、
10、肾、心、脑、胃肠等内脏器官常有不同程度受累;病情重、预后较差,死亡率高。诊断要点:符合 、 、 3条者。,(三)严重皮肤粘膜损害重症药疹的临床特点和诊断标准,(三)严重皮肤粘膜损害,2、剥脱性皮炎(红皮病)型药疹临床特点:有一定的潜伏期;病程长,一般超过1个月;常伴有发热、淋巴结肿大及内脏损害;皮疹波及全身,表现为全身红斑、潮红、大片脱屑;病情重。诊断要点:符合 、 条者。 3、重症多形红斑型药疹(Stevens-Johnson syndrome)临床特点:可有流感样前驱症状; 躯干、四肢可见红斑、水疱、大疱、 糜烂;常伴有高热和全身中毒症状(如乏力、白细胞升高、关节肌肉疼痛等),以及肝肾等内
11、脏损害;眼、鼻、口腔及外生殖器等粘膜糜烂;部分患者可累及呼吸道、消化道、肾脏等内脏。诊断要点:符合 、 、 条者。,(三)严重皮肤粘膜损害2、剥脱性皮炎(红皮病)型药疹临床特点,(三)严重皮肤粘膜损害,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中判定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判定为严重皮肤粘膜损害: 1、大疱性表皮松解型药疹; 2、剥脱性皮炎(红皮病)型药疹; 3、重症多形红斑型药疹(Stevens-Johnson syndrome); 4、不良反应名称填写为重症药疹、大疱性表皮松解型药疹、剥脱性皮炎(红皮病)型药疹、重症多形红斑型药疹(Stevens-Johnson syndrome),但不良反应过程描述中缺乏
12、关键性文字的; 5、其它符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诊断标准的皮肤粘膜损害:可引起死亡,或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或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或需住院或使住院时间延长的皮肤粘膜损害。,(三)严重皮肤粘膜损害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中判定标准,(三)严重皮肤粘膜损害,关联性评价 1、皮肤粘膜损害与用药有合理的时间关系:皮肤粘膜损害要符合各型药疹的发病特点;2、说明书、文献或国家中心数据库支持该品种药物引起的皮肤粘膜损害;3、停药后, 皮肤及粘膜的损害减轻或消失;4、再次使用后出现同样的皮肤粘膜损害;5、反应可排除合并用药、患者原有疾病病情的进展以及其它治疗的影响。,(三)严重皮肤粘
13、膜损害关联性评价,(三)严重皮肤粘膜损害,肯定:符合1-5条;很可能:符合1、2、3、5条;可能:符合1-3条;可能无关:不符合1-5条;待评价:报表内容填写不齐,等待补充,或因果关系难以定论,缺乏文献资料佐证;无法评价:报表缺项太多,因果关系难以定论,资料又无法补充。,(三)严重皮肤粘膜损害肯定:符合1-5条;,(四)肝损害,定义 药物性肝损害是指由于药物或/及其代谢产物 引起的肝脏损害。可以发生在以往没有肝病史的 健康者或原来就有严重肝病的病人,在使用某种 药物后发生程度不同的肝脏损害,均称为药物性 肝损害。,(四)肝损害 定义,(四)肝损害,临床特点 药物性肝损害表现与各种肝病的表现相同
14、, 可以表现为肝细胞坏死、胆汁淤积、细胞内微脂 滴沉积或慢性肝炎、肝硬化等。药物性肝损害均 有一定的潜伏期, 一般为4-8周。主要表现为乏力、 食欲不振及黄疸, 有些患者可同时出现皮疹、肾损 害等其他脏器的表现。,(四)肝损害临床特点,(四)肝损害,诊断标准 1定义 使用正常剂量药物过程中,出现:(1)连续2次检测ALT40U/L(正常值上限), 或/和TB1ULN(正常值上限) (2)或单次检测ALT2ULN(正常值上限2倍) 或TB2ULN(正常值上限);符合上述2项 内容之一的即可定义为肝损害。,(四)肝损害诊断标准,(四)肝损害,2. 严重程度分级(以转氨酶和总胆红素为主要指标, 可以
15、加上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白蛋白等其他指标) (1)轻度肝损害:ALT异常伴1ULNTB5ULN; 病人无症状或仅有轻微症状。 (2)重度肝损害: ALT10ULN,伴5ULNTB10ULN(正常值 上限),病人出现明显肝损害症状和体征。 (3)肝衰竭:为必须条件。 胆红素平均每天上升17mol/L或总数大于10倍正常值 上限;凝血酶原活动度40%;症状进行性加重, 极度乏力、厌食、呕吐;出现各种严重并发症,包括 腹水、上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四)肝损害2. 严重程度分级(以转氨酶和总胆红素为主要指标,(四)肝损害,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中判定标准 1一般病例:严重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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