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塘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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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乡塘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81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城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
2、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二、采集范围(一)采集对象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残疾军人、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二)采集内容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多项信息,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的综合情况。具体内容以
3、信息采集细则(详见附件)和信息采集系统端的有关要求为准。三、组织实施(一)采集方式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此次采集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采集。因此次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考虑到我城区的实际情况,拟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分阶段实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集工作任务。(二)采集地点在城区民政局、各镇(街道)设立集中采集点开展定点采集(每个镇、街道设立1个采集点),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可采取上门服务等分散采集的方式采集数据。要充分调动村(居)委会在采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做好本区域内的信息采集工作。各
4、镇(街道)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压实工作责任,保证异地工作、外出务工等人员全面参与信息采集,保证信息采集率,切实摸清底数。(三)采集时间此次信息采集工作从通知采集时间开始,至2018年12月1日前完成镇、街道信息采集录入及上报,城区于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信息审核上报。此次信息采集标准时点截至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四、工作安排信息采集以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建立信息档案为主要目标,要在2018年12月20日前分三个阶段完成本城区全部信息数据采集上报工作。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10月1日
5、一10月10日,信息采集工作涉及每一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牵涉面广,任务量大,要采取发布新闻公告、海报等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广泛宣传。以在村(屯)、社区、小区、单位等发布采集公告第二阶段:初步采集阶段2018年10月11日一12月1日,各部门有关人员要认真梳理各类人员身份特点,参照退役军人信息采集工作细则,明确对象人员分类,有效开展工作。第三阶段:信息交叉比对阶段2018年12月1日一12月20日,将采集到的信息与同级公安、民政、人社、人民武装等部门的信息或档案交叉比对,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五、任务分工城区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由城区政府负责统筹,民政、人社部门
6、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助,各镇、街道具体落实。(一)民政部门:负责提供采集对象社会救助情况;提供优抚、安置对象,军队离退休人员,国家集中供养人员信息;组织采集工作人员培训、采集点设立以及采集录入、审核上报、比对核查、信息安全管理、监督等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提供采集对象社会社保、医保情况;提供军队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采集工作人员培训、采集点设立以及采集录入、审核上报、比对核查、信息安全管理、监督等工作。(三)组织部门:负责协助提供军队计划分配团职以上干部信息。(四)宣传部门:负责做好信息采集宣传工作。(五)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提供采集对象户
7、籍信息;配合民政、人社、人武部门做好数据交叉比对工作。(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信息采集工作经费。(七)信访部门:负责信息采集期间受理、转办涉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投诉或信访件,指导、协调和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涉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信访事项和热点问题。(八)住建部门:负责协助提供采集对象住房状况信息。(九)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提供采集对象原始档案信息。(十)武装部门:负责协助提供采集对象服役档案信息,配合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做好信息交叉比对工作。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要发挥城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作用,指导各镇(街道)抓好信息采集工作,并抽调领导小组成员
8、单位部分业务骨干集中办公,形成由政府统筹负责、民政和人社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信息采集工作机制。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全力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信息采集工作顺利推进。(二)统筹兼顾,全力推进此次信息采集对象分布范围广,要坚持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采集对象为出发点,坚持统筹安排,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属地落实原则,以各镇(街道)为基本单位,由城区民政局统筹负责,会同城区组织、公安、人社、信访和人武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设立采集点,由各镇(街道)负责具体落实。(三)加强管理,确保信息安全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敏感,各单位、镇(街道)要切实强化保密观念和风险
9、防范意识,信息采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消除泄密隐患,确保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坚持涉密信息不采集、不录入的原则。对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的,必须要专门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委托协议中增设保密条款,确保采集的信息数据安全。附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第一阶段工作实施细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第一阶段工作实施细则一、采集对象范围界定本次信息采集的标准时点为截至2018年10月1日。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经认真梳理各类人员身份特
10、点,本次信息采集将上述对象归纳细分为以下十二类人员,具体包括:(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L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
11、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3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4 .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
12、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
13、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
14、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二、采集信息内容和要求本阶段主要采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对象类别信息、基本生活状况、主要诉求等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应按照信息采集表和信息采集系统端的有关要求,逐
15、一核实并准确、全面、细致填写。(-)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基础身份信息和其他身份信息,其中基础身份信息与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可通过信息采集设备或方式读取居民身份证自动生成;其他身份信息可向采集对象现场采集或由采集对象自行填写。(-)对象类别信息。L对象类别确定部分。主要指采集对象的身份类别,主要包括前文所述12类对象,具体有:(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1)病故军人遗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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