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税收法规解读(CTA后续教育)XXXX1226.docx
《近期税收法规解读(CTA后续教育)XXXX1226.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近期税收法规解读(CTA后续教育)XXXX1226.docx(5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近期税收法规解读主讲:上海税务干部学校 胡越川一、税收征管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0101号)1提高纳税人遵从度2发挥中介机构作用3提高征收管理效率(1)分类管理(2)风险控制(3)流程改革 风险控制 纳税服务 受理申报 税款征收 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 法律救济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有关重大问题调研的通知(国税办函2012127号) 【相关链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22号)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一级 移送稽查初步 风险 二级 案头审
2、核(通讯调查、约谈、实地核查)审核 确定 三级 风险提示 四级 评估终止 评估 评估 评估 评估 实施 处理 审核 执行 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公告(2012年第9号) 【摘要】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实施申报制度改革:(一)仅申报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开业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三)税务登记开业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上述范围不包括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
3、个体工商户。上一年度是指税款所属期为上一自然年度。二、改革内容(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纳税期限调整为1个季度;(二)符合上述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涉及出口业务的,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按季申报。二、增值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1注
4、销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注销工商登记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留抵税额不退2变更登记(迁移)变更工商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1)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 (2)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是否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留抵税额是否继续抵扣?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摘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比对 记帐联 发票联 销售方 商品 购买方 货款 报税盘 抄报税
5、 抵扣联 认证(扫描解译) 加密信息 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 稽核比对 (2)抵扣时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所属期)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输入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并在输入的当月(所属期)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3)抵扣联尚未认证或尚未通过稽核比对时的会计处理问题【例】购入原
6、材料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金额10万元,金额1.7万元,抵扣联尚未认证。借:原材料 1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7借:原材料 1.7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7 (4)滞留票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7、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
8、产。【相关链接】转让使用过货物(有形动产)应纳增值税相关政策归纳1旧货(经营)应纳增值税收入/(14)450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固定资产(1)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前(营改增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应纳增值税收入/(14)450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9年1月1日后(营改增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购置的a)准予抵扣的销项税额收入/(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应纳增值税收入/(14)450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置时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时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收入/(14)450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小规
9、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收入/(13)450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物品(存货)(1)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收入/(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收入/(13)3准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链接】营业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如何征税。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摘要】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
10、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
11、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例】本市某试点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2100元;支付技术维护费用,取得发票金额500元。当月提供应税服务应计提的销项税额8.65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34万元。应纳增值税8.652.34(0.210.05)借:管理费用 2100 贷:银行存款 21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2100 贷:管理费用 2100借:管理费用 500 贷:银行存款 5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500 贷:管理费用 50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
12、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摘要】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
13、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摘要】购买免税农产品13成本/(113)13购入扣税法实耗扣税法损耗率?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摘要】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
14、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相关链接】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摘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
15、“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三、营业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摘要】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
16、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相关链接】(1)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辅助设备和配套设施。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摘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17、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1)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2)外派海员劳务。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3)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相关链接】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摘要】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
18、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摘要】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摘要】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4国家税
19、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摘要】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四、企业所得税(一)收入类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摘要】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下列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
20、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3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例】A企业2011年7月1日购买财政部发行的2012年度凭证式一年期国债10万份,面值每份100元,年利率2。2011年12月31日全部转让,转让价格每份100.8元,B企业购买,2012年6月底还本付息。不考虑交易税费。A:100810008 20(6/12)10 纳税调减10万元 2B:1020100812 20(6/12)10 纳税调减10万元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
21、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摘要】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25;2520;20。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近期 税收法规 解读 CTA 后续 教育 XXXX1226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6812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