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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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法规制度汇编第三辑东南大学财务处二五年四月目 录第一篇 重要法规、制度一、常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2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财政部令第6号(5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59)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
2、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 68)二、处罚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国务院令第281号(78)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国务院第427号令(8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90)关于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200019号(94)财政部关于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财法20052号(96)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违反普通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的通知宁地税征发(1999)121号(99)第二篇 高等教育管理一、资金管理财
3、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财库20041号(10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财200414号(107)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财200415号(11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419号(120)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128)教育部关于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教财200444号(132)关于教育部所属高校账户设置问题的复函
4、财办库200457号(134)二、收费管理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监20043号(135)关于高等学校辅修专业课程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41号(140)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强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教财20042号(142)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苏教监200410号(143)关于学习贯彻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教监200412号(149)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南京大学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455号(155)关于提前毕业学生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5、苏教财200481号苏财综2004134号(156)关于研究生领取普通奖学金的有关规定校财字200412号(157)关于非学历研究生收费方式改变的相关规定(暂行)校财字20053号(158)三、票据管理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综字第130号(162)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16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21号(169)关于印发省江苏省收费票据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苏财综200143号(17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变更驻苏中央单位行政事业
6、性收费票据管理方式的通知苏财综200482号(18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驻苏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方式的补充通知苏财综2004124号(184)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收款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校通知200531号(185)关于校内收据和定额收据使用规定的通知校财字20046号(190)关于清理、催核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的通知校财字200410号(192)财务处关于停止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等相关规定的通知校财字200416号(193)四、经费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85号(196)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
7、04117号(199)关于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30号(20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0568号(207)关于印发特殊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校通知200464号(214)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校通知200482号(217)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关于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校通知2004145号(219)东南大学关于调整独生子女费等有关规定校财经20046号(222)关于调整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费用的规定校财经20049号(223)东南大学关于重大经济事项报销的
8、有关规定校财经200410号(224)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校财经200412号(225)关于乘坐Z4950火车票报销的规定校财经200413号(226)东南大学关于调整冷饮费标准的决定校财经200415号(227)关于调整教职工交通费补贴标准的决定校财经200417号(228)关于调整公积金和住房(租金)基数的决定校财经200418号(229)关于调整交付使用财产维修金的规定校财经200424号(230)关于学校支付学生行李费等有关政策的规定校财经200425号(231)关于进一步规范票据报销的通知校财字20044号(232)五、综合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9、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23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238)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教财200436号(245)关于印发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操作流程的通知苏事改发20051号(247)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利率政策调整的通知建办金管200518号(250)东南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暂行办法校通知2001246号(251)关于同意改变IP网关计费方式的决定校财经20047号(255)关于院系办班书费折扣结算的规定校财经20048号(256)东南大学关于贯彻落实经
10、济责任制的补充规定校财经200411号(257)关于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校财经200414号(258)关于对校外单位研究生代培经费结算方法的规定校财经200419号(259)东南大学关于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的补充规定(二)校财经200420号(260)第三篇 税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26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2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2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
11、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2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2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2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函2005218号(277)南京市地方税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地税2004212号(278)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2
12、27号(283)第四篇 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26号) (285)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度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考试报名的通知苏财会200417号(293)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472号(295)东南大学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教授(研究员)职务评聘基本条件(试行)等17个规定的通知 校通知200518号(30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
13、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第三条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第四条 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第五条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
14、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第六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第八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第九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十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第二章 预算管理
15、职权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法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
16、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十四条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
17、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
18、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
19、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用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务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七条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八条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十九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一)税收收入;(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三)专项收入;(四)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一)经济建设支出;(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
20、事业发展支出;(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四)国防支出;(五)各项补贴支出;(六)其他支出;第二十条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第二十一条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二条 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用基金项目的,须经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三条 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第四章 预算编制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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