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信托辽宁实华信托计划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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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合同编号: 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项目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重要提示: 1、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2、委托人以自己合
2、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认可信托计划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3、受托人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不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4、除信托合同之外任何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本信托合同为准。5、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项目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集
3、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及其他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6、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第一条 释义 受托人:指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指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受益人:指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信托合同:指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项目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计划说明书:指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项目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认购风险申明书:指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项目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
4、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及认购风险申明书的总称。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西部信托实华兴华郦城项目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合同。 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所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利益:指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全部费用后的余额部分。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数量计量单位,信托单位面值1元。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成立日信托单位的总数。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下列条件
5、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信托成立日(含)至信托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天数。信托延期天数:指本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届满之日(含)至信托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天数。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6、 第二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发挥自身的投融资优势,通过信托投资的方式,以信托计划资金25000-30000万元(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额为准)出资,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超过 100万元的自有资金出资,共同注册成立一新公司,新公司注册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开发的位于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南地兴隆、兴华街的“实华兴华郦城”项目中建筑面积分别约为38000的商业房产及20000的住宅(实际面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信托期限内按约定的价格溢价受让受托人所持
7、有新公司的股权。为保证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股权受让价款,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实华兴华郦城”项目中部分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即董事长王晶、股东李玉凤及王艺桥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第三条 受托人、保管人及相关服务机构名称及住所 1、受托人的名称及住所名称: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 2、保管人的名称及住所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8、住所:西安市西大街311号3、相关服务机构名称及住所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 第四条 信托资金的币种、金额及缴付1、币种:人民币2、金额: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认购资金为100万元,并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委托人实际缴付的信托资金以本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为准。3、缴付:委托人应于本信托合同签订之日将信托资金缴入受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账户。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1、本信托计划的规模为人民币25000-30000万元,其中18个月信托期限的资金规模约为10000万元;24个月信托期限的资金规模约为1500020000万元,最终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为准。
9、 2、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分为两种,分别为18个月与24个月,即自受托人发布成立公告之日起18个月及24个月。 第六条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1、 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通过信托投资的方式,以信托计划资金25000-30000万元(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额为准)出资,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超过 100万元的自有资金出资,共同注册成立一新公司,新公司注册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开发的位于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南地兴隆、兴华街的“实华兴华郦城”项目中建筑面积分别约为38000
10、的商业房产及20000的住宅(实际面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信托期限内按约定的价格溢价受让受托人所持有新公司的股权。为保证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股权受让价款,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实华兴华郦城”项目中部分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即董事长王晶、股东李玉凤及王艺桥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2、为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受托人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保管合同,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作为保管人(以下简称“保管人”)保管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3、受托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11、要求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分户管理、分别营运、独立核算。第七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一、分配原则1、本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和委托人为同一人,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享有信托利益; 2、在任何条件下,受托人均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3、本条中信托利益的计算,并不代表受益人最终实际分配取得每份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数额,也不构成受托人对受益人本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证。 4、信托利益不足按照本条第二款计算的每份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的,受托人按照每份信托单位应分配信托利益占全部信托单位应分配信托利益的比例分配信托利益。二、信托利益计算 1、信托利益范围
12、 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取得的信托财产扣除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全部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之日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计付。2、计算公式:1)信托期限为18个月的信托利益计算公式:信托资金金额在100万元至299万元:受益人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10%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信托资金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受益人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10.5%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2)信托期限为24个月的信托利益计算公式:信托资金金额在100万元至299万元:受益人第
13、一次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0.5%受益人第二次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10.5%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天-10.5%)信托资金金额在300万以上(含300万元):受益人第一次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1%受益人第二次信托利益=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111%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天-11%) 三、分配1、分配时间及方式:信托期限为18个月的信托利益在信托期限满18个月且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股权受让价款并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信托期限为24个月的信托利益分两次分配,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时间为信托期限满12个
14、月且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股权受让价款并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信托利益的分配时间为信托终止且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股权受让价款并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后5 个工作日内。 2、信托利益的支付由受托人直接划至委托人在本合同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中,不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指定分配账户见本合同第二十条)3、特别声明:如信托财产需通过变卖、拍卖或者司法途径等方式处置的,则信托财产的清算、信托利益的分配在上述程序完毕后进行。第八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一、信托财产的费用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
15、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1、受托人的信托报酬;2、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3、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邮寄费;4、项目考察、开发费、管理费、评审费、投资顾问费、财务顾问费;5、信托计划代理收付费、营销费等发行费用;6、推介费用、客户服务费;7、信息披露费用;8、办理担保登记或备案、公证等手续所产生的费用;9、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资信评估等中介费用;10、银行保管费、募集费用和因司法程序所产生的费用;11、保管银行办理信托资金划拨、账户管理等银行结算费用;12、账户监管费13、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14、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
16、其他费用。 除信托报酬、保管费、项目开发费、管理费外,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二、费用提取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或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账户中支付。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信托费用的,对信托财产享有按照信托合同规定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1、信托报酬(1)信托报酬计收标准: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报酬。本信托计划信托报酬年费率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总规模的 4% 。(2)信托报酬支付时间及方式:受托人信托报酬分三次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如下:第一次信托报酬支付: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总规模的2%收取第一次信托报酬,于2012年12月20
17、日前从信托财产中扣除。第二次信托报酬支付: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总规模的4%收取第二次信托报酬,于2013年12月20日前从信托财产中扣除。第三次信托报酬支付: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不超过24个月期限信托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2%收取第三次信托报酬,于信托终止时从信托财产中扣除。(3)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在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分配完委托人信托利益后余额部分亦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4)信托期限延期期间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式:如信托财产需通过变卖、拍卖或者司法途径等方式处置,则信托报酬年费率不变,在信托财产处置完毕后按本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到期日至信托财产实际处置完毕日期间
18、的实际延期信托天数计算,一次性从信托财产中扣收。(5)特别提示: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致使信托计划终止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报酬无须返还。 2、银行保管费 一次性支付20万元 。 3、项目开发费及管理费预计不超过信托计划规模的 5 /年。三、税费处理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核算方法 1、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要求进行信托财产记账和会计核算。 2、受托人开立信托账户专门用于本信托项下的资金结算,进行核
19、算管理,确保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其他项下的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3、受托人为本信托建立单独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确保本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九条 信托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信托成立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且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信托计划成立: 1、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达到信托计划约定总规模的最低限; 2、合格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金额在300万以上的不受限制; 3、受托人与保管人已签署保管合同; 4、本信托计划项下相关资金运用合同已签署。 本信托计划的成立以受托人发布的成立公告为准。特别提示: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或因国家政策变化
20、等其他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成立,受托人在推介期限届满后30日内将委托人已缴付的信托资金返还至委托人在本合同所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中,并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自信托资金实际交付日至信托资金返还日期间的利息。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行信托计划,但受托人不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任何陈述或承诺。二、信托变更信托计划成立后,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三、信托终止本信托计划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3、因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信托无法
21、存续或继续存续将违反信托目的,受托人提出提前终止申请; 4、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5、本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6、信托计划提前终止:(1)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其担保方、担保物出现重大变故、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本信托计划相关合同约定等情况,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2)信托期限满18个月后,若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相关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全部股权受让价款,则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7、信托计划文件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四、信托计划的延期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因信托计划资金使用方发生重大违约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在信托计划期限内行使权利或
22、因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未能全部变现的,信托计划自动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信托终止。 第十条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一、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二、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扣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后,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第十一条 信托计划清算一、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报告受益人。二、自清算报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益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清算报告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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