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风险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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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键入公司名称2013物流法律风险案例搜集浙江省物产集团物流中心李文顺整理杭州市环城西路56号1、未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风险12、承运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的法律风险43、货物包装要求约定不明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84、托运人托运不明或者违法货物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105、托运人未申报货物价值或申报过低,货物毁损时承运人的法律风险146、外包装完好而内部货损的法律风险187、承运人承运危险品时承担的法律风险218、承运人未使运输工具处于适于运输状态的法律风险249、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的法律风险2810、承运人变更运输路线的法律风险3211、承运人未适当向收货人履行到货通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2、3512、承运人未适当向托运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风险3913、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的法律风险42风险解读4214、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发生返运的法律风险4615、承运人对送货单回单管理不当造成的法律风险4916、承运人被拖欠运费的法律风险5217、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5518、货物冒领导致误交付,承运人承担的法律风险5919、承运人不当行使留置权引起的法律风险6320、承运人转移运输合同中主要义务的法律风险6621、承运人委托他人运输的法律风险6922、实际承运人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7323、托运人解除合同致承运人损失的法律风险7724、没有在诉讼时效期内请求赔偿的法律风险8125、运输合
3、同约定的承运人赔偿原则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法律风险8726、承运人未按照约定条件交付货物的法律风险9027、托运货物丢失或毁损的法律风险9328、运输货物毁损,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毁损原因的法律风险9629、托运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决定承运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10030、承运人未对货损赔偿额进行约定的法律风险10331、承运人约定赔偿限额的法律风险10632、承运人为证明证货物毁损属于合理损耗的法律风险11033、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代收货款的法律风险11334、物流企业委托他人代收货款的法律风险11635、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的法律风险12036、海上货物运输保函换清洁提单的法律风
4、险12437、海上货物运输中保函提货的法律风险12738、多式联运中承运人无法证明货物毁损区段的法律风险13239、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具有货损区段免责适用资格的法律风险13540、合同关系与其他合同关系发生混淆的法律风险13941、保管人未签发仓单的法律风险14342、仓储合同中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14643、仓库不符合仓储条件导致仓储物毁损的法律风险15144、保管人未对仓储物采取妥善验收导致的法律风险15445、保管人保管易变质物品或危险物品时的法律风险15846、保管人履行异状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16247、仓储合同与仓库租赁合同因诉讼时效计算不同导致的法律风险16648、
5、违反约定程序提取仓储货物致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16949、保管人以“不可抗力”为免责理由的法律风险17250、保管人提存逾期未提货物的法律风险17751、仓单背书转让的法律风险18052、保管人行使紧急处置权的法律风险18453、保管人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1881、未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风险书面货物运输合同是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佳证据,也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直接依据。但是在现实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为了交易简便,往往不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而由承运人直接向托运人出具货物运单。这就容易造成严重隐患:一方面,没有书面货物运输合同就没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佳证据,在双方发生争议时难
6、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另一方面,虽然实践中货物运单可以作为运输合同,但其效力弱于书面运输合同,而且运单一般被法院认定为承运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从而不利于承运人。 法规依据海商法第四十三条;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四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八条;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典型案例广州市广慧运输有限公司诉广州柏鸿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2006年11月10日,广州市广慧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广慧公司)受客户委托运输服装60箱至郑州雅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并且收取了运费及保险费。次日,广慧公司委托广州柏鸿基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柏鸿基公司)运输上
7、述货物至郑州,柏鸿基公司向广慧公司出具托运单,注明:托运人为广慧;货物名称为鞋服,数量为 60件,运费为480元;到达站为郑州;托运人注意事项:3、托运普通货物必须参加保价运输。4、如有损坏、丢失、属本公司责任范围内的,已保价的,按货物投保价值平均值80赔偿,未保价的须经本公司调查、取证、核实,赔偿30,但最多不超过托运费的5倍广慧公司收执该托运单,并向柏鸿基公司支付了运费480元,但未支付保价费。上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34箱共879件服装。广慧公司向客户赔付了201678元,后向柏鸿基公司索赔该款,但遭拒。柏鸿基公司只同意按托运单上“托运人注意事项”第4点的约定进行赔偿。故广慧公司诉至法院
8、,请求判令柏鸿基公司赔偿货物损失201768元及利息。此外,广慧公司与柏鸿基公司素有业务往来,每次广慧公司委托柏鸿基公司运输货物,均由柏鸿基公司出具与本案相同格式的托运单,并交广慧公司收执。 法院裁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双方未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柏鸿基公司所出具的托运单是否可以作为运输合同。广慧公司认为柏鸿基公司所出具的托运单上没有广慧公司签章,并非广慧公司与柏鸿基公司建立运输关系的书面合同,故托运单上的条款没有约束力;柏鸿基公司认为广慧公司依据托运单起诉,故托运单即为双方所订立的运输合同,双方均应受托运单的条款约束。法院认为,广慧公司委托柏鸿基公司运输货物,由柏鸿基公司出具托运单,虽然广慧
9、公司没有在托运单中签章,但双方没有另行签订其他书面合同,则广慧公司收执托运单,向柏鸿基公司实际交付货物,并向柏鸿基公司支付运费的一系列行为,应视为广慧公司接受该托运单作为双方所订立的运输合同,并默示接受该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且广慧公司与柏鸿基公司之间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均以该方式确立双方的运输关系,故广慧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柏鸿基公司向广慧公司出具的托运单的性质应认定为双方所订立的运输合同。此后一审法院依据该托运单判决柏鸿基公司赔偿广慧公司货物损失2400元及利息。广慧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柏鸿基公司签发的托运单为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
10、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防范措施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尽量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尤其在运输贵重货物或运输方式复杂的情形。如果不签书面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运单。为了有效约束托运人或承运人,书面货物运输合同或运单要体现出双方当事人的充分参与。如果该合同、运单是由某一方提供,该方要合理提示对方其中不利于对方的条款,并让对方确认。承运人提供的运单,建议尽量由托运人填写。合同或运单如果是由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员工代表签订,一定要有合同当事人本人的签章。应注意,运单的效力劣于书面运输合同,如果同时有书面货物运输合同存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运单。2、
11、承运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的法律风险风险解读使用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固定条款,因此,必须在立法上予以限制。首先,法律规定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其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提出的要求,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将面临无效风险,一旦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承运人权利将难以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9条 采用格
12、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典型案例北京千喜鸽快递有限公司与北京维诺尔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维诺尔公司于2008年10月17日委托千喜鸽公司快递发送软件产品一套(Office 2007中文专业版彩盒包装产品,价值4000元)。维诺尔公司于10月20日下午接到千喜鸽公司电话通知称快递软件产品已丢失,后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为此维诺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千喜鸽公司赔偿所丢失Office 2007中文专业版彩盒包装产品价款4000元;
13、 2、千喜鸽公司向维诺尔公司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千喜鸽公司承担。法院另查明该快件运单由维诺尔公司员工填写,编号为0006323070。运单左下侧只填写了体积重量为“1”,合计金额为“5”元,内件品名、件数、实际重量、保险金额处均未填写。运单第四联(发件人联)下方有千喜鸽公司预先印制的重要提示:“使用前请认真阅读本单后面的契约条款,您的签名表示接受本公司运送服务条款,有贵重物品请向保险公司保险,请用正楷字用力填写”。运单背面为千喜鸽公司预先印制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四条责任及赔偿中的第二款注明:“在托寄物派送过程中,如因本公司的疏忽导致出现货物被盗、遗失、破损或灭失等情况,本公司将负责赔偿
14、。快件未保价,我公司的最高赔偿额将按照首重1公斤100元赔偿,续重1公斤30元给予赔偿。保价件每票最高保价为1万元人民币”。 托运合同签订后,货物及随货物托运的发票在千喜鸽公司运输过程中丢失。 法院裁判法院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千喜鸽公司承运的货物丢失后,该公司能否依照快件运单背面的责任及赔偿条款对维诺尔公司进行赔偿,即快件运单背面的责任及赔偿条款是否有效。该院认为,快件运单背面的责任及赔偿条款属于千喜鸽公司预先拟定、在快件运单背面预先印制、并在维诺尔公司填写快件运单时未与之协商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15、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千喜鸽公司应就快件运单背面的责任及赔偿条款向维诺尔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千喜鸽公司虽然在快件运单下方事先印制了重要提示,提请维诺尔公司阅读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但除此之外,千喜鸽公司并未在维诺尔公司填写快件运单、交运货物时,提醒维诺尔公司注意重要提示并阅读快件运单背后的责任及赔偿条款中限制、免除其赔偿责任的内容,告知维诺尔公司保价的方式及不选择保价的后果,以便维诺尔公司进行判断和选择。故该院认为千喜鸽公司在采用责任及赔偿的格式条款与维诺尔公司订立运输合同时,并未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提示、
16、说明义务。在维诺尔公司无法确知责任及赔偿格式条款中限制、免除赔偿责任内容的情况下,该格式条款事实上免除了千喜鸽公司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货物丢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故该院认为运单背面的责任及赔偿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千喜鸽公司的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纳。千喜鸽公司应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丢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判决:一、维诺尔公司填写的千喜鸽公司0006323070号快件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中关于“在托寄物派送过程中,如因本公司的疏忽导致出现货物被盗、遗失、破损或灭失等情况,本公司将负责赔偿。快件未
17、保价,我公司的最高赔偿额将按照首重1公斤100元赔偿,续重1公斤30元给予赔偿。保价件每票最高保价为1万元人民币”的约定无效;二、千喜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维诺尔公司货物损失4000元;三、驳回维诺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防范措施承运人自己一方提出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是否生效,关键取决于是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按照合同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了说明。如果承运人做到了上述二点,即可保证格式条款的有效性。在实践中,承运人与托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在合同的结尾处让托运人亲笔书写以下内容:“本合同全部内容已经承运人充分说明,本人已对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
18、和法律后果充分了解,并同意合同全部内容”。此后,双方再加盖公章并经授权签字人签署,经过以上签署程序,格式条款的内容将成为合同约束内容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3、货物包装要求约定不明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风险解读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在运输合同中是指托运人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方式、运输距离、气候条件及运输工具的装载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包装。托运人没有进行包装的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运输安全需要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对于因
19、此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此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赔偿损失。但是,如果约定包装义务由承运人履行,则承运人承担因包装不当导致的托运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在明确约定由谁承担货物包装责任以及包装的标准,对分清损失责任至关重要,应当作为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06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典型案例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航捷货运代理公司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案2009年1月14日,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公司)与航捷公司
20、签订代理协议,约定航捷公司作为承运人承运从上海外高桥港区装载扬帆公司从德国进口的一台MAK主机,运往舟山市沈家门港扬帆公司下属的江湾船厂,途中MAK主机倾斜与舱壁接触受损。经查明,本案MAK主机在运输途中发生倾斜触碰舱壁受损的原因在于主机本身的包装垫木强度不足,于运输途中产生开裂、倾斜而彻底变形损坏所致。因此,扬帆公司与航捷公司协商未果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航捷公司承担货物损失250536.49元的赔偿责任。法院裁判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倾斜受损,托运人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关键。据各方无异议的事实,事故发生时固定货物的钢丝、绳索均断裂,货物下原包装垫木也塌陷。至于先因钢丝、
21、绳索断裂引起垫木塌陷,还是垫木塌陷引起钢丝、绳索断裂,各方意见截然相反。法院认为,本案货物包装为明包装,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通过一般观察即可明确。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如发现包装破损可拒绝承运或向托运人说明。现承运人既未拒绝承运也未充分证明据证明已向托运人说明,应认定承运人对货物包装已作一般认可,故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航捷公司向扬帆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00536.49元。防范措施承运人在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明确由谁承担对货物的包装义务,作为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明示包装要求。货物的包装原则是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
22、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至于何为“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则需根据具体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作出判断。承运人欲避免货物包装不善导致对托运人赔偿风险,则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对包装责任、包装要求等内容作出适当详细的约定。4、托运人托运不明或者违法货物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风险解读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托运人有义务事先向承运人说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托运危险物品的,应当按有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标识,向承运人提交并将有关书面材料,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因此,承运人在托运货物不明的情形下,有许多主动性权利,可以要求托运人说明、提交材料
23、、甚至拒绝运输,要求赔偿。但在实践中,对于专业从事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法律要求其应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其有义务向托运人进行说明、提示以及采取其他恰当方式避免损失的产生,如果承运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一旦受托运输的不明甚至违法货物造成自身损失,可能会无法从托运人处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北京市蓝宝新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宏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
24、纷案2006年8月4日,北京市蓝宝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蓝宝公司)向上海某公司出售涂料95桶,并约定十二个月不能交付货物的违约金2000元。同年8月4日,蓝宝公司将货物委托北京宏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宏驰公司)承运。当日,宏驰公司从蓝宝公司提走货物。因托运的部分货物的包装上没有标识,部分货物仅以数字作为货物名称,部分货物名称含有油、漆等字样,宏驰公司认为应该附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在没有得到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将货物发运。此后宏驰公司多次催促蓝宝公司,提出让其附上运输许可,并声明无法承运该批货物,请求其协调解决或领回货物,而蓝宝公司接到催告后一直未办理合法的准运手续。从2006年8月15日起,宏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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