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动植物检验检疫暨食品卫生法规简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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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歐盟動植物檢驗檢疫暨食品衛生法規簡介編撰單位: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初版時間:2005/10/14再版修定時間:2006/11/30目錄壹、前言(一)1貳、法規介紹3一、一般食品法規3二、飼料衛生法規12三、食品污染物最高含量之安全標準22四、動物用藥殘留27五、農藥殘留30六、食品添加劑規範39七、食品標示規範43八、食品接觸物質47九、漁產品檢疫49十、肉類加工產品56十一、酒類產品60十二、基因改造產品(GMO)65十三、我國輸歐其他食品68十四、植物檢疫規範71十五、其他與食品有關之特定規範73參、結論與建議77肆、拓銷歐盟市場之重要經貿資訊網站81伍、附錄83附錄I:參考資料來
2、源83附錄II:歐盟各會員國產品標示之使用語言一覽表84壹、前言(一)依據我2004年進出口統計,我出口至歐盟(東擴後25國)共222億美元,約佔我全球出口總額1,740億美元之12.78%,我自歐盟進口共102億歐元,約佔我全球進口總額1,679億美元之6.1%。我對歐盟享有120億貿易順差。惟在食品及植物花卉貿易領域,尤其在食品領域,歐盟產品似占有相對優勢,且該等產品均對我享有順差。謹查,我輸歐前6大類食品產品(含植物及切花)依序: (1)第3章魚產品及水產品;(2)第22章飲料、酒及醋;(3)第6章植物、切花;(4)第20章蔬菜果實及植物之調製品;(5)第21章雜項調製品;(6)第19章
3、榖類調製品及糕餅類食品,其出口總額僅約4,576萬美元,我輸歐該等產品亦僅佔我同類產品全球出口額之2.5%。歐盟輸我前6大類食品產品(1)第22章飲料、酒及醋;(2)第19章榖類調製品及糕餅類食品;(3)第21章雜項調製品;(4)第23章調製動物飼料;(5)第35章改質澱粉;(6)乳製品;禽蛋及天然蜜等,進口總額約5億5087萬美元,約佔我自全球進口同類產品之28.69%。且若排除第22章之飲料及酒不予計算,進口總額亦約有2億8,043美元,約佔我自全球進口同類產品之18.35%。鑒於我與歐盟間食品貿易仍有大量擴展空間,我必須充分了解並掌握歐盟嚴格之動植物檢驗檢疫及食品衛生法規,並作充分配合與
4、因應以免造成我出口銷歐之障礙。另一方面,對內亦須參考歐盟法規,改善我國內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俾以與國際接軌,除能維護國人食品衛生之需求,亦有利協助我商改善產品品質,拓銷歐洲市場,並進而提升其國際市場之競爭力。爰此,歐盟相關食品及飼料衛生法規應值我方借鏡。歐洲爆發瘋牛病及戴奧辛污染事件後,歐盟近幾年來陸續制定或修正之食品及飼料衛生法規多達數百項。歐盟食品法規雖具複雜性,但因該等法規係考量食品衛生、公眾健康及環境保護等因素作架構性、系統性、整體層面規劃而制定,並非依據各產品別訂定,故如欲瞭解個別產品之相關法規,則須分就食品污染物、農藥殘留、動物用藥殘留、飼料衛生、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及標示規範等各
5、層面考量。此外,歐盟為防止有害物質擴散至食物鏈,並認為消費者有權利知道購買食品之成分,亦要求業者須配合落實相關標示規範,俾建立食品及飼料快速預警系統(Rapid Alert System for Food and Feed, RASFF),加強食物鏈之可追溯性。因此,相關輸歐產品必須以歐盟各會員國所使用之標示語言標示,我商如擬銷售至個別歐盟會員國亦必須注意。由於歐盟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及指令多數已於2006年正式實施,且多項法規、指令亦持續更新修定,本組爰試予以彙整,以供我食品業者拓銷歐陸市場作為參考。另因本組對動植物衛生檢驗及檢疫之知識有限,且相關涉及之法規亦相當龐雜,本文僅就一般食品法規、飼料
6、衛生管理、動物用藥殘留、農藥殘留、漁產品檢疫、肉類加工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其他食品法規(包括速食麵及果凍)以及涉及食品(水果)及非食品(花卉、包裝材料)之植物檢疫規範等章節概略分述介紹。此外,鑒於我國食品業者拓銷歐盟市場常面臨動植物防疫檢疫(SPS)問題,本組謹另彙整我商拓銷歐盟市場可能需要之市場資訊、法規資料、關稅資料等查詢工具以及各會員國使用之標示語文等,供我商參考運用。前言(二)由於我國食品衛生法規之管理制度相異於歐盟法規制度,以致我漁產品及蜂蜜產品於2006年險遭歐盟取消列為核可輸歐第三國名單。因此本次修訂主要內容,將依據近期台歐盟SPS諮商議題之各項問題及經驗,以及執委會食品與獸醫管
7、理處(FVO)審查我輸歐產品之原則及相關規範,更新歐盟飼料、食品衛生法規,增列下列章節:食品添加劑、食品標示法規、食品接觸物質、酒類產品及其他與食品有關之特定規範,另將增列結論與建議一節,供我相關單位及業界參考。貳、法規介紹一、一般食品法規由於歐盟數年前爆發戴奧辛(dioxin)污染及瘋牛病事件,使歐盟食品安全嚴重受威脅,歐盟為確保食品安全之高標準並加強消費者對歐盟食品安全政策之信心,爰於2000年通過歐盟食品白皮書 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http:/europa.eu.int/eur-lex/lex/LexUriServ/site/en/com/1999/co
8、m1999_0719en01.pdf,期以建立歐盟整體食品安全管理機制。嗣後亦於2002年通過一般食品法(178/2002號法規,已於2006年1月1日生效)並同時成立歐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fety Authority, EFSF),俾期協調各會員國執行與食品安全有關之法規,如食品之可追溯性、防止有害食品(含有害物質)進入市場、食品供應鏈業者(含進出口商)之義務(包括配合實施歐盟食品及飼料快速預警系統)、標示規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時須自市場撤回之規定。依據歐盟一般食品法(第178/2002號法規)第65條規定,該項法規第11,12及14至20條規定須於2005年1月1
9、日起生效。歐盟食物鏈及動物健康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n the Food Chain and Animal Health)為協調各會員國執行上述法規有關食品之可追溯性、防止有害食品進入市場、食品業者之義務及對進出口商之要求(178/2002號法規第11,12及16至20條)等一般原則及基本規範,已於去年底制定指導綱領 178/2002號法規或執行該法規第11,12及16至20條之指導綱領等資料,請另上網查閱:http:/europa.eu.int/commfoodfoodfoodlawquidanceindex_en.htm。,並同時協助相關業者瞭解,以徹底落實相
10、關規範。相關新規範將適用於所有食品、動物飼料、動物用藥、保育類植物、肥料以及所有食物鏈業者,包括農場經營、食品之加工、運輸、儲存、配送及零售等。另外,在標示規範方面,歐盟為建立食物鏈之可追溯性系統,所有食品及飼料均須標示生產者之姓名、地址、產品名稱及交易日期,相關資料須保存至少5年,俾供追查之需。該法規第18條雖未明確規範標示資料,惟基本上應包括下列兩類資訊:(1)供應商姓名地址及其供應之產品名稱、銷售對象姓名地址及銷售產品名稱、交易或交貨日期。(2)產品之交易量、條碼、其他相關資訊(如定量包裝或散裝、水果或蔬菜種類、原料或加工產品)。該可追溯性法規(或標示規範)雖未強制要求第三國出口商配合執
11、行,惟輸入歐盟之進口產品須落實相關規定,為避免重新黏貼標示之困擾,歐盟進口商勢必將要求出口商配合實施。其他相關規定尚包括(1)發現食品不符食品安全標準時要求自市場撤回之規定。(2)食品業者之義務【包括配合實施歐盟食品及飼料快速警報系統(Rapid Alert System for Food and Feed, RASFF)】。此外,協調歐盟各會員國之食品衛生法(第852/2004號規章)已於2006年1月生效,其中有關動物用藥、保育類植物等相關規範亦須配合本項規定實施。此外,歐盟依據食品白皮書及一般食品法,續於2002年底及2004年訂定相關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及指令(註:執委會為協助業者亦於20
12、05年6月底針對新食品衛生法,制定一指導綱領 http:/europa.eu.int/comm/food/international/trade/interpretation_imports.pdf。),謹就近期已實施或於2006年1月1日生效之一般食品衛生法規另摘要如後:(一) 2002/99/EChttp:/europa.eu.int/eur-lex/pri/en/oj/dat/2003/l_018/l_01820030123en00110020.pdf。:供人類食用之動物性產品之生產、加工及銷售動物衛生規範,本項指令已自2005年1月1日實施。其中第7至10條規定有關自第三國進口之相關規
13、範主要包括第三國進口名單之審核條件、檢疫證明文件之規範。(二) 852/2004http:/europa.eu.int/eur-lex/pri/en/oj/dat/2004/l_226/l_22620040625en00030021.pdf。:食品衛生法規,本項規定已於2006年1月1日生效。主要協調歐盟各會員國之食品衛生法,以確保食品在各階段生產過程之衛生標準。規範所有食品加工業者(包括食品運輸業者及倉儲業者)須遵守該法規附件一第A部分之一般衛生規範,並要求所有食品業者(不包括原物料生產者)須遵守附件二之一般衛生規範,如食品衛生證、運輸條件、生產設備、廚餘處理、供應水、人員衛生、包裝、食品之
14、熱處理及食品加工人員之培訓等。此外,該規定第5條亦要求食品業者(除原物料初級產品之生產者外)均須採用食品衛生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所頒布之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制度(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s, HACCP)之原則 HACCP係用以辨識、評估及控制各種食品危害之預防系統,傳統之製程突擊檢查獲最終產品之抽樣檢查過於消極且效率不高,故HACCP制度已成為世界性之食品安全準則。及相關要求規定,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三) 853/2004 http:/europa.eu.int/eur-lex/pri/en/oj/d
15、at/2004/l_226/l_22620040626en00220082.pdf。:動物源性食品之特定衛生法規,本項規定已於2006年1月1日生效。主要係針對852/2004之食品衛生總體法規之補充規定,包括對動物源性食品之生產、銷售制定特定之衛生及動物福利規定。規範產品項目主要包括奶及乳製品、蛋及蛋製品、水產品、雙殼軟體貝類、肉品、禽類及其產品。此外,該規定亦規範生產及銷售該等食品之工廠及場所須經主政機關登記、核准屠宰廠須確實遵守853/2004號規章之要求,遵守HACCP之規定且該等產品自第三國進口亦須為核准之第三國進口名單。相關標示規範須遵守178/2002之規定,在國家別識別碼方面則
16、須依據國際標準組織ISO規定(如我國為TW)。(四) 854/2004http:/europa.eu.int/eur-lex/pri/en/oj/dat/2004/l_226/l_22620040626en00830127.pdf。:供人類食用動物源性產品之官方監控法規已於2006年1月1日生效。主要規範肉品、雙殼軟體貝類、魚產品、奶及乳製品等食品官方查驗規範(包括優良衛生規範及執行HACCP原則)以及核准自第三國進口之國家名單相關規範(包括工廠及場所登記與核准之規範)以及包裝、標籤及食品含特定微生物標準之規範。(五) 882/2004 http:/europa.eu.int/eur-lex/
17、lex/LexUriServ/site/en/oj/2004/l_191/l_19120040528en00010052.pdf。:確保核實遵守飼料及食品法、動物衛生及動物福利法規之官方監控法規。本項規定已於2006年1月1日生效。主要針對歐盟一般食品法另訂細部執行規則。例如:(1)官方監控及查驗程序,以及建議執委會建立指導綱領,例如HACCP原則之落實、飼料及食品符合相關法規之管理制度等。(2)官方監控之抽樣與分析方法必須符合法規附件3所訂之評估標準(如ISO之建議分析方法),亦須符合歐洲標準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sation, CEN)所定
18、之標準。(3)進口之規定,如建立進口核准清單、食品及飼料之風險清單、未符合法規須將物品退運、扣押、沒收或銷毀之規定(如第21條對退運之規範以及超過60天尚未執行退運之貨物須予以銷毀)。(4)歐盟對各會員執行監控措施之補助辦法(27 及28條,另於2007年1月1日實施)。(六) 有關歐盟對第三國進口動物性產品之殘留檢測調和規範,並已於2005年2月19日實施第2005/34/EC號指令,即經檢測含有歐盟禁止使用物質(藥物殘留)之產品則須滯留不得放行並通知物主,且貨物須於60天內退運或轉運(不得進入歐盟境內),如超過60天者未處理者,則須予以銷毀。另查國際標準組織(ISO)已依據危害分析及關鍵控
19、制點之查核結果訂定食品安全管理系統之特定標準(ISO22000)。且基於Codex Alimentarius所定原則,所有食品行業將須採用HACCP原則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以確保食品安全達到更高標準。因此,縱使目前歐盟相關法規尚未明文規範自第三國進口之食品須通過HACCP認證或ISO相關認證(如ISO9000),惟歐盟在審核自第三國許可名單,則勢必檢視第三國食品衛生檢驗機關如何執行核可廠商之查驗,即是否審查廠商如何落實HACCP原則等。此外,歐盟未來將制定採用HACCP原則之指導綱領(請另參閱852/2004 號規章第9條)。基本上,HACCP原則包括:(一) 危害分析:從原料之生產、加工程序
20、、銷售以及消費等各環節可能產生之各種危害(包括物理、化學即為生物之危害)進行確認分析,並依據評估之危害性擬定預防措施。(二) 關鍵控制點(CCPS)之確定:界定各階段之必要監測措施,俾確保產品品質及安全。(三) 制定管制CCPS之標準:訂定每個CCPS之管制標準及檢測方法。(四) 制定CCPS例行之監測程序:落實CCPS例行性監測,以確保每個環節暨生產程序符合標準。(五) 制定CCPS修正計劃:當某個CCPS超出管制標準,應有臨時性修正計劃。(六) HACCP系統之有效性確認:廠商自我檢查以確認相關措施之有效性。(七) 保留檢測結果之紀錄:應保留各項監測措施之紀錄,俾確認其有效性,並供檢驗主管
21、機關參考。除上述法規之外,歐盟一般食品衛生法規之新規定於近期公告之主要者尚有:毛線蟲檢測規範暨肉品之衛生法規、食品之微生物安全標準規範、一般食品衛生法規之過渡性法規以及沙氏桿菌控制計劃之實行細則等。相關詳情另分述如後:(一) 2075/2005號規章該規章業於2006年1月11日生效。詳細內容請逕上網查閱: http:/europa.eu.int/eur-lex/lex/LexUriServ/site/en/oj/2005/l_338/l_33820051222en00600082.pdf。:旋毛線蟲檢測規範暨肉品之衛生法規。鑒於歐盟第854/2004號規章(供人類食用動物性產品之官方監控法規
22、)之規範內容包括:肉品、雙殼軟體貝類、魚產品、奶及乳製品等食品官方查驗規範(如優良衛生規範及執行HACCP原則)、核准自第三國進口之國家名單相關規範(如工廠及場所登記與核准之規範)以及包裝、標籤及食品含特定微生物標準之規範。現因考量寄生在肉品之旋毛線蟲(Trichinella或Trichinella spiralis),執委會續於去年12月22日公告第2075/2005號規章,規範肉品旋毛線蟲暨囊蟲(Cysticercus)之官方管制特定措施,並要求出口至歐盟之第三國須先完成旋毛蟲檢測。旋毛線蟲常寄生於豬、山豬、馬及其他種類動物,如食用經旋毛線蟲感染之肉品(幼蟲或囊蟲寄生於肌肉)將感染旋毛蟲症
23、(Trichinosis)危害人體健康。又因特定低溫及冷凍時間能殺除寄生在特定規格肉品之旋毛蟲及囊蟲,且相關冷凍方式業經歐洲食品安全局採認,例如,冷凍室需維持零下25度,冷凍時間則依肉品厚度則不同;其他冷凍方式尚包括:15公分立方之肉品,在零下15度須維持20天,或在零下23度則須維持10天(其他詳情請另參閱該規章之附件II)。此外,由於目前已有多種方式得以檢測旋毛線蟲感染情形,惟尤以採用磁石攪拌器檢測方法(magnetic stirrer method)針對混合樣本(pooled samples)分解進行檢測之結果最受肯定。故該規章亦針對檢測方式訂定官方審查檢測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之相關規範,例
24、如規定檢測及採樣所必須使用之器具、採樣規格、混合樣本之製作及檢測程序等(其他詳情請另參閱該規章之附件I)。此外,第2075/2005號規章之主要規範尚包括:(1)屠宰廠之豬肉,其旋毛蟲檢測須由主管機關指定實驗室參照採用附件I之檢測方法;(2)如採用附件II之冷凍處理方式,則得以免檢測;(3)在尚未證實旋毛蟲檢測結果為陰性之前,屠宰之肉品不得核予健康許可標誌,惟如非供人類食用且不含橫紋肌,則得以在檢測結果揭曉前先予以放行。(4)各會員國須於2006年12月31日針對該規章制定緊急因應措施計劃。(5)非旋毛蟲疫區之飼養場之官方認定標準(詳如規章之附件IV)。(6)進口肉品之衛生要求:自第三國出口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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