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法规(doc388).docx
《政策性银行法规(doc388).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策性银行法规(doc388).docx(39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政策性银行法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4(1)国家开发银行7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7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15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5-1219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1994-6-1026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28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30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40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2002-3-24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3-2247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
2、6-9-1449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2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回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1-2559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9-96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67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日69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 1996-5-17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
3、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83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4-685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88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31日90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4日9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的通知95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2598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2000-3-27101国家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2000-1-3103
4、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3-30105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12108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0-111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112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 1998年7月3日11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5日121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7-26125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审计暂行办法 19
5、98年1月22日127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9月27日13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132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14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章程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15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152(2)进出口银行15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1996年7月10日154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操作规程1994年8月1日159中国工商银行
6、办公室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9-2016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4年6月23日16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16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25日170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1995-9-20173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17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9月1
7、1日180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182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18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2日18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8日18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16日192关于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1996年10月25日19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
8、6年9月17日197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19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20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220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11日231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9月27日233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1995年1月18日29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
9、96年12月30日31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317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351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1994年3月19日35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356()中国投资银行356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财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56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358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
10、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92年9月26日360()农业发展银行36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66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36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371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37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1994年8月2日385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行
11、为,保证市场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金融债券”)市场发行,是指政策性银行通过市场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行为。第三条 金融债券发行人是国家政策性银行。第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和其他认购人。第五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金融债券的托管人,负责金融债券发行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第六条 金融债券的交易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管理机关。第二章 发行的审批第八条 发行人发行金融债券必
12、须将发行数量、期限、方式、发行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九条 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招标发行时,承销商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发行人确定承销团名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承销商退出承销团,应提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条 发行人采取其他方式发行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利率或收益率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第十二条 招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下进行。第三章 发行与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在每年的首期发行前公布发债说明书。发债说明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状况,其中应包含债券信用情况及偿债记录等与偿
13、还本息有关的情况;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年度计划。发行人应随时公布与偿还债券本息有关的重大经营及财务事件。第十四条 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招标发行时,应组成承销团。第十五条 承销商根据自主、自愿原则参加或退出承销团。承销商参加承销团,应与发行人根据本规定签订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发行人应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六条 每次招标时,发行人应披露以下信息:(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发债公告。发债公告应载明招标日、本次发债的数量、期限、付息方式、起息日、兑付日及发行对象(含分销范围)。(二)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承销商发布发行招标办法。招标办法除载明上
14、述要素外,还需说明本次招标方式、招标时间、缴款日及发行手续费标准等具体事项。(三)招标开始时向承销商发出招标书。第十七条 承销商在投标时,不得相互联手操纵市场。第十八条 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于当天向承销商发布中标确认书,并于次日向社会发布发行公告,公布中标利率和各承销商的承销额。第十九条 承销商通过招标确定承购数额后,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可进行分销。第二十条 每次发行的发行期由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的数量、分销范围确定。发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发行期满后,尚未分销的金融债券由承销商持有。第二十一条 承销商应按不超过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发行价格进行分销。第二十二条 承销商不得以卖空方式进行
15、分销。第二十三条 招标结束后,发行人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发行情况。第二十四条 发行期结束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市流通。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四章 登记与托管第二十六条 招标结束后,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发行人签章的中标确认书清单,为承销商办理承销登记手续,并通知各有关承销商。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在发行缴款期内收到发债款项后,要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到款确认。第二十八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到款确认,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金融债券托管手续,并通知认购人。第二十九条 承销商分销金融债券后,统一按照中央
16、结算公司制订的有关规则办理过户手续。第三十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制定金融债券登记、托管的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五章 发行缴款与还本付息第三十一条 招标结束后,承销商必须在发债公告要求的缴款期内将认购金融债券的款项全额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根据招标办法中确定的标准按时向承销商支付金融债券发行手续费。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必须按发债公告中确定的付息方式按时、足额向持有人支付利息。第三十四条 金融债券到期后,发行人必须按时、足额向持有人兑付金融债券本金,不得单方面提前或推迟兑付。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
17、权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以警告、罚款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发行数量、期限、发行方式、发行日期发行的;(二)不按本规定披露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三)超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范围发行金融债券的;(四)不按规定还本付息、支付手续费的;(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 承销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以警告、罚款、宣布本次投标结果无效、取消承销商资格:(一)相互联手操纵市场的;(二)中标后不按承销数额和规定时间划款的;(三)超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和卖空分销的;(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 中央结算
18、公司不按照本规定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八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未按本规定组织金融债券上市交易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返回(1)国家开发银行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国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更有效地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增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
19、金融机构,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及国家开发银行章程业经国务院批准,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方案及章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二、国家开发银行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附件一
20、 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国家开发银行筹备组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开发银行,以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对投资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加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组建国家开发银行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总结,逐步完善、改进和提高。一、国家开发银行的性质和任务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单位),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重点建设,办理政
21、策性重点建设贷款和贴息业务,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组建原则和组织机构组建国家开发银行,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要建立科学和严格的投融资决策责任制,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责权统一;要择优选定项目,负责配置资金及发放政策性贷款,但不对项目进行参股。国家开发银行的金融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国家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随着业务的发展,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有关资金拨付
22、业务,优先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国家开发银行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必要的职能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和各项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开发银行与新组建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关系是:(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按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将现有的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新组建一个人员精干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新组建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政策性投资公司,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管,其业务范围主要是:承担少数不宜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的重大项目;原由个国家专业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政策性 银行 法规 doc388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6804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