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工程采购安装工程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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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合 同0000000000000有限责任公司00000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春2005年10月10日合同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2005年10月10日 签字地点: 0000000000000有限责任公司 本合同于2005年10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0000000000000有限责任公司和长春市 的00000有限责任公司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合同系统包括有关的合同设备、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即(合同系统名称) 而邀请投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壹佰肆拾玖万元整¥1,490,000.00 (以下简称“合同总价”) 提供上述合
2、同系统的投标。 双方特此同意如下: 1.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 以下文件应构成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解释,若各文件之间存在含糊不清或互相冲突之处,优先顺序应按下列文件顺序解释。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合同专用条款 (4) 合同通用条款 (5) 合同附件 (6) 其他文件 3. 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 4. 考虑到卖方将按合同规定提供合同设备、专利和/或专有
3、技术使用许可、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5.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生效日期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的最晚日期为准: (1)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2) 如果合同双方本国法律有此要求,由合同双方各自本国主管当局批准; (3) 买方收到卖方按合同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尽快完成其负责落实的上述条件;力求在合同签字后60日内获得主管当局的批准,并将批准日期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 6.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买方买方代理和卖方由其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所写日期和地点签订本合同。 买方:000000000
4、0000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 平泉路21号 邮编:130041 传真:0431-8613824 电话:0431-8634019 法定代表人:车振广 授权代表:霍宏伟 (签名)卖方: 00000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长春市二道区民丰大街7-8号 邮编: 130031 传真: 4847166 电话: 4830007 法定代表人:刘岿然 授权代表:刘岿然 (签名)合同通用条款目 录第一条 定义7第二条 合同范围8第三条 价格8第四条 支付9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9第六条 交货和保险10第七条 包装与标记11第八条 技术资料13第九条 设计与设计联络、系统集成13第十条 标准和检验14第十一条 安装、
5、试运行、系统联调、性能考核及验收14第十二条 保证15第十三条 索赔16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16第十五条 技术改进和回授17第十六条 保密17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17第十八条 税费18第十九条 仲裁18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18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8 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 定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外,下列各词语定义如下: 1.1 “买方”是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买方的法人。1.2 “买方代理” 是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被指定为“买方代理”的法人。买方授权其作为商务代理参予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除合同条款另有规定,买方代理不承担合同项下的实体义务,不享受合同项下的实体权利。 1.3 “卖方”是
6、指投标文件为买方接受且在合同协议书中被指定为卖方的法人。 1.4 “现场代表”是指合同双方各自任命的一名代表,在工作现场负责与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有关的所有事项。 1.5 “检验当局”是指位于卸货港和/或工作现场或其附近的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地方分支机构,或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情况下确定的检验方。 1.6 “买方银行”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银行。 1.7 “卖方银行”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银行。 1.8 “装运港”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港口。 1.9 “卸货港”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港口。 1.10 “目的地机场”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机场。 1.11 “工作现场”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合同系统
7、座落的地方。 1.12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提供的设备、软件、备件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包括为确保合同系统达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在合同系统中的任何部件,详见相应合同附件。 1.13 “合同系统”是指由合同供应范围内的合同设备、被许可使用的专有技术和/或专利、设计、系统集成、技术文件、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组成的系统,其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见相应合同附件的规定。 1.14 “合同功能”是指合同系统实现的功能,其技术规格和保证指标详见相应合同附件。 1.15 “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系统的设计、检验、安装、试运行、系统联调、性能考核、操作以及维修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文件。技术资料清单详见相应合同附件。
8、 1.16 “技术服务”是指在合同系统的安装、试运行、系统联调、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给予买方的技术指导、协助以及监督等。详见相应合同附件。 1.17 “技术培训”是指在合同系统的安装、试运行、系统联调、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给予买方的培训。详见相应合同附件。 1.18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软件和备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设计图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详见相应合同附件。 1.19 “试运行”是指为验明系统设备的性能,在安装完毕后对单台设备和一系列系统设备分别进行的测试。详见相应合同附件。 1.20 “系统联调”是指为进行合同系统的性能考核,进
9、行系统各组成部分的联合调试。详见相应合同附件。 1.21 “性能考核”是指根据相应合同附件的规定进行的,用以确定合同系统和合同功能是否达到相应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的考核。 1.22 “验收”是指合同系统在性能考核中达到相应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之后,买方对合同系统的接受。 1.23 “保证期”是指自验收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卖方保证合同系统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系统存在的任何缺陷。详见相应合同附件。 1.24 “合同货币”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中所使用的货币。 1.25 “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
10、的价款。详见相应合同附件。 1.26 “合同生效日”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第5条规定的所有条件得到履行时的日期。 1.27 “日”是指日历天数。1.28 “月”是指日历月数。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合同系统,包括合同设备、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详见相应合同附件。 2.2 卖方应提供相应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合同设备及为达到合同系统性能指标所需的相应合同附件所列买方供货范围以外的所有设备、工具及零备件。系统的技术规范书、性能和保证指标详见相应合同附件。 2.3 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和销
11、售合同系统并将其出口到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而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性质使用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许可。内容详见相应合同附件。 本合同期满后,卖方不得禁止买方继续使用专利和/或专有技术。 2.4 卖方负责合同系统的设计工作。内容详见相应合同附件。 2.5 卖方应按照相应合同附件的规定向买方提交技术资料。 2.6 卖方应派遣其技术人员到工作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内容详见相应合同附件。 2.7 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在设备制造商的生产车间和/或与合同系统类似的其他工厂和/或工作现场提供技术培训。内容详见相应合同附件的规定。 2.8 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优惠价格向买方
12、提供合同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备件。届时双方将另签协议。如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卖方停止设备备件的生产和供应,卖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购所需的备件;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第三条 价格3.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有关合同设备、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的合同总价为合同专用条款标明的金额。合同总价是固定价格。 3.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合同系统的价格分项如下, 分项价格规定于合同专用条款。 3.2.1 合同设备及软件价格(包含保险及运费) 3.2.2 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费及相关技术资料费 3.
13、2.3 设计费、集成费和相关技术资料费 3.2.4 技术服务费 3.2.5 技术培训费 3.3 合同系统的分项价格表详见相应合同附件。 3.4 本合同第3.2.4条规定的技术服务费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实际数额向卖方支付。 3.5 本合同第3.2.1条规定的合同设备及软件价格为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价格条件。 本合同第3.2.2和3.2.3条规定的技术资料价格为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价格条件。第四条 支付4.1 本合同项下买方对卖方的支付应通过买方银行和卖方银行以合同货币进行。 4.2 买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4.3 如果卖方未能及时提交支付文件,由此在卸货港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
14、但不限于仓储费用及滞纳金,均应由卖方承担。 4.4 卖方有义务支付合同项下的预提税、违约金和/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扣除。 4.5 买方银行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而买方银行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均应由卖方负担。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5.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5.2 如果卖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卖方的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追索。 5.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买方可以接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并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 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备用
15、信用证: 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或买方可接受的其他格式;或 B. 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现金。 5.4 本合同第12.7条规定的保证期期满证书签署日期或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起60日后,履约保函失效,其他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买方将退还卖方。第六条 交货和保险6.1 合同设备大约净重、总毛重、总体积规定于合同专用条款。 6.2 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交货期限、批次和交货条件交付合同设备。 6.3 装运港或装运地点规定于合同专用条款。 6.4 卸货港或卸货地点规定于合同专用条款。 6.5 卖
16、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向买方提交初步交货计划。初步交货计划应在本合同第9.3.2条规定的基础设计审查会上由合同双方讨论并作为最终交货计划的基础。 6.6 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向买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 6.7 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以传真通知买方备妥待运货物的情况,并将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通知文件快递或航寄买方指定的运输代理,作为安排合同设备的运输包括内陆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6.8 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交货条件装运并交付合同设备,并可选择下列交货条件: 选择一:适用于CIF交货条件 6.8.1 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租船订舱. 6.8.2 卖方应指示船公司在提单中注
17、明装有危险品和/或易燃品的木箱或集装箱的号码。除非买方同意,不允许“甲板运输“或“转船运输”。如果经买方同意将合同设备装在甲板上,卖方应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6.8.3为方便合同设备的接收和内陆运输,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将装船通知传真给买方并将相应单据快递或航寄买方和收货人。 6.8.4 第三方海运提单不能被接受。 6.8.5 卖方应向一流的保险公司投保金额为装运的合同设备的发票价值110 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一切险、战争险和甲板险(如果需要的话)。卖方应以合同货币投保,保险单上应注明“可以在中国理赔”并且保险单不应含有抵免条款。 如果合同设备在海运途中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协助买方向保险公
18、司请求赔偿或者代表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根据买方要求尽快以原合同价格补供丢失或损坏的合同设备。 选择二:适用于FOB交货条件: 6.8.1 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买方应以传真将预计抵达日期、货运代理人及装运所必需的其他信息通知卖方。 6.8.2 如果卖方在受载船只预计抵达之日已将货物备妥而买方船只未能按预计抵达日期抵达,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处理。 6.8.3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船只抵达装运港时将货物备妥装船,由此发生的船舶滞期费、空舱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这些费用将按照轮船公司出具的有关单据进行计算和结算。 6.8.4 为方便买方投保,卖方应在合同设备装船完毕后,立即将合同号、货
19、物名称、装运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价值、载货船只名称、启航时间和船只预计到达卸货港的时间以传真的方式通知买方。如果有易燃设备和危险设备,亦应注明有关细节。如果因卖方未及时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将由卖方负担。 选择三:适用于EXW交货条件 6.8.1 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条件下,卖方应按照买方的要求办理合同设备的内陆运输和保险。 6.8.2 承运人出具的收据日期是合同设备的实际交货日期。6.9 如有可能,每件合同设备应整套装运。安装该设备所使用的专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6.10 如果卖方未能按照最终交货计划及时交货,卖方应按合同专
20、用条款的规定支付迟交违约金。迟交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第七条 包装与标记7.1 除非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合同设备应由卖方用新的坚固的木箱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以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对不充分或不适当包装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承担责任。 7.2对于箱内和捆内的散装部件,卖方均应系加标签并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上的位号和零件号。对于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7.3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标明合同专用条
21、款规定的内容。 根据合同设备在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应在包装箱上显著地标明“轻放”、“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以及其它国际运输中通用的标记。对于重量为二公吨或超过二公吨的合同设备,还应在包装箱上标明重量、重心和挂钩位置。 7.4在合同设备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 A. 装箱明细单副本一式两份; B. 质量合格证副本一式两份; C. 相关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一份; D. 需要组装的部件及机器的系统装配图一式两份。 7.5 如果使用集装箱运输,卖方应在装箱以前对集装箱的状况进行检查,以确保用于运输合同设备的集装箱状态良好。集装箱内应备有充足的货物支架和包装垫木,以防止合同设备在集装箱内移
22、动。卖方应对因其疏忽而导致的合同设备的任何损坏负责。 7.6 凡由于对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果因卖方在包装和唛头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事宜造成合同设备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 7.7 对于国外供货,卖方应使用未经昆虫侵蚀的木质包装材料。如果在动植物检疫中发现昆虫侵蚀,卖方应负担在卸货港发生的熏蒸和更换包装费用。 如果有关当局要求,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有关机构签发的熏蒸证明。海运时,该熏蒸证明作为议付单据提交;空运时,该熏蒸证明随货物提交,其副本及买方确认收到该证明的传真作为议付单据提交。第八条 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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