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简版)(2017版).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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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GTYHT/17-GC-041 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简版)0工工 民民 建建 工工 程程 施施 工工 合合 同同(简明版)(简明版)合同编号: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工程名称:发发 包包 人:人:承承 包包 人:人:签订日期签订日期1 1:签订地点:签订地点:1 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合同协议书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SGTYHT/17-GC-041 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简版)使用说明使用说明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签订的按规定无需招标可直接发包的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2.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3. 对本
2、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可填写处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4.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5. 国家电网公司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SGTYHT/17-GC-041 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简版)目目 录录1. 工程概况.12. 承包方式和范围.13. 工程建设目标.24. 工程质量.25. 合同工期.26. 设计文件.27. 工程价款.38. 结算方式.39. 支付方式.410. 材料设备供应.511. 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612. 发包人
3、权利和义务.613. 承包人权利和义务.814. 分包.915. 工程验收和保修.916. 知识产权.1117. 保密义务.1218. 合同变更和解除.1219. 违约责任.1320. 索赔.1521. 不可抗力.1622. 争议解决.1623. 适用法律.1724. 合同生效.1725. 其他事项.1726. 特别约定.17 SGTYHT/17-GC-041 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简版)0工工 民民 建建 工工 程程 施施 工工 合合 同同发包人: 承包人: 鉴于发包人拟委托承包人承担 工程 部分2(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任务,且承包人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4、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编号: 。1.4 工程规模: 。 2. 承包方式和范围2.1 承包方式:本合同按以下第 种方式承包:(1)施工总承包;(2)施工专业承包;(3)其他: 。2 如果是分为不同部分的工程,须写明具体部分的名称。 SGTYHT/17-GC-041 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简版)12.2 承包范围: 。 具体内容以施工图对应的工作内容的相应工程量及发包人认可签证的工程变更为准。3. 工程建设目标 3.1 质量目标: 。3.2 安全目标: 。3.3 进度目标: 。3.
5、4 投资控制目标: 。3.5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 。4. 工程质量4.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达到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标准。工程“标准工艺”应用率95%;工程“零缺陷”投运;工程使用寿命满足公司质量要求;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4.2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经检验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所需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经检验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标准,检验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担。5. 合同工期 5.1 计划总工期: 日(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
6、日)。5.2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5.3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SGTYHT/17-GC-041 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简版)26. 设计文件6.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按以下第 种方式提供。(1)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2)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 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承包人。(3)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7. 工程价款7.1 工程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1)固定总价承
7、包本项目工程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含税),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含税)。(2)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本项目工程签约合同价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 )(含税),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含税)。具体详见附件1价格表,最终以竣工图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结算价格。(3)其他: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7.2 本条第 7.1 款工程价款选择固定总价承包或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方式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项目工程固定总价或固定综合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不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7.3 双方确定签约合同价中已充分考虑并且
8、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 SGTYHT/17-GC-041 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简版)3(1)承包人的窝工损失(包括设备、图纸的暂时脱供) ;(2)设备材料的二次倒运发生的费用;(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涨价费用;(4)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卸车及保管费;(5)其他: 。8. 结算方式8.1 工程结算原则8.1.1 若承包人在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事项发生后未向发包人书面呈报工程价款增加的签证单,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增加的工程价款,给予发包人的优惠,发包人无须将此项作为工程价款计算的依据。8.1.2 承包人未经监理同意超出施工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承包人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
9、量不予计量。8.1.3 其他3: 。8.2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8.2.1 根据本合同第 7 条约定,工程价款选择非按固定总价承包方式的,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由承包人根据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编制施工结算书,经由发包人审核作为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8.2.2 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就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或审计,且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该审核或审计结论作为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但是若政府有关审计机关或财政等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计或财政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
10、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依据,并据此据实调整工程价款。3 根据工程实际需求填写结算标准或原则。 SGTYHT/17-GC-041 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简版)49. 支付方式9.1 工程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1)一次性支付达到合同价格 %,支付时间: 4;剩余价款: 。(2)分期支付:A.预付款支付达到工程总价/工程暂定总价(以下简称“签约合同价”)的 %,预付款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时间: ;B.进度款支付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支付时间: 5;C.结算款支付达到工程结算价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 日内支付。9.2 发包人按工程结算价总额 3%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
11、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清算。缺陷责任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缺陷责任期满后的 月内,发包人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若有)无息支付给承包人。9.3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提交等额中国境内银行或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有关金融机构6(以下统称为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作为质量保证金,保函有效期不得短于保修期。9.4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等额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4 合同双方协商具体确定。5 如非一次性支付进度款,根据合同
12、双方协商具体列明进度款支付时间及比例。6有关金融机构是指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SGTYHT/17-GC-041 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简版)510. 材料设备供应10.1 本工程由发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附件 2),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承包人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10.2 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本工程所需其他材料和工程设
13、备均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环保合格等证明,并对所购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如有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必须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10.3 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约定施工标准不符的,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提供,所拖延工期承包人自行负责,确保按期完工。10.4 其他7: 。11. 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11.1 发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11.2 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11.3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
14、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7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 SGTYHT/17-GC-041 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简版)611.4 发包人项目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项目代表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承包人项目代表应予执行。11.5 本工程项目发包人委托 公司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监理工程师: 。12. 发包人权利和义务12.1 发包人权利12.1.1 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承包人;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12.1.2 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等。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
15、定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12.1.3 有权对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检查工程安全管理工作。12.1.4 督促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环境管理目标,不发生有损发包人形象和荣誉的有责行风事件和媒体曝光事件。12.1.5 其他8: 。12.2 发包人义务12.2.1 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组织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的管理。12.2.2 负责办理工程的立项和核准手续及允许工程施工的省厅(局)级及以上管理机构的文件。12.2.3 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12.2.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使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8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 SGT
16、YHT/17-GC-041 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简版)712.2.4.1 水、电、通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现场;12.2.4.2 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的通道; 12.2.4.3 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12.2.4.4 办理应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12.2.4.5 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交验;12.2.4.6 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12.2.4.7 提出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和古树林木等的保护要求。12.2.5 提供设备材料负责提供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及其他实物。12.2.6 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按时提供设计图纸
17、。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12.2.7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发包人发包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12.2.8 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13. 承包人权利和义务13.1 承包人权利13.1.1 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13.1.2 按合同约定取得工程价款。13.2 承包人义务13.2.1 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13.2.2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
18、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如果合同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承包人 SGTYHT/17-GC-041 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简版)8应对该部分工程全面负责。13.2.3 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13.2.4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装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及时拆除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从现场运走任何废料、垃圾;竣工时清理施工场地。13.2.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
19、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包括已办理领用的工程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13.2.6 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发包人有权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商所负责的工程出现拖欠工资纠纷,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并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纠纷处理。13.2.7 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工程档案资料与工程同步。13.2.8 承包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附件所列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履
20、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规定9。13.2.9 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3.2.10 其他10: 9 若发包人需承包人遵守发包人或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附件中予以明确。10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 SGTYHT/17-GC-041 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简版)9。14. 分包14.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的分包应严格执行合同的约定。14.2 除劳务分包外,承包人不得将
21、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14.3 按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分包合同中应加入与本合同相同的有关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的条款。14.4 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承包人、分包商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强化分包商的责任意识。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商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抓好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承包人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14.5 其他: 。15. 工程验收和保修15.1 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通知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发包
22、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15.2 竣工验收15.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完成后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 份。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审查 SGTYHT/17-GC-041 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简版)10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 日内组织验收。15.2.2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3、,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15.2.3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及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承包人拒绝修改或修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修改,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15.2.4 若该工程需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应在该工程正式完工后,由发包人通知验收时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进行推延。15.2.5 工程经竣工验收(复验)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复验)合格后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24、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由发包人在出具的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需修改后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修改后经发包人重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由发包人在出具的工程接收证书载明。实际竣工日期也视为工程保修期起始日期。15.2.6 因特殊原因致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经发包人同意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15.2.7 竣工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后进行审核确认,同时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15.2.8 其他: 。 SGTYHT/17-GC-041 工民建工程施工合同(简版)11
25、15.3 保修责任15.3.1 保修期限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具体保修期限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供冷工程,为2个供暖/供冷期;(4)电气管线、室内外上、下水工程、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工程及道路工程,为2年;(5) 其他: ; (6)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在特别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5.3.2 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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