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列尾合同-广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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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采购合同合同编号:KLW2011-1-GT 买方: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卖方:北京世纪东方国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 年 月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采购合同协议书合同号:KLW2011-1-GT签订日期: 以中国法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以北京世纪东方国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在KLW2011-1号招标文件的基础上并经友好协商在上述日期和地点订立本合同如下:1、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2、以下文件应构成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以下列优先顺序解
2、释:(1)合同协议书(2)签约通知书(3)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采购合同条件及其附件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包括技术资料和售后服务。4、考虑到卖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包括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技术资料、售后服务,买方在此保证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5、卖方应履行和承担本合同项下卖方应履行和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5.1向买方交付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设备、技术资料、售后服务,对卖方所供全部设备提供质量、性能及交货期的保
3、证。5.2 在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交付后,卖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测试。6、合同的生效条件如下:(1)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2)买方收到卖方按合同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尽快完成其负责落实的上述条件,并书面确认合同生效日期。7、本合同协议书用中文书就,一式四份,下述签字方各执两份。买 方 名称: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地址:邮编:传真:电话:授权代表:_卖 方 名称: 北京世纪东方国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188号十二区31楼世纪东方大厦邮编:100070传真:010-51853567电话:010-51853518授权代表:_34旅客列车尾部安
4、全防护装置主机采购合同条件第1条 定 义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外,下列各词语定义如下:1.1 “合同”指买方和卖方达成的合同协议书,以及本合同条件及其附件,它们一并构成合同。“合同”一词在所有这些文件中均应据此解释。1.2 “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已经完全和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支付给卖方的价款。内容详见附件1的规定。1.3 “合同货币”是指在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中所用的货币,即人民币。1.4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提供的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材料、专用工具、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包括为确保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达到合同规定的设计能力和性能指标而应包含在旅客列车尾部安全
5、防护装置主机中的任何部件,详见附件1和附件2的规定。1.5 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的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详见附件的规定。1.6 “买方”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指定为“买方”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1.7 “卖方”指在合同中被指定为卖方的国内制造企业,即:北京世纪东方国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允许的受让人。1.8 “合同生效日”是指根据合同第15条 规定条件全部满足之日。 1.9 “检验当局”是指位于作业现场或其附近的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方分支机构。 1.10 “现场代表”是指合同当事人各自任命的一名代表,在工作现场负责与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有关的所有事项。 1.11
6、 “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组装、安装、调试、检验、测试、运行、操作、维修/维护以及部分部件制造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文件等。1.12 “初步验收” 是指在卖方签发质量合格证之后,合同设备出厂之前,买方代表在设备生产地对产品进行的验收。1.13 “开箱验收”是指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买方和卖方共同对合同设备数量、外观、配件等进行的检查。1.14 “交接验收” 是指合同设备测试后,达到合同附件2所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并为买方所接受,买方出具交接验收证明。1.15 “保证期”是指自交接验收之日起的一段期间,在此期间内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缺
7、陷。第2条 合同范围2.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包括技术资料和售后服务。详见附件的规定。2.2 除非合同明确排除在外,卖方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可合理推知与交付合同设备所必需的部件、工作和服务,就如同这些部件、工作和服务在合同中得到明确规定那样。第3条 价 格3.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合同设备、技术资料、安装工料及技术服务的合同总价为¥3,116,144.00 (大写:人民币叁佰壹拾壹万陆仟壹佰肆拾肆元整)。3.2 合同整套设备价格如下: 整套设备费:¥6602.003.3 合同第3.1条规定的合同总价是固定价格,并已包含卖方履行
8、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的费用。3.4 合同第3.2条规定的合同设备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的设备费、包装费、技术资料费及其在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交付地点交付给买方以前发生的一切费用。3.5 合同设备的详细分项价格表见附件。第4条 支 付4.1 本合同项下合同价款由买方的上级主管部门铁道部统一支付。4.2 买方对卖方的支付或卖方对买方的支付均应通过买方银行和卖方银行以合同货币进行。4.3 本合同第3.1规定合同总价,即¥3,116,144.00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给卖方:合同第3.1规定的每批交付货物的合同价格的百分之百 (100),应当在每批合同设备通过验收测试后,在收到
9、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30天之内支付给卖方:A卖方签发并加盖公章的支付申请一份正本二份副本;B买方出具的交接验收证书(“车统-33并36”)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C以铁道部为抬头的并注明应付合同设备费的销售发票一份正本二份副本。4.4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和/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或履约保函中予以扣除。4.5 买方银行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而买方银行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均应由卖方负担。第5条 合同设备的交付 5.1交付条件合同设备交货地点为买方指定的铁路局设备使用现场。在合同设备到达指定地点之前的任何费用、风险、责任均由卖方承担。5.2 合同设备迟交违约金如果
10、卖方未能按照规定的交货计划交付合同设备,卖方应按以下比例支付迟交违约金:(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违约金为迟交的合同设备价格的百分之零点四(0.4%);(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违约金为迟交的合同设备价格的百分之零点八五(0.85%);(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违约金为迟交的合同设备价格的百分之一(1%)。在计算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迟交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迟交的合同设备的义务。第6条 包装与标记6.1 合同设备应以整箱独立包装发运。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等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能够经
11、受多次搬运、装卸和长途运输。6.2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字样标明以下内容:(1)合同号: (2)目的地;(3)收货人;(4)部件名称及项号;(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7)尺寸。根据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应在包装箱上标明“轻放”、“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以及运输中其它通用的标记。对于重量为一公吨或超过一公吨或超过4公尺的部件,还应在包装箱上标明重量、重心和挂钩位置。6.3 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1)装箱明细单副本一式两份;(2)质量合格证副本一式两份;(3)相关技术资料一份;(4)需要组装的部件及设备的系统装配图一式两份。6.4
12、 凡由于对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合同设备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和/或赔偿。如果因卖方在包装和唛头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事宜造成合同设备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第7条 检验、试验、交接与验收7.1买方有权根据合同的规定,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的设计、制造工厂、测试机构和实验室,在合同设备的制造或组装过程,参加出厂检验及初步验收,并对制造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在检验过程中买方检验人员提出的任何改进意见或签署的任何书面文件并不能取代买方在现场对合同设备进行的联调试验及交接验收。7.2 合同设备的检验、试验、验收均以本合同附件2的技术规格为依据。7
13、.3合同设备、零件、部件在不妨碍生产的情况下,在制造、装配过程中均可进行检验。7.4 卖方应在每项检查和试验的7 天前通知买方验收人员,试验完毕后应立即写出详细的试验报告,写明所试验的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图纸。在检查和试验过程中,如果发现某些部件或设备有缺陷,应向买方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缺陷的器件和部件要更换,并且将所要求的副本提供给验收人员。对不合格的零件卖方应立即更换,但是交货时间不得推迟。7.5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并出具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所有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卖方应将出厂质量合格证,并保存检验记录,以备买方审查。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如数提交给买方。但卖方签发的合格证
14、明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替代合同设备在现场进行开箱验收、联调试验、测试和交接验收。7.6合同设备验收7.6.1 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将由合同双方根据附件6的规定,进行开箱验收。7.6.2 卖方应提供合同设备出厂前及试联调期间所有的图纸、试验报告、计算报告、主要零部件、原材料等原始资料、检查记录和有关资料给买方审查。7.6.3 合同设备在现场的测试应在卖方的技术指导下按合同附件2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卖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图纸和说明由卖方无偿配合买方进行。具体试验项目及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详见附件4和附件6的规定,同时还应满足车辆部门客车改造计划对于竣工测试的安排。7.6.4 在合同设备测试前10天,
15、买卖双方应各自任命一名现场代表处理合同设备抵达现场后到验收期间所发生的所有技术问题。详细情况应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并经双方现场代表签字。7.6.5 在合同设备测试期间,如果合同设备未能达到附件2和附件6中规定的要求和验收指标,双方应共同就此进行调查,澄清责任。对此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缺陷,使试验顺利进行。买方有权重做测试。7.6.6 在合同设备测试期间,如合同设备达到合同附件2规定的要求,买方应在测试结束之日起5天内出具交接验收证书(出具“车统-33并36”)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持两份,这将被视为合同设备已被买方所验收。此证书并不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应承担
16、的义务和责任。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测试应按照附件2和附件6的规定进行,对测试的详细情况应在工作日志上予以记录并由双方现场代表在完成后的5天内签字。如果设备有个别微小缺陷,只要这些缺陷不影响车辆的安全、经济和可靠运行,双方也应签署证书,并注明卖方同意在双方现场代表同意的期间内自费消除这些缺陷。7.6.7 如果在7.6.6条款规定的测试中,如果有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指标未能达到附件2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对失败的原因进行调查,澄清责任,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7.6.7.1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指标,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包括进行必要的设备修
17、理、更换或改进。所有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时费、设备和原材料费、将设备和材料运抵和/或运出试运行现场所涉及的运费和保险费以及卖方人员的技术服务费都应由卖方承担。上述费用应按照修理、更换和/或改进记录,由双方现场代表进行最终计算,在交接验收之前由卖方支付。上述记录应在每次修理、更换和/或改进之后由双方现场代表会签。在缺陷消除以后,应按附件6的规定在30天内进行再次测试。卖方进行测试的机会不超过2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在其所进行的再次试验有任何保证指标仍未能达到合同规定,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卖方根据前款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后,买方应出具交接验收证书一式四份。但是,卖
18、方仍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使合同设备达到附件2规定的技术保证指标。卖方支付违约金不能解除其在保证期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7.6.7.2 如果测试由于买方原因而失败,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试验。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卖方应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附件2所规定的保证指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技术服务费应由买方负担。7.6.7.3 如果测试因卖方原因发生迟延和/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生额外费用,买方有权要求赔偿因迟延发生的损害和损失和/或任何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误工损失费和赶工费等7.7 对合同设备的交接验收不得免除卖方在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第8条 保 证
19、8.1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规定,并且适合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卖方应保证所供合同设备含有在设计上和材料上的在合同签订日前的全部最新改进。8.2卖方保证买方使用合同设备不会引起第三方的侵权之诉。如果买方因使用合同设备而被诉称非法使用或侵害任何专有技术和/或专利和/或其他知识产权,买方应通知卖方,卖方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事务,卖方应弥补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赔偿或损失。8.3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检验、试验、测试以及运用、保养、维修
20、/维护等相关要求。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检验、试验、测试以及运用、保养、维修/维护等相关要求。8.4卖方保证及时安排合格的人员对合同设备的检验、试验、测试以及运用、保养、维修/维护等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售后服务。8.5对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设备投入运用后12个月,详见附件2的规定。如果合同设备因卖方的原因在保证期内发生缺陷,卖方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应立即对有缺陷的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修理或替换的设备的保证期应按附件2规定重新计算。在保证期内,如果因卖方原因影响合同设备的运用,保证期应按附件2的规定延长。8.6如果在保证期满前发现设备/部件
21、存在缺陷,不论该缺陷是由于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隐蔽缺陷或使用不适当的原材料引起的,买方均有权提请检验当局进行检验并有权凭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如果技术资料中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规范不完全,检验当局有权自行决定按照买方国家的现行标准和/或检验当局认为合适的其它标准进行检验。8.7 卖方在三年内按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设备单价(包括部件的分项报价)向买方提供补充和备用设备。第9条 索 赔9.1如果在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测试和保证期内卖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指标或合同其他任何要求,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由卖方负责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消除合同
22、设备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卖方不在接到买方通知后能派遣人员到工作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卖方承担。(2)由卖方负责以新设备或以新的技术资料替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有错误的技术资料,或者补供遗漏的合同设备或新的技术资料,并承担相关费用;卖方应自负风险和费用将替换后的合同设备/技术资料或补供的合同设备/技术资料运抵工作现场。对于急需的设备,卖方应自负费用将其空运到工作现场。(3)按质量低劣的程度、买方受损害的程度及损失的数额对合同设备进行降价;(4)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
23、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5)赔偿由卖方违约引起的其他损失。9.2如果索赔通知是在保证期满后30天内提出的,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9.3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14天内未能作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9.4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运营损失除外,且不超过本合同3.1条合同总价100%。9.5 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书面许可,将本合同任何部分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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