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合同翻译章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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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章 国际商务合同翻译 7.1 国际商务合同介绍7.1.1合同的概念7.1.1.1 西方法中的合同概念7.1.1.2 国际法中的合同概念7.1.1.3 中国法中的合同概念7.1.1.4 Contract与Agreement的区别7.1.2 国际商务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7.1.2.1 国际商务合同的概念7.1.2.2 国际商务合同的法律特征7.1.2.3 国际商务合同的分类7.2 国际商务合同的语言特征7.2.1 国际商务合同的词汇特征7.2.1.1 古体词 7.2.1.2 外来语 7.2.1.3 累赘词7.2.1.4 正式词汇7.2.1.5 专业词汇7.2.2 国际商务合同的语句特征7
2、.2.2.1语句的长度和复杂性7.2.2.2语句的结构特征7.2.3 国际商务合同的语篇特征7.2.3.1 篇幅特征7.2.3.2 结构特征7.2.3.3 逻辑特征7.3 遵循翻译原则7.3.1 翻译的基本原则7.3.2 合同翻译的具体原则7.3.2.1 准确严谨7.3.2.2 规范通顺7.3.3 对合同译者的要求7.4 合同原文理解7.4.1 宏观理解7.4.1.1 合同的类别7.4.1.2 合同的结构和要点7.4.1.3 合同内容归类7.4.2 微观理解7.5 合同词语的翻译7.5.1 Shall的翻译7.5.2 古体词语的翻译7.5.3“系指”词语的翻译7.5.4 易混淆词的翻译7.5.
3、4.1拼写相近的词7.5.4.2 意义相近的词7.5.5 多义词的翻译7.5.5.1 根据词性确定词义7.5.5.2 根据专业确定词义7.5.5.3 根据搭配关系确定词义7.5.6 大写字母词语的翻译7.5.6.1 合同当事人7.5.6.2 合同关键词7.5.6.3 机构组织和法律7.5.6.4 其他词语7.5.7其他特定词语的翻译7.5.7.1 this7.5.7.2 Whereas7.5.7.3 Subject to7.5.7.4 be entitled to7.5.7.5 in consideration of7.5.7.6 the above-mentioned, said, afor
4、esaid7.5.7.7 in witness whereof/thereof7.5.7.8 其它常见特定词语7.6 合同语句的翻译7.6.1 状语从句的翻译7.6.1.1 if状语从句7.6.1.2 in case/in case of状语从句7.6.1.3 in the event of/in the event that状语从句7.6.1.4 should状语从句7.6.1.5 unless状语从句7.6.1.6 provided (that) 状语从句7.6.1.7 where状语从句7.6.1.8 after状语从句7.6.1.9 when状语从句7.6.1.10 before状语从
5、句7.6.2 定语从句的翻译7.6.2.1 限制性定语从句的翻译7.6.2.2 非限制性定语从句的翻译7.6.3 被动态句子的翻译7.6.3.1 被动语态的转换翻译7.6.3.2 被动语态的顺序翻译7.6.4句子成分的转化翻译7.6.4.1 主语转换 7.6.4.2 宾语转换 7.6.4.3 表语转换7.6.4.4 定语转换7.6.4.5 状语转换7.7 审订合同译稿7.7.1 审校标准7.7.1.1准确忠实7.7.1.2通顺流畅7.7.1.3得体简洁7.7.2 审校的步骤和方法7.7.2.1 审校步骤7.7.2.2 审校方法7.8 练习国际商务合同是国际商务中当事人确立商务关系、履行权利和义
6、务、以及解决纠纷的基本法律文件,其形式主要包括正式的合同书、电报、传真、口头合同、以及由证人证明的合同等等。本章和下一章主要介绍正式的国际商务合同文本的翻译,相应的问题包括:国际商务合同介绍(包括合同的概念;国际商务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国际商务合同的语言特征、国际商务合同的翻译原则、国际商务合同原文理解、国际商务合同的词语翻译、国际商务合同的句子翻译、以及国际商务合同翻译校对。7.1 国际商务合同介绍7.1.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什么?不同法系(legal systems or legal families)、不同国家下的定义各不相同。以下我们从比较法(comparative law)的
7、角度,把中国合同法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发达国家的合同法或与国际统一合同法,进行对比研究。了解了合同的概念,国际商务合同的概念也就自然不难理解了。7.1.1.1 西方法中的合同概念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对合同的基本观点是,合同是债(debt)的一个种类。债是一个总概念,在此之下,合同、侵权行为(tort)、代理权的授予(delegation of power of attorney)、无因管理(spontaneous agency)、不当得利 (unjust enrichment)均是产生债的原因,这些都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国法学家(Jurist)波蒂埃在其1761年合同之债一书
8、中对合同下了这样的定义: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互相承诺或由双方之一的一方当事人自行允诺给予对方某物品(promise to accord/give something)或允诺做或不做某事(promise to do or not to do something)的一种契约(agreement)。”该定义强调的重点是,合同义务必须在当事方自由订立合同时才产生,就是说,合同不是由法律直接强加给当事人的,而是在受约束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中产生的,或更慎重地说,是法律上视为签订“协议”的行为产生的。法国民法典(French Civil Code)第1101条基本上采用了波蒂埃的上述定义,它规定“契约是一种
9、协议,依此协议,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务。(A contract is an agreement by which one or several persons bind themselves, towards one or several others, to transfer, to do or not to do something.)”此定义同样强调协议,即当事人们之间就有关义务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时,此定义将合同视为债的一个种类。德国民法典(German Civil Code)未正面就合同下定义,它把合同纳入法律行为、债务关系的范畴内,其第305条规定“以
10、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契约。(For the creation of an obligation by legal transaction, and for any modification of the substance of an obligation, a contract between the parties is necessary,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by law.)”2)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对合同定义的理解,与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特别是传统理论。在英国合同法中,诺言(Promis
11、e)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合同下了这样的定义合同是依法可以执行(enforceable in law)的诺言。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act),也可以是不作为(omission)。”美国也有相似的定义。美国法学会(ALI)第二次合同法重述(Second Restatement of Contracts)第2条规定“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连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或者是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的义务的履行。(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a set of promises for the breach of which the gives a r
12、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say recognizes as a duty.)”美国当代最负盛名的合同法学者之一、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起草人法恩斯沃思撰写的合同法一书,共包括五个部分。除了第一部分“引言”和第四部分“第三方当事人的权利 (the rights of the third party)”外,其他三个部分都以诺言为讨论的对象。其中第二部分的标题为“诺言的可强制执行性”(the enforceability of promises),第三部分的标题为“诺言的范围和后果(the scope and conseque
13、nce of promises)”,第五部分的标题为“诺言的强制执行(the enforcement of promises)”。 由此可见诺言在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意义。英美法上述关于合同的传统定义,是由英国早期的“诺言之诉(suit of promise)”发展而来的。英美法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其合同法的理论主要是由法官创制和发展的(made and developed by judges)。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关心的主要是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救济(remedy)。在特定的案例中,违反约定的通常只是一方,法官所直接观察到的是该方违反了自己许下的诺言,而不是双方之间发生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除上
14、述关于合同的传统定义外,英美法还有关于合同的现代定义。1979年版美国布莱克法学辞典对合同下了这样的定义: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创立为或不为某一特定事情的义务的协议。(Agreement between two or more parties that creates for each party a duty to do something or refrain from doing something)”这个定义与大陆法系的定义比较接近,意味着合同不再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合同下的定义是:合同是二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定合法
15、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legally enforceable agreement)。此定义一是强调协议,二是强调法律强制力,比较全面。作为美国重要的成文法组成部分的统一商法典(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在第1201条第11款对合同也下了一个类似的现代定义:“合同指当事方受本法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则影响而产生的协议的全部法律义务。(“Contract”means the total legal obligation which results from the parties agreement as affected by this Ac
16、t and any other applicable rules of law.)”从英美法以上三个现代定义来分析,它们比强调诺言的传统定义更准确、更全面,它们都不约而同地强调协议,与大陆法的定义比较接近。因为诺言仅仅是一方的意思表示,仅仅强调了单方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抓住合同最为本质的特征一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从另一角度来看,上述现代定义比较强调合法性,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定义直接用了“合法”的字眼,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定义则用迂回手法“受本法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则影响而产生的”,也隐含了合法的意思。7.1.1.2国际法作为国际统一合同法的重大成果,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制
17、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PICC),未就合同正面下定义,但其第3.2条“协议的效力”(the effectiveness of agreement)可以说是侧面下了定义“合同仅由双方的协议订立、修改或终止,除此别无其他要求。”该条注释指出“本条的目的在于明确: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就足以使合同有效订立、变更或终止,而不必考虑某些国内法所规定的进一步要求。”很清楚,合同通则主张,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即构成合同。其制订者的意图是为了让合同尽可能方便地得以成立,促进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扫除一切人为的障碍。19
18、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未就合同下任何定义,从其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来分析,主要是要求要约(offer)与承诺(acceptance)一致。该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要约的承诺生效时订立。(A contract is concluded at the moment when an acceptance of an offer becomes effectiv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
19、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就是说,有效的要约加上有效的承诺,即等于合同,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要求。1998年欧洲合同法委员会(Commission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修订的欧洲合同法原则(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ECL),也未就合同下定义。7.1.1.3 中国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R.C.)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
20、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A contract in this Law refers to an agreement establishing, modifying and terminating the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subjects of equal footing, that is, between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or other organizations.)此规定采用狭义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方法,将合同定位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从而排除了有其特性和规律的身
21、份关系的协议。根据以上合同的定义来分析,合同主要具有以下四方面的特征:1)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agreement)。这是合同最本质的特征。不管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磋商协议的过程中有过什么意见分歧,但是到最后,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时,他们就有关的主要问题已经达成了合意,这样才建立了合同关系(privity of contract),否则就谈不上合同以及赖之而存的权利义务关系。2)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civil juristic act)。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单方法律行为成立的基础条件是当事人的单方意志,如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行为,而合同是基于
22、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合意得以成立的。3)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权利义务(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方面的效果,包括设立(establish)、变更(alter)、终止(terminate)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几种情况。4) 合同须具有合法性(legality)、确定性(definiteness)和可履行性(feasibility)。合同的合法性是合同以实现法律效果为目的的协议的必然要求,我国立法者与合同法学对此予以强调。我国合同法第8条明文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The contract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23、law is protected by law.)”合同的确定性是指合同内容必须确定,即约定明确,一为履行合同提供依据,二为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确立标准。在中国,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价格、期限等约定不明、内容难以确定时,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中国合同法第125条还规定了合同解释(interpretation of contracts)的有关原则。可履行性与合法性有联系,是指合同标的(contract object)具有履行的可能,导致合同有效,否则,不能履行的合同会导致合同的解除或无效等。7.1.1.4 Contract与Agreement的区别在英语中,Contract一般称为合同或契约,A
24、greement一般称为协议。英国人L.B Curzon(1979)在其编撰的字典“A Dictionary of Law”给contract的定义为“Contract is a legally binding agreement(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美国人Steven H. Gifts编著的“Law Dictionary”中将contract 定义为“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a set of promises, for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the which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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