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相关法规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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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相关法规汇编目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0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3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40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48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5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6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68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71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75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78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81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85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88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93
2、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10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108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119吉林省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暂行规定122吉林省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25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128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131关于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33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35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
3、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7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按期还款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141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142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14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 第三条预算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
4、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预算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 第六条预算法第八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
5、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八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外国货币收纳和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第 二 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第十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经济建设支出,包括用于经济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支持企
6、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拨付的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专项建设基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支出。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事业发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方面事业的支出,具体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人员费用支出、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一条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
7、、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第十二条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
8、、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地方政府确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第 三 章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预算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四)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五)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
9、和要求。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十八条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四)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结
10、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四)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五)上解上级的支出; (六)下级上解的收入。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中,预备费设置的比例由本级政府在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二条预算法第三十三条所称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 第二十三条
11、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上年度结转项目的支出;上年度净结余,应当用于补充预算周转金和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预算支出。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并安排财政收支计划。 第二十五条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提出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的要求,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
12、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
13、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时,发现下级政府预算草案不符合国务院和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中央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中央预算。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
14、算。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复的预算,为当年部门预算、单位预算。第 四 章预算执行 第三十三条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三)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减开支,提高效率; (五)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六)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
15、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七)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预算法第四十四条所称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是指上一年度同期预算安排用于各部门、各单位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必需的支出数额。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 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
16、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三十六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三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
17、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管理核算。 第四十条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
18、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应当设立国库。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中央国库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 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国库业务规程应当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各级国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
19、,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得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 第四十三条各级国库必须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于当日办理库款拨付,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用款单位的存款帐户。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不得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第四十四条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所称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调拨、周转、冻结、扣拨、退付已入国库的库款。 第四十五条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20、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四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与国库的业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决定和规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当在预算批准的前提出并在预算中作出相
21、应安排。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减收增支政策和措施;确需制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增收节支措施。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凡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改变收费项目,罚没财物处理,企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分配,会计核算以及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不得影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征收;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当向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财政部报告。 第五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工作的领导,定期
22、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预算收支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具体报告内容和方式由本级政府规定。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和方式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 (一)预算收支旬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旬终了后日内报送财政部; (二)预算收支月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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