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惠定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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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适用于理财业务)编号:西藏同信证券-宁波银行-DX-2013第15号西藏同信证券同惠15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银行管理人: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 1 页 共 54 页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目 录前言2一、合同当事人3二、释义4三、声明与承诺6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8五、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12六、委托资产14七、投资政策及变更17八、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18九、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9十、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2十一、越权交易处理23十二、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24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25十四、信息披露义务27十五、资产
2、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28十六、保密30十七、违约责任31十八、法律适用与争议的处理32十九、其他事项33第 1页 共55页前言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
3、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委托人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一、合同当事人委托人姓名(或公司名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办公
4、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邹泉辉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管理人: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118弄24号楼法定代表人:贾绍君联系人: 马俊联系电话:021-36533013传真: 021-36533103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宁波银行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联系人:王世卓联系电话:0574-87012062传真号码:0574-89103213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管理办法指2012年
5、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元指人民币元。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管理人指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指受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本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补充及变更。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6、资产委托起始日指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则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为资产委托起始日。资产委托到期日指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委托期限提前届满的,合同终止日为资产委托到期日。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专户及其他专用账户。托管帐户(专户)指专门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保管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的账户。其他专用账户指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品种的账户。委托资金指根据本合同,委托人首次交付给管理人的资金以及追加的资金。委托资产指委托人交付给
7、管理人管理、运用的资金,管理人因该委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委托财产。第i期委托资金指委托人合法拥有的,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不同日期交付给管理人的每一笔单独运用及核算的资金。第i期委托资产指委托人交付给管理人管理、运用的第i期委托资金,管理人因第i期委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第i期委托财产。每期委托财产均独立核算。投资收益指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财产取得的收益。投资净收益指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财产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投资管理费用、应缴纳的税费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剩余部分,可向委托人分配的收益。第i期投资收益指管理人管理、运用和
8、处分第i期委托财产取得的收益。第i期投资净收益指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第i期委托财产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投资管理费用、应缴纳的税费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剩余部分,可向委托人分配的收益。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管理人、托管人交易系统和通信线路瘫痪、故障等。资产(或者资金、本金)
9、安全是指委托资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在本合同下,安全不具有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三、声明与承诺(一) 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2、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及托管人;3、(委托人为个人客户时适用)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资金均为本人自有资金
10、,不存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4、(委托人为机构客户时适用)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若委托资产为筹集资金的,委托人应主动向管理人声明并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委托人不提供证明文件的,管理人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人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出的委托本身及本定向合同项下的内容不违反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签订的任何合同。若因委托人作出的委托及其内容直接或者间接引起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发生纠纷或者引起政府监管机构的任何监管措施,均由委托人负责协调解决,与管理人无关;5、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
11、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6、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的讲解,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签署了管理人制作的风险揭示书,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7、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保证;8、委托人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二) 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1、管理人
12、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监许可20091292号关于核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批复、浙证监机构字201277号关于同意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函);2、管理人保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3、管理人已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委托人身份和委托资金来源,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已通过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
13、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4、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5、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6、管理人如接受其股东,以及其他与管理人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内部的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客户的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委托资产净值、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三) 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2、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
14、为等职责;3、托管人保证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财务数据及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管理人、委托人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托管人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2)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3)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定向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
15、业务报告;(4)享有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委托人应于相关变更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托管人;(2)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3)授权并协助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前述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4)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委托资产合规运
16、作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5)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7)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8)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委托人有义务对本定向计划可能投资的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的真实合法性进行核验,对出票人、付款人及其担保人的资信等状况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委托人有义务对本定向计划可能投资的信托计划、信托受益凭证对应的资金用途、投资目标和当事人的资信等状况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委托人有义务对本定向计划可能进行的委托贷款对应的资
17、金用途、投资目标和当事人的资信、担保物的价值、合法性、真实性等状况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9)若票据资产、信托计划等投资品种的付款义务人未能按照相关约定及时给委托资产各个相应账户付款,委托人应负责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费用由委托资产承担;(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
18、的信息和资料;(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5)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6)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本合同备案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3)配
19、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投资指令或投资通知书等明确具体投资标的的事项除外。(4)应当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办理委托资产的清算交收;(5)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6)发生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上述重大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7)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
20、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的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9)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10)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11)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13)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
21、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合同、委托人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20年以上; (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5)本合同终止时,及时将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返还给委托人;(1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 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1、托管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资产;(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
22、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但托管人不负责保管其他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2)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3)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4)按规定开设委托资产的托管账户;对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资产的完整与独立;(5)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资
23、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6)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合同等资料;(7)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8)编制委托资产年度托管报告;(9)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产;(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一)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1、托管账户托管账户是指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为履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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