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周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家俊经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开明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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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民提字第126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南路926号。法定代表人:邵名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39号1幢。法定代表人:郁萌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巧荣,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嘉兴市家俊经贸有限公司(已注销)。申诉人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明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元
2、公司)、嘉兴市家俊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2012)浙民再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1)民监字第8801号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开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名震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德立,恒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巧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一审查明:2007年2月14日,恒元公司与开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恒元公司承建开明公司投资的位于嘉兴市城南路与中环南路叉口的“浙江开
3、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职业培训综合大楼”建筑安装工程。开工时间为2007年2月25日,竣工时间为2008年5月2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0天。合同暂定价为4000万元。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按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1994浙)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按实结算)计价;2、材料价格按施工期前80%月份嘉兴市信息价平均值;3、综合费率取16%。工程预付款:开工前7天支付占合同价15%的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在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价的53%后,开始向甲方返款;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分5个月,等额扣回工程预付款。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按月工程量的85%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后
4、一年内付清。此外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07年3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一、工期450天调整为438天,2007年3月8日起2008年5月19日计算。实际工期在428448天内不罚,在此区间外每提前或延误一天奖或罚3000元天。二、履约保证金退还,恒元公司提交履约保证金400万元,结构封顶时退还200万元,其余200万元保证金开明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退还。三、工程付款,完成主体结构2层顶时,支付完成工程量价款的50%;结构封顶时付至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以后每月按完成工程量价款的50%支付;工程竣工后二个月内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7%;其余3%为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在
5、工程竣工一年后付50%,其余保修金在工程竣工后两年内付清。各笔款项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一周内支付,如果建设单位提前支付,恒元公司按月利息1%返还,如建设单位滞后支付,按违约金1万元天支付恒元公司(监理工程师签认前或后一周的时间段内不作计算)。如果在监理工程师签认后14天时仍不支付工程款,第15天起恒元公司有权停工,由开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四、工程结算按浙江省1994版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图、工程变更(签证)单计算工程量;按施工期月份(取整)嘉兴市信息价平均值计取主要材料价格,无价材料由建设单位指定品牌进行价格签证。取费按综合费率16%等等。合同签订后,恒元公司陆
6、续支付开明公司履约保证金400万元。2007年10月20日,因开明公司指定分包,恒元公司与湖州建工装饰公司就幕墙工程签订分包合同一份,由后者承建涉案工程中的幕墙工程。同年10月28日,开明公司与湖州建工装饰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1、为了加快工程速度,提前备料,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在2007年11月10日前,开明公司支付分包方50万元的备料款。在2008年1月底前,开明公司支付分包方100万元进度款。其他进度款由恒元公司按分包协议支付,支付不足部分,由开明公司代付,以确保工程进度。开明公司支付的进度款,在最终结算时从恒元公司支付分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2、工程总造价分包合同为370万元,设计变更
7、部分按实调整。除此之外,开明公司另需单独给分包方结算总价的2%管理费,该费用由分包方与开明公司单独结算。3、如果恒元公司、开明公司都遇到资金困难而不能确保合同及协议书条件下的付款,时间超过30天,开明公司同意支付月1%的借款利息等等。开明公司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是否向湖州建工装饰公司支付过工程款并不清楚。2007年12月15日,因开明公司拖欠工程款,开明公司与恒元公司签订转让书一份,内容为:因拖欠恒元公司工程款,故开明公司决定将地处嘉兴市城南路与中环南路叉口的在建工程26000平方米(十五层,具体建筑面积以施工图为准)连同约300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土管部门核准为准)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恒元
8、公司折抵工程款。具体转让手续由开明公司办理,办理时间为半个月。双方约定:1、在建工程折款金额为该在建工程截止2007年12月15日之前根据目前的施工现状及相应的联系单所载明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出应由开明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金额。2、开明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双方另行结算,该违约金不包括在上述工程折款数额之中。2007年12月19日,开明公司又与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签订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鉴于开明公司投资建设的培训中心,地处嘉兴市城南路龙威大厦旁,由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组织施工,截止目前,该工程主体已结顶,而开明公司却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因开明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承诺付款,却至今未果,造成
9、民工因工资没有得到而形成不安定事件。浙江省嘉兴市开发区领导密切关注,经报请市政府相关领导协调并同意将该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给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折抵工程款,并同意开明公司有回购权利。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开明公司同意将在建工程转让给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亦同意接受该在建工程,折抵工程款。二、双方同意本市评估中介机构,对该在建工程所涉土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开明公司承担)。评估结果,双方均没有异议。三、双方同意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设定回购,回购期为所有手续办妥之日起至180天止。开明公司逾期不回购该在建工程完全归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所有。回购期内,开明公司同意恒元公司嘉兴分公
10、司用该在建工程进行融资。四、在建工程转让价格口径:1、所涉土地价格按评估价。2、该在建工程价格按转让手续办妥之日,该在建工程形象进度的预算价。以上两项相加为转让价格。五、回购价格口径(略)。六、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口径:1、本次转让手续办妥之日的在建工程预算价及联系单。2、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付款条款规定,应当由开明公司承担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赔偿金。以上两项相加为在建工程的工程款。七、双方同意,在建工程转让价格与工程款相抵,多还少补,即:转让价格大于工程款,由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支付大于部分,反之亦然。八、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开明公司立即办妥股东会同意在建工程转让的决议,并无条件地办理转
11、让过户等各项手续。转让过户所涉全部费用,由开明公司承担。九、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双方应当遵守。如有违约,违约方付给守约方200万元。2007年12月25日,开明公司与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家俊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鉴于开明公司与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签订的开明职业培训综合大楼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已生效,但尚未办理过户有关手续;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且在前述工程上垫资过多,资金紧张,无法解决民工工资及后续工程建设费用问题;家俊公司愿意,开明公司、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均同意家俊公司受让前述工程并开发建设。现三方达成如下协议:1、开明公司、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同意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中恒元公司嘉兴分
12、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转让给家俊公司,由家俊公司取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家俊公司同意受让该协议权利义务。二、家俊公司受让该在建工程后,即取代开明公司成为建设方,与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继续履行开明公司与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签订的在建工程施工合同。三、协议履行过程中所需办理的手续,由开明公司负责会同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家俊公司办理,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家俊公司予以必要的协助。同日,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开明公司、家俊公司向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出关于请求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注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职业培训综合大楼在建转让项目请示报告,恳请开发区各领导对该在建工程转让过程中政府审批过程
13、给予相应的关注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地给予审批。2008年1月4日,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召开有关涉案工程转让给恒元公司和家俊公司具体事宜的协调会议,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规划管理处、建设分局、国土分局、经发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及恒元公司、开明公司相关人员到会。事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明确:一要实事求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来处理;二要做到有关程序到位,规划设计等要综合考虑,其中公共部分双方要明确权利义务;三要坚持教育用地使用性质不变的原则,临时改变用途的必须经相关程序审批后办理;四是具体割地方案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五是各单位、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配合,尽快办理有关分割转让
14、手续。2007年12月30日,开明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在建工程转让给恒元公司,折抵工程款,并委托徐珊办理相关转让手续。2008年1月21日,开明公司与家俊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唐金州在家俊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签名。2008年5月14日,开明公司向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申请,要求尽快完成该在建工程的转让报批手续,其愿意配合完成该在建工程的转让并在相应的转让文件上签字。2008年6月26日,家俊公司取得涉案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面积为5028平方米,但土地和房屋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3月25日,唐金州、家俊公司作为一方向恒元公司出具协议书一份,协议载明:鉴于
15、以下事实,1、唐金州担任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与开明公司就开明公司投资建设的培训中心(开明职业培训综合大楼)(以下简称开明中学项目),于2007年12月19日签订了在建工程转让协议。2、唐金州为实际控制人的家俊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与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开明公司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表述家俊公司取得恒元公司在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中的一切权利义务。3、开明中学项目系恒元公司承接的工程,指派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具体施工,目前工程款及违约金、赔偿款尚未结算。由于开明中学项目施工引发的大量债权债务正由恒元公司直接处理,而家俊公司系无偿获取开明中学项目。4、家俊公司与开明公司就开
16、明中学项目在嘉兴中院进行的诉讼目前尚未判决,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对开明中学项目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为保障恒元公司合法权益,故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家俊公司将基于2007年12月25日协议书取得的开明中学项目权利归还恒元公司,家俊公司不再享有任何权益。2、由于恒元公司承建开明中学项目的工程款等尚未结算,家俊公司有义务配合恒元公司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该协议唐金州、家俊公司作为一方已签字、盖章,但恒元公司未盖章。另查明,涉案工程于2007年3月8日开工,于2007年12月30日停工至今。期间开明公司共支付恒元公司500万元。还查
17、明,家俊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纺织品的批发、零售;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张翠英,是唐金州的妻子,股东共两人,为张翠英和唐家俊,分别为唐金州的妻子和儿子。至2009年3月3日,家俊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张翠英,股东仍为张翠英和唐家俊。后家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屠峰裕,股东变更为唐家俊、屠峰裕、何向民三人。嘉兴中院一审认为,恒元公司与开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一)关于转让协议的效力及施工合同解除的问题。1、关于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合同履行过
18、程中,因开明公司拖欠恒元公司工程款,双方签订了12月15日转让书及12月19日转让协议,由开明公司将涉案工程连同约3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恒元公司以折抵工程款。开明公司认为,12月15日转让书及12月19日转让协议是受唐金州欺骗所签,同时是在被恒元公司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显失公平,应为无效,且涉案土地已设置抵押,涉案工程则被查封,事实上已无法转让。对此,一审法院认为,12月15日转让书和12月19日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合法有效。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19、,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承包人对其承建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承包人实现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方式,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依法拍卖。涉案工程并不存在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因此恒元公司通过与开明公司协商以折价的方式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其次,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
20、益的为无效合同,如未损害国家利益,仅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均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受损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并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因此开明公司主张协议无效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开明公司亦无证据证实12月15日转让书及12月19日转让协议的签订是在受胁迫或者欺诈的情况下签订,且显失公平。事实上,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开明公司因拖欠恒元公司工程款,双方经协商签订了12月15日转让书,约定将涉案工程转让给恒元公司折抵工程款。之后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下,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又代表恒元公司与开明
21、公司签订了12月19日转让协议,对12月15日转让书的内容予以细化。同年12月30日开明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将涉案工程转让给恒元公司折抵工程款。可见上述协议的签订完全是开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至于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并不影响转让协议的效力,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此也进行了专题讨论,并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相关单位、部门积极给予支持配合,尽快办理有关分割转让手续,可见政府相关部门亦同意涉案工程转让。综上,12月15日转让书和12月19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2、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12月15日转让书约定开明公司将涉案工程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恒元公司以折抵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该转
22、让书已于2007年12月15日生效,故涉案工程自2007年12月15日起归恒元公司所有,因此,恒元公司与开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自该转让书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即恒元公司与开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07年12月15日解除。(二)涉案工程的转让问题根据12月15日转让书及12月19日转让协议的约定,涉案工程已以折价方式折抵开明公司拖欠恒元公司的工程款,该工程自2007年12月16日起应归恒元公司所有,开明公司应按协议的约定将上述工程过户至恒元公司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另,根据12月19日转让协议的约定,在建工程转让价格与工程款相抵后,多还少补,即:转让价格大于工程款,由恒元公司
23、退还多余部分,反之则由开明公司予以补足。因此,本案处理须对涉案工程造价及涉案工程转让价格进行确认:(一)涉案工程价款。根据12月19日转让协议,涉案工程价款计算口径为:转让手续办妥之日的在建工程“预算价(及联系单)”和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付款条款规定,应当由开明公司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赔偿金”。鉴于涉案工程实际已于2007年12月30日停工,因此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经开明公司和恒元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中诚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及停工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工程造价中土建部分若按运距20公里计为19291374元,若按运距10公里计为19107663元,安装部分为379213元;停工损失包
24、括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具体停工时间包括窝工人数及开明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起止期限无法判定,故无法确定。对该鉴定,其中工程造价中的安装部分双方无异议,而土建部分,开明公司认为报告未充分听取其意见,数据不准确,提出了数项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恒元公司亦提出了部分异议。针对双方所提异议,鉴定部门经审核后部分已作了调整,部分则交由法院认定,对此一审法院分述如下:(1)商品混凝土运距费。根据嘉兴市信息价规定,商品混凝土运距按10公里以内为起点,不足10公里按10公里计算,超过10公里时按每增加1公里,增加费为1.85元m3,超过部分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开明公司称商品混凝土均购自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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