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企业债相关法规政策汇总-XXXX年1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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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市企业债相关法规政策汇总2014年1月目录第一部分 北京市相关法规1北京市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11439号)(2011.8.19)1第二部分 天津市相关法规3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1276号)(2012.9.12)3第三部分 甘肃省相关法规7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发行申报和存续期监管工作的通(甘发改法规2013401号)(2013.3.8)7第四部分 山西省相关法规1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兑付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024号)(2000.5.1
2、2)12第五部分 江苏省相关法规15一、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债券预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发改财金发20149号)16二、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1年企业债券监管防范兑付风险的通知(苏发改财金发2011179号)(2011.2.24)20三、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方针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财金发2009344号)(2009.3.11)22四、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切实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财金发2008636号)(2008.6.6)23五、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异地企业债券发行核准暂行规定(2002.9.1)25六、江苏省发
3、展计划委员会异地企业债券期后事项备案暂行规定(2002.9.1)30第六部分 浙江省相关法规37一、浙江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210号)(2012.9.5)37二、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的通知(2012.10.9)39第七部分 重庆市相关法规4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渝发改资2013586号)(2013.5.2)44第八部分 安徽省相关法规45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2013.3.28)45第九部分 湖南省相关法规4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关于认真做好社会集资和企业债券兑付及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传电199615号)(1996.1.23)47第十部分 陕西省相关法规49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征集企业债券发行项目的通知(2011.3.8)49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企业债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1988187号)(1988.10.20)50第十一部分 山东省相关法规56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收益20133号)(2013.11.15)56二、省管企业发行债券办事指南59第十二部分 广西自治区相关法规61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5、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广西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26号)(2012.12.22)61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方企业债券委托自治区计委、经委、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审批的通知(桂政办199315号)(1993.2.24)65第十三部分 河南省相关法规66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的通知(2008.2.25)66第十四部分 辽宁省相关法规6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4号)(2011.9.21)68第十五部分 四川省相关法规70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企
6、业债券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673)(1996.7.3)70二、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发改资金2013385号)(2013.4.27)71第十六部分 河北省相关法规73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13654号)(2013.4.28)73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108号)(2010.1.7)74三、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促进我省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冀
7、发改财金2009125号)(2009.2.4)74第十七部分 云南省相关法规78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改制上市与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77号)(2013.5.4)78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云南省企业成功上市和发行债券专项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2013.8.9)85第十八部分 海南省相关法规90海南省企业债券评级办法(1991.1.1)90第十九部分 湖北省相关法规92一、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林重点龙头企业债券融资调查工作的通知(鄂林办产201313号)(2013.2.28)92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地方企业债券有关问题的
8、通知(1991.2.25)93第二十部分 福建省相关法规95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0.26)95第二十一部分 新疆相关法规98一、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吐地行办2013192号)(2013.10.26)98二、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发行企业债券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哈行办发2011117号)(2011.12.29)101第二十二部分 青海省相关法规105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2012年全省企业债券融资工
9、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75号)(2012.3.22)105第一部分 北京市相关法规北京市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11439号)(2011.8.19)各相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企业债券发行人、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增强全局意识和风险意识,认真做好企业债券存续期的监管工作。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主动加强与国
10、资、工商、税务、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发债企业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情况。二、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进行资产重组,需提前向我委通报。发行人应及时将重组方案(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重组对企业偿债能力影响的专项评级报告、信息披露情况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抄报我委。三、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要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需要披露的事项,均应及时披露并报我委,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本地区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委。在债券存续期内,发债企业每年第二季度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企业运营情况及募集资金投
11、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跟踪评级报告、重大事项及信息披露情况等)。市属企业报送我委,并抄报市国资委;其他企业由区县发展改革委转报我委。四、发行人必须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需向我委提交申请文件(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主管部门意见等),经我委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市属企业向我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国资委;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我委。已发债企业再次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需向我委提交已发行企业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债券发行人要采取措施切实充实偿债资金账户。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
12、部门建立企业债券偿债动态监督机制,在发行人偿还本息6个月前与其沟通,督促其做好偿还本息准备。主承销商应及时向我委报送企业履约情况和偿债能力年度分析报告。六、我委将建立北京市发行企业债券项目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债券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企业融资结构、筹集中长期建设发展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特此通知。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第二部分 天津市相关法规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1276号)(2012.9.12)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的监
13、督管理,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市管企业发债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及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870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管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以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第三条 市管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市管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
14、保,应当符合市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市管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二)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发债条件,本企业已发行债券及使用、偿还等情况;(三)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第五条 市管企业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债券发行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订;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15、并形成书面意见。第六条国有独资的市管企业发行债券,由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并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债券发行方案;(四)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意见; (五)企业章程及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七)募集资金用于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八)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市管企业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全体股东,并
16、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国有股东应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市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国有控股股东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文件资料比照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国有参股股东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债券发行方案;(四)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意见; (五)企业章程及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六)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市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
17、对市管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第九条市国资委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市管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第十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5日内,市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市管企业应当在债券发行工作结束15日内及兑付工作结束15日内,将发行情况、兑付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管企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市管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十一条市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各级企业的债券发行事项管理工作规范,
18、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负责向市国资委申报各级企业债券发行事项。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建立市管企业债券发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市管企业应将上年度本企业及各级企业已发行债券、还本付息等情况于每年一季度末之前报市国资委。第十三条市管企业发行债券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市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三部分 甘肃省相关法规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发行申报和存续期监管工作的通(甘发改法规2013401号)(2013.3.8)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和债券中介机构:为做好我省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风险防控工作,维护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
19、展,服务我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债券发行申报工作 (一)建立企业债券发行预报制度。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经济发展需要,以企业自主、自愿为前提,按照企业债券发行的有关要求,开展宣传指导、发行申报、项目筛选等相关工作。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月1日15日和7月1日15日期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半年和下半年本市州所属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2013年上半年债券发行计划推迟至2013年3月31日前报送。发债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经营范围、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净
20、利润、负债情况等; (2)发债规模、发债资金拟使用的项目情况等; (3)承销商、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确定或有意向的,同时报送中介机构基本情况;(4)市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要提供当地政府财政收入、负债情况等宏观经济数据。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偿债能力作为推荐上报的第一标准,凡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一律不予列入计划。 (二)规范编制债券申请材料。各发债企业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财金2008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发债企业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凡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债券决策有重大
21、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发债企业在其发债申请报告、担保单位在其不可撤销担保函等书面文件中,必须要有承诺本期债券到期前如进行改制或资产重组,仍将履行偿债责任或担保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就改制重组问题履行报告备案义务的内容。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我省企业发债申报材料提出的反馈意见、发债企业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及其他补充材料,发债企业和主承销商应及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二、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 (一)地方政府应当承担本地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的第一监管人责任。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地方国有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地方政府要指定监管协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监管协助部门应当经常与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沟通债券监管情况,
22、如遇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必须坚决杜绝抽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债企业资产资金或干预企业决策等影响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行政行为。 (二)加强债券资金用途监管。发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需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文件(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主管部门意见等),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省属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省国资委;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规范企业资产重组程序。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进行资产重组,需提前向省发展改革委通报
23、,严格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文件规定履行程序。发行人应及时将重组方案(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重组对企业偿债能力影响的专项评级报告、信息披露情况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实施发债企业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辖区内发债企业运营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偿债计划执行和偿债资金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发债企业情况年度报告(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跟踪评级报告等)。发生异常情况时要随时报告。省属发债企业于每年3月31日之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报告。发展改革部门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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